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街道三丰村村规民约
发布日期:2023-04-26 14:59 信息来源:前进街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第三条 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 社会治安
第四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六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七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八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九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十条 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
第十一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养猪、牛、羊。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向村、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不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 加强用火管理,严防火灾发生。
第十四条 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十六条 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四章 村风民俗
第十七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十八条 喜事新办,丧事从简,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第十九条 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第二十条 积极参与“五水共治”行动,严禁将生活污水和养殖污染物直排河道,定期清理房前屋后明沟暗渠;不侵占各类水域及岸线,严禁私自开采地下水,制止和举报各种破坏水环境、水资源和水利设施等不文明行为,一经发现,及时向村委会报告。养成良好的节约用水习惯,加强水的重复利用;主动使用新型节水灌溉措施;主动参加“五水共治”志愿劳动。
第二十一条 遵守“一户一宅”的规定,主动配合“三改一拆”工作,不搭建违法建筑。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最清洁城乡”的规定,积极做好房前屋后“四边三化”清洁卫生工作,共建共创美丽庭院。
第二十三条 提升村民生活品质,每户做好垃圾分类,实行积分税换。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第二十四条 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邻里关系
第二十五条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二十七条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暴制暴、激化矛盾。
第六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八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二十九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
第三十条 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三十一条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遗弃老人。
第七章 计划生育
第三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第三十六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三十八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九条 三丰村育龄夫妻(含流动人口),符合享受优生两免政策、积极参与检测的夫妻,年终一次性奖励300元/对。
第八章 村民福利
第四十条 本村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每年末给予800元/人春节福利慰问。
第四十一条 对参加医保的本村户籍村民给予200元/人/年经济补助。
第四十二条 本村户籍人员死亡的给予其家庭一次性死亡慰问金2100元。
第四十三条 重疾困难人员:本村户籍人员因患疾病、意外事故住院治疗(不包含康复、疗养等住院情况),且经济条件困难的家庭,根据其住院治疗相关医药费用金额,单次住院医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100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的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单次住院医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2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的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单次住院医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30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给予一次性救助3000元,单次住院医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50000元以上~75000元(含75000元)的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单次住院医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75000元以上~100000元(含100000元)的给予一次性救助6000元,单次住院医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超过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救助8000元。原则上申请当事人一个年度中只能申请一次救助。(凭医药发票、出院小结、病例记录相关材料申请)
第四十四条 优秀学子:该奖励对象主要为重高、重点大学生两类对象。
第一类为本村户籍新考入重点高中学生,要求是被杭州市前八所重点高中录取(不包含分校),具体以杭州市当年录取分数最高的前八所学校为准,其中考入前八所重点高中(未进前三所)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考入前三所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凭入取通知书申请)
第二类为优秀新生大学生,参加普通高考成绩超过一本录取线或提前特招,并被985、211名录当中的重点高校(共计116所)或其他一本类重点高校录取,其中被一本类重点院校录取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被211重点大学录取的给予一次性6000元奖励,被985重点大学录取的给予一次性8000元奖励(上述重点高校有规格重复的情况参照最高类别的给予奖励,不作叠加奖励)。(凭入取通知书申请)
第四十五条 新应征入伍青年:对于主动要求应征,思想积极上进,身体健康,并被部队应征入伍的优秀青年,给予其家庭一次性3000元光荣家庭奖励。(凭入伍通知书申请)
第四十六条 好人好事:村内户籍人员,因好人好事受街道级表彰的给予800元/次奖励,受区级表扬的给予1600元/次奖励,受到市级及以上的给予2800元/次奖励。(申报以正规报纸、公共媒体报道及相关奖励证书为凭证)
第四十七条 为村集体争取荣誉:其中个人参赛:获得街道级荣誉前三名的给予600元/次奖励,获得区级荣誉前三名的给予1000元/次奖励,获得市级及以上前三名奖励的给予2000元/次奖励。集体参赛:获得街道级荣誉前三名的给予1200元/次奖励,获得区级荣誉前三名的给予2000元/次奖励,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前三名的给予3000元/次奖励(奖励给参赛集体,参赛人员内部分配自行协商)。(以奖励证书为凭证)
第九章 奖惩措施
第四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先进评比,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表彰奖励遵守村规民约的模范家庭和村民个人。
第四十九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出具悔改书、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