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2023-04-23 15:31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信息作者:
一、下列事项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制定乡村振兴等农业农村领域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有关农业绿色发展、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等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制定水资源、林业等重要自然资源管理和配置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重要规划。
1.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粮食等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2.本行政区域关于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粮食的各类重点专项规划。
(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1.制定有关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需经政府部门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对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
(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四)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五)应当由区委、区政府决策的事项;
(六)其他不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