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14 15:44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    信息作者:

李仁云、彭秋福、沐雨辉、蔡吉民、杨允勤、汪加耕、沈德荣、王小洪、席建华、陈韦韦、高灯亮、李兴于、介香玉、许应权、江昇炳、徐志成等16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这些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6月14日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李仁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1月15日8时40分,李仁云驾驶车牌号为浙D0X6Z5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佩泽路宝龙广场路口, 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1017)、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6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80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钱塘区松合路399号。

本案办案民警孔警官、冯警官,电话0571-82168600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6月14日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彭秋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1月18日12时38分,彭秋福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青六线头蓬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8013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60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拟作出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钱塘区松合路399号。

本案办案民警孔警官、冯警官,电话0571-82168600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6月14日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沐雨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4月16日19时20分,沐雨辉驾驶车牌号为无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杭州市钱塘区前进街道临江村地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钱塘区松合路399号。

本案办案民警孔警官、冯警官,电话0571-82168600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6月14日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蔡吉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4月15日11时14分,蔡吉民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塘新线与河庄大道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8013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60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拟作出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钱塘区松合路399号。

本案办案民警孔警官、冯警官,电话0571-82168600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6月14日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杨允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4月25日10时40分,杨允勤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杭州市钱塘区临江街道新世纪大道与长风路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钱塘区松合路399号。

本案办案民警孔警官、冯警官,电话0571-82168600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6月14日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汪加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5月3日12时20分,汪加耕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杭州市钱塘区塘河庄街道新线建一村路段处,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8013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60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钱塘区松合路399号。

本案办案民警孔警官、冯警官,电话0571-82168600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6月14日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沈德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6月18日3时55分,沈德荣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青六线春园村路段处,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钱塘区松合路399号。

本案办案民警孔警官、冯警官,电话0571-82168600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6月14日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王小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9月17日1时5分,王小洪驾驶车牌号为浙BK56W2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义南线长红村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44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钱塘区松合路399号。

本案办案民警孔警官、冯警官,电话0571-82168600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6月14日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席建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9月24日20时10分,席建华驾驶车牌号为浙A2P32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青兴路122号路口,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钱塘区松合路399号。

本案办案民警孔警官、冯警官,电话0571-82168600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6月14日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陈韦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9月27日23时3分,陈韦韦驾驶车牌号为浙AD05140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义隆路如意公寓路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值:79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钱塘区松合路399号。

本案办案民警孔警官、冯警官,电话0571-82168600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6月14日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高灯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11月1日7时45分,高灯亮驾驶车牌号为浙A490V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观十五线四工段闸口路段,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11181)、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1017)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312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12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钱塘区松合路399号。

本案办案民警孔警官、冯警官,电话0571-82168600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6月14日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李兴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9月26日6时16分,李兴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正三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月雅路海通街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钱塘区松合路399号。

本案办案民警陈警官、陶警官,电话0571-86717230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6月14日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介香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9月12日5时46分,介香玉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月雅路海通街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钱塘区松合路399号。

本案办案民警陈警官、陶警官,电话0571-86717230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6月14日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许应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9月9日16时46分,许应权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金沙大道海达南路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钱塘区松合路399号。

本案办案民警陈警官、陶警官,电话0571-86717230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6月14日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江昇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7月5日13时7分,江昇炳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中心路德胜东路叉口以西100米东向西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1005)、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712)(呼吸测试酒精含量为42mg/100mL)、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车辆鉴定报告、酒精呼气测试单、网上查询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钱塘区松合路399号。

本案办案民警陈警官、陶警官,电话0571-86717230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6月14日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徐志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8月2日22时,徐志成驾驶浙FK6X8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1号大街之江东路江堤7号碑东侧30米附近,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钱塘区松合路399号。

本案办案民警徐警官、陶警官,电话0571-81602961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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