钱塘区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300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6-15 09:33    信息来源:中共杭州市钱塘区委政法委员会

施秋琴代表:

您在钱塘区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 关于高度重视“垂钓”纠纷处理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 高度重视,专题部署

收到建议后,区委政法委专门成立工作小组,由主办单位区委政法委领导牵头,组织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治工作,推动对垂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布置相关工作。根据《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区公安分局还研究制定了《垂钓警情分类分步处置》,为基层一线执法提供最全制度保障。

二、全量分析,综合治理

钱塘区辖内河道共计164条。其中江东片乡级及以上河道共计129条 ,总长592.11km ,水域总面积132.86km²,下沙片乡级及以上河道共计36条,总长155.25km ,水域面积21.32km²,目前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管理 。今年上半年,区农业农村局对江东区域的河道主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水域及其保护范围的日常管理工作,今年以来,各街道及部门共计清理地笼约10000只,箔桩50道。

关于代表提到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周边区县的一些“钓鱼爱好者”在我区各个河道垂钓问题,按照杭州市禁渔期管理的通知和钱塘区禁渔期管理通告内容,每年自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除休闲垂钓以外,钱塘江钱塘区流域全面禁渔。禁渔期不能捕鱼,但垂钓不受限制。目前尚未有法规、政策对一般内河垂钓明确为非法行为。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公安分局分析:2022年,临江围垦区域自报偷(垂)钓类警情51起,从报警内容看,10起为钓鱼引起的其他类纠纷(如庄稼被踩),9起为非法捕捞类警情,32起为偷(垂)钓引起的纠纷。从报警时间看,11起警情发生在夜间,分别是非法捕捞类6起,偷(垂)钓类2起,其他纠纷1起;从报警地点看,主要发生在十七工段至二十二工段以及临江街道办事处周边的河道内。

对此,区公安分局派专人对32起警情中重点当事人进行回访,从报警人、垂钓者两个层面了解事情原委。经回访,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由于历史原因,河道归属权问题,系个人承包还是公共河道存在争议;二是同一地方多次垂钓问题;三是安全隐患问题,如引发触电、溺水问题。

三、多措并举,提质升级

一是落实禁渔期制度。开展常态化、高频次护渔巡查和执法检查、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违反禁渔期规定的各种违规垂钓、非法捕捞行为。

二是加大巡逻、视频监控建设。对经常报警的重点部位,由属地派出所在重点时间开展定时巡逻,对存在非法垂钓或者安全隐患行为进行劝导或警告教育。因围垦面积大、区域广,故在重点部位、重要进出口安装视频监控,一方面可以提前预防对非法偷(垂)钓人员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另一方面进行事后追踪,及时了解查找人员。

三是强化宣传广度力度。每年禁渔期前区农业农村局在钱塘三农、钱塘发布、钱塘官网等平台会发布关于实行钱塘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杭州市钱塘区关于实行禁渔期的通告、告知书、致渔民朋友的一封信,将有关禁渔政策进行通告。相关部门从线上线下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个人意识,也督促承包方在承包区域张贴相关警示牌,做好告知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河道内垂钓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法规,但由于历史原因,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还是会碰到实际问题,区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出台符合区实际的规定。

二是夯实责任加强监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巡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各项制度顺利实施。

三是强化执法打击效能。对于非法偷(垂)钓的,按照“一次警告教育,两次严格执法”的原则,区公安机关将协同区农业农村局和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件受理调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对偷(垂)钓引起的纠纷,共同会商方法,合力落实针对性处置措施。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共杭州市钱塘区委政法委员会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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