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街道临江村村规民约
发布日期:2023-04-26 15:04 信息来源:前进街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第三条 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 社会治安
第四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六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七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八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九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十条 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
第十一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养猪、牛、羊。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 加强用火管理,严防火灾发生。
第十三条 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 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十五条 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四章 村风民俗
第十六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十七条 喜事新办,丧事从简,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第十八条 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第十九条 积极参与“五水共治”行动,严禁将生活污水和养殖污染物直排河道,定期清理房前屋后明沟暗渠;不侵占各类水域及岸线,严禁私自开采地下水,制止和举报各种破坏水环境、水资源和水利设施等不文明行为,一经发现,及时向村委会报告。养成良好的节约用水习惯,加强水的重复利用;主动使用新型节水灌溉措施;主动参加“五水共治”志愿劳动。
第二十条 遵守“一户一宅”的规定,主动配合“三改一拆”工作,不搭建违法建筑。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最清洁城乡”的规定,积极做好房前屋后“四边三化”清洁卫生工作,共建共创美丽庭院。
第二十二条 提升村民生活品质,每户做好垃圾分类,实行积分税换。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第二十三条 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邻里关系
第二十四条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五条 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二十六条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暴制暴、激化矛盾。
第六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七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二十八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适龄婚育。
第二十九条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夫妻优生优育。
第三十条 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三十一条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遗弃老人。
第七章 计划生育
第三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第三十六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三十八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九条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先进评比,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表彰奖励遵守村规民约的模范家庭和村民个人。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出具悔改书、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