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街道前悦社区居民公约
发布日期:2023-04-26 15:02 信息来源:前进街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把社区建设成邻里和睦、家园和美、平安和谐的生活共同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规、政策,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条 居住或工作在本社区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公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广大居民积极响应,共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婚姻家庭
第四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六条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第七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关心老人、尊重老人,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歧视、虐待、遗弃儿童和老人。
第八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
第三章邻里关系
第九条 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睦融洽的邻里关系。
第十条 邻居见面主动问好;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应帮助照看,遇到异常情况及时告知物业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首先教导自家孩子;注意呵护孩子自尊,避免在公共场合责罚孩子。
第十二条 正常休息时间,主动降低室内电视、音响的音量;晚归人员进楼道轻脚步、轻说话、轻关门,防止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不往窗外抛撒物品,阳台晾晒浇灌防止滴水。
第四章 公共秩序
第十三条 自觉维护社区秩序,积极参与社区公共活动,共建良好的公共秩序。
第十四条 开车进出小区要减速慢行、不鸣笛,规范停放汽车、电瓶车、自行车,不将车辆停放在楼道口、绿化带、消防通道等影响通行的区域。
第十五条 文明饲养宠物,未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不得饲养犬类;文明养狗,注意牵绳,及时清理犬类排泄物;及时为宠物办理合法证件,定期注射疫苗。不在公共场所放养家禽。
第十六条 文明过节,按规定时间、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办理婚丧乔迁等活动,不妨碍社区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
第五章 美丽家园
第十七条 积极配合参与“五水共治”、“三改一拆”、“三化四分”,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
第十八条 共同遵守社区整体规划,不进行违章搭建;文明装修,不得改动承重墙,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
第十九条 共同维护社区整洁,不在楼道堆放物品,防止给他人造成不便;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保持公共场所环境整洁,自觉带走废弃物品。
第二十条 提倡绿色生活,倡导使用环保袋或竹篮购物,尽量避免白色污染;提倡使用自行车或公共交通绿色出行。
第六章 平安建设
第二十一条 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平安社区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共建共享平安建设成果。
第二十二条 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人员、网格员或社区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或误入邪教人员的,应积极配合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做好管理、教育和帮扶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向社区、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不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第二十五条 居民出租房屋需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对承租户要进行逐人登记,并将其身份证复印件交至社区警务室备案,督促办理临时居住证,做到流入人口的底细清楚,预防治安案件发生。出租户和承租户都应主动配合社区各项工作,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七章 社区文化
第二十六条 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交化,推进家庭美德建设,以良好的家风促进优良的社区风气。
第二十七条 居民自觉参与终身学习,丰富自身的精神文化生活,为精神文明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自发维护正气、友善的社区氛围,形成社区特色文化。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八条 社区每年组织相关评比活动,经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社区居委会表彰奖励遵守本公约的模范家庭和社区居民。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公约的,经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自社区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