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调查实施过程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3-04-12 10:08    信息来源:区统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统计调查机构人员的住户调查工作职责规范调查业务流程,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夯实调查工作基础保证住户调查数据真实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1)《统计业务流程规范(2021)以及住户类调查方案法规制度相关要求,结合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的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农村住户固定资产投资抽样调查脱贫县农村住户监测调查、农民工监测调查、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调查等住户类调查项目(以下简称国家住户调查项目)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承担国家住户调查项目任务的各统计调查机构住户调查业务人员、调查员辅助调查员。住户调查业务人员指及以上统计调查机构中从事住户调查工作的全日制工作人员;调查员指直接从事住户调查数据采集处理相关工作的县级住户调查业务人员、赋予相关职责的乡镇街道统计聘用的专职调查员等;辅助调查员指统计调查机构选协助开展或直接从事住户调查各调查小区数据采集处理相关工作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第四条  住户调查实施过程数据质量管理涉及样本管理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评估、数据质量核查、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环节。

第五条  住户调查实施过程数据质量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依法依规采集、处理、报送调查资料,确保调查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到位、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二)职责明确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住户调查相关工作,确保任务明确、责任清晰,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操作规范。严格按照住户类调查方案和有关工作规范开展调查各环节工作,确保样本管理和现场调查工作流程规范数据核改合规有据数据评估科学客观

(四)管理到位。切实加强对住户调查样本、调查数据、调查人员及其调查行为的全过程全要素监督管理,确保调查基础工作扎实、数据质量过硬。

第二章 样本管理

第六条  样本管理是指在样本轮换和调查期间按照抽样方案及实施细则、住户类调查方案等制度要求规范开展调查小区和住户样本抽取、落实和日常样本管理

第七条  级统计调查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样本管理工作

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司(以下简称住户司)负责制定抽样方案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组织统一抽取调查小区样本,指导各调查总队做好样本轮换和样本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国家住户调查项目样本(以下简称国家样本)代表性评估等工作

调查总队负责组织落实本地区调查小区样本、抽取和落实住户样本严格审核样本变动,定期进行样本代表性评估,指导各市县规范开展样本轮换现场调查和日常样本管理工作

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样本轮换现场调查各项工作按要求做好样本维护、样本信息更新、样本变动处理等日常样本管理工作做好调查员辅助调查员的选聘和管理,协调地方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配合做好样本轮换日常管理工作

调查员和辅助调查员负责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具体完成样本落实、摸底和开户调查、样本信息更新、样本变动情况核实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  在每5年一次的大样本轮换时,各级统计调查机构和人员严格按照抽样方案实施细则规范开展抽样框信息搜集、核实更新、调查小区样本抽取和落实、调查小区简图绘制、建筑物清查、住宅名录表编制、摸底调查、住户样本抽取和落实、开户调查和试记账等样本抽取和落实各环节工作,确保样本随机抽取严格落实

第九条  调查小区样本一经确定,原则上5年调查周期内保持不变。为防止样本老化,在5年周期内定期组织开展样本代表性评估,从调查小区住宅变动情况、住户样本替换影响、调查数据质量、调查员工作质量等维度进行评估分析,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样本代表性显著下降的调查小区开展住户样本轮换。

  为保证调查小区样本代表性,各地要严格按照抽样结果落实调查小区样本及时监测调查小区的住宅数变化情况,从严控制调查小区样本替换,认真做好调查小区样本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开展调查的调查小区样本,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替换

(一)调查小区样本的替换则:

对于大样本轮换或周期内样本轮换时确需替换的调查小区样本,严格按照样本轮换方案及细则规定的替换顺序选择替代小区,不得随意跨序替换。

对于调查期间因遇到特殊困难确需替换的调查小区,原则上应遵循“相似性”要求,按照“排序相邻”原则选择替代小区,即根据大样本轮换时确定的调查小区抽样框,在本区县相同的层(城镇居委会〔U〕、城镇村委会UR、乡村R内,按照先下后上的顺序,选择排序相邻的调查小区作为替代小区。

针对调查期间因拆迁、搬迁原因致使减少住宅数超过样本抽取年总住宅数一半的调查小区样本,如果调查小区内样本住宅被大规模拆迁移民搬迁)且无法对调查户进行跟踪调查,则根据相关行政记录,在本区县相同的层(U、UR、R)内选择最新建立的村(居)委会移民安置小区所在调查小区作为替代小区如无新建小区可以替代,则按照排序相邻”原则选择替代小区。

针对以集体宿舍、工棚或工作地住所为主的调查小区样本如确需替换,在本区县相同的层(U、UR、R)内寻找情况相对最为类似的调查小区作为替代小区,不得替换为以家庭户居住为主的调查小区。如实在无法找到情况类似的替代调查小区,按照排序相邻”原则选择替代小区。

(二)调查小区样本替换程序:

替换调查小区样本时,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应详细说明替换原因、实地走访过程及具体情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严格按照替换则提出替代小区建议并对所提供情况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然后通过住户调查应用系统向调查总队提出申请。各调查总队要对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提出的替换申请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替换原因真实合理、有关材料齐全规范、替代小区选择合规。

对于国家样本调查小区替换申请,总队审核通过后应以总队名义通过住户调查应用系统向住户司提出替换申请住户司负责审批。调查小区替换申请审批通过可替换

对于新换入的调查小区,应按照抽样实施细则要求,规范开展调查小区简图绘制、建筑物清查、住宅名录表编制、摸底调查、住户样本抽取和落实、开户调查等环节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调查期间新增住数超过样本抽取年总住调查小区,按照与首次抽取住户样本时相同的方法和步骤,重新抽取每个住户样本。由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通过住户调查应用系统向调查总队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具体操作实际工作中,每年年末对各调查小区新增住宅情况进行监测,对于需重新抽取住户样本的,原则上应在次年上半年前完成。

第十  为保证住户样本代表性,各地要严格按照抽样结果落实调查户,及时监测调查户变动情况,从严控制调查户替换,准确维护样本标识信息,认真做好住户样本的动态管理。

第十  在住户样本落实工作中,各地应积极争取各方支持,通过统计法律法规宣讲、发放宣传品、推广电子记账等有效方式,努力做好抽中住户思想动员工作,千方百计提高开户成功率。对于配合程度低的住户样本,如果经调查员、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专业负责人和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领导三级人员,三次及以上努力,该住户仍拒绝接受日记账或收支问卷调查,方可考虑替换。不得以住户无自主记账能力、代记账难度大、不能推广电子记账等为由替换住户样本。

第十  对于迁出、不配合调查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开展调查的住户样本,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替换

(一)住户样本替换则:

对于大样本轮换或周期内样本轮换时确需替换的住户样本,严格按照样本轮换方案及细则规定的替换顺序选择替代住户,不得随意跨序替换。

对于调查期间发生自然迁出(换新房、重新租房等)的调查户,如果该户没有迁出本县(市、区),而且可以继续调查,则应对其进行追踪调查;如果无法追踪调查,则可进行替换。

对于调查期间不愿意继续配合的调查户,如果经3次及以上劝说,该户仍拒绝接受日记账或收支问卷调查则可进行替换。对于调查期间因家庭成员全部失联、存在交流障碍、丧失主观意识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调查的调查户经入户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可进行替换。

调查期间替换调查户时,原则上遵循“相似性”要求,按照“排序相邻”原则选择替代住户,即在大样本轮换时确定的调查小区住户抽样框中,按照“先下后上的顺序寻找排序相邻户进行替换。如调查小区住户抽样框中没有住户可以替换,则在本调查小区住户抽样框外的非调查户中寻找一个收入水平、居住状态(独户居住还是多户合住)、户籍状况、家庭规模(常住人口及非常住人口)、就业结构及生产经营状况等相似的住户进行替换

(二)住户样本替换程序:

替换住户样本时,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应详细说明替换原因、劝说调查户接受调查的工作过程和有关情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严格按照替换规则提出替代住户建议,并对所提供情况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然后通过住户调查应用系统向上级调查队提出申请。上级调查队要对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提出的替换申请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替换原因真实合理、有关材料齐全规范、替代住户选择合规。

对于国家样本调查户替换申请,由调查总队负责审批。住户样本替换申请审批通过可替换

对于新换入的调查户,应按照抽样实施细则,规范开展开户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  在样本轮换时和调查期间,应及时做好调查小区和住户样本基本信息更新和维护,确保所有样本的专业标识、开始调查时间、调查方式是否代记账、是否多人参与记账、是否电子记账户是否完成本期调查、住宅地址是否变动、退出时间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别是住户样本替换时,确保新户“开户时间”与老户“退出时间”填写正确,通常两者同一月份其中,国家样本的专业标识由住户司统一维护,其他信息由各调查总队和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负责维护。

第十七条  在样本轮换后和调查周期内,定期组织开展分地区、分专业的样本代表性评估,重点加强对样本替换情况及其影响的评估分析。对于评估发现因样本落实和替换操作不规范导致样本代表性存在明显偏差的,应及时进行样本偏差校准。

十八  及时完整做好样本抽取、落实和管理所有工作资料的归档管理,并按要求将有关资料上传至住户调查应用系统,方便查阅和抽查。

第十  样本抽取、落实和管理工作严禁以下行为:

(一)虚造调查样本。故意不按照调查制度要求抽取和落实样本,出于骗取调查补贴等目的人为编造样本。

未经批准替换未履行样本替换审批程序或审批未通过而擅自替换调查小区或住户样本。

)篡改样本信息故意修改抽样基础资料破坏抽样随机性。样本发生变动时故意不及时准确更新样本信息导致出现张冠李戴现象。

第三章  数据采集

十条  数据采集是指通过问卷和日记账方式,采用电子或纸质调查手段调查对象获取住户调查所需资料编码、录入和初步审核,形成调查源头基础数据(采集库)

  数据采集主要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调查员辅助调查员负责实施。

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负责按照住户调查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规范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加强对所负责市辖区或县(市)调查样本的直接调查和质量控制,通过健全调查工作制度、明确各调查小区责任人严格调查员和辅助调查员的选聘和管理、建立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台账、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措施,努力保证源头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调查员负责落实和维护调查样本,按期开展年报和定期报表问卷调查,对问卷和日记账数据进行编码录入和初步审核核实检查调查基础数据质量,对辅助调查员进行督促和指导,此外还要经常到点入户实地了解调查小区和调查户基本情况并做好访问记录,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实现一次到点走访全覆盖,每至少实现一次入户访问全覆盖

辅助调查员负责密切联系调查对象,协助调查员落实调查样本、收集样本信息和开展问卷调查,定期入户辅导调查户记账并做好访户记录,经常在线指导调查户记账,及时对电子和纸质记账数据进行复核,配合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和有关专题调研,服从聘用单位管理,按时参加统计法规和调查业务培训及会议

二十  为确保调查基础数据质量,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应按照数据采集职责分工开展直接调查。直接调查主要是指调查员、辅助调查员由市县住户调查业务人员直接担任或直接选用和管理,市县住户调查业务人员熟悉所负责调查样本的情况并承担数据采集相关具体工作。原则上,市级国家调查队负责市辖区所有国家样本的直接调查;市队人力不足时,至少应对部分国家样本开展直接调查,并组织指导市辖区统计局做好其他样本的调查工作。承担国家住户调查项目任务的县级国家调查队和县(市)统计局负责本县(市)所有国家样本的直接调查。

二十  为提高数据采集质量和效率,各地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调质量、注重规范的原则动员具备条件的调查户采用电子记账e记账”)积极推广电子问卷调查e调查”)和住户调查数据e管理小程序(“e管理”),并建立健全电子化调查相关管理制度,提高电子化调查的普及率和规范化水平。不得强行要求不具备条件或不愿意的调查户进行电子记账,不得擅自为纸质记账户开通电子记账账号并用以进行纸质账本转录,不得为提高电子记账普及率而换户

  调查问卷由调查员或经过培训且专业技能较好的辅助调查员逐个面访填写、现场核实,其中年报调查问卷主要由调查员到点入户面访。调查问卷填写后应由调查对象签字确认。因调查户在外地等特殊原因无法访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远程访问但要做好相关情况记录。使用电子问卷调查APPe调查”进行访的,应在完成访当场核实并及时上传数据,因网络信号等问题无法当场上传的应做好相关情况记录。

  日记账由调查户填即由调查户按收付实现制原则,及时将发生的各项现金和实物收支情况发生时间顺序逐项登记在纸质账本或电子记账程序中如果调查户中有多人参与记账,应在纸质账本封面和住户调查应用系统的住户样本标识中勾选“多人参与记账”标识。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应建立多人记账登记台账并报调查总队备案。

二十  调查员辅助调查员要加强访户和记账辅导,发现错记、混记漏记等问题时,及时进行核实并调查户进行改正对于纸质账本中应由调查户本人修改但非本人修改的内容,须由调查户签字确认。充分利用住户调查应用系统特别是住户调查数据e管理小程序有关功能,经常性在线检查核调查户记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提醒和指导 

第二十  调查户确因不识字、身体条件不允许等特殊原因无法自主记账,可由调查户授权亲友、辅助调查员等指定人员,及时了解并根据该调查户家庭收支实际情况,使用纸质账本代为记账(简称代记账)。电子记账户不允许代记账。对于每个代记账户,应纸质账本封面和住户调查应用系统的住户样本标识中勾选“代记账”标识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应建立代记账登记台账并报调查总队备案。

第二十  对于不愿意接受或无法完成日记账的住户,特别是高收入户、非普通住宅住户、无自主记账能力户、流动人群等,可以使用收支情况问卷(C卷)调查方式采集数据。对于农业生产经营户,符合调查方案中有关规定条件时,也可使用C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C卷调查户的比例不能超过当期样本量的20%。

第二十  调查户因故暂时无法记账如果单季度内3个月均无法完整记账应及时将其改为C卷调查,之后能正常记账时再改回日记账户果单季度内3个月均无法完整记账且无法填报C卷,进行换户处理。对于调查户未完整记账月份的日记账数据(当月只记了部分天数的账),由市县级调查业务人员对该调查户该月的不完整日记账数据逐条标记为无效账。对于调查户缺失月份的日记账数据数据处理程序按照统一规则自动处理,调查不得根据调查户的历史日记账数据代填或补记。出现调查户因故暂时无法记账时,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应做好相关情况记录,并报调查总队备案

三十  电子记账未编码项目的补码纸质日记账数据的编码录入、纸质调查问卷数据的录入工作原则上由调查员完成市县调查力量严重不足时,可吸收适量责任心强、专业技能好的辅助调查员参与,但应定期对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从事编码录入工作。不得要求纸质记账自行编码。在数据编码录入完成后,市县级住户调查业务人员对电子记账未编码项目的补码情况逐条复核,纸质日记账和调查问卷数据录入的准确性进行抽查,如果抽查错误率(错录的数据个数/抽查的数据总个数)超过3%,须对全部录入数据进行复核。

三十一  数据采集工作中,市县级住户调查业务人员应日记账和问卷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发现日记账数据不完整或存在错误的,应返回调查户进行补改正;返回调查户修改确有困难的,可由调查人员经调查户同意后代为修改,所作修改要由调查人员和调查户共同签字确认(纸质记账数据的修改在纸质账本上签字,电子记账数据的修改在采集库数据核实修改记录上签字)。发现问卷数据不完整或存在错误的,应由调查人员向调查对象核实后进行补充或改正,所作修改应由调查对象签字确认。采集库中所有和问卷数据必须来源于调查对象的真实填报。为避免给调查户增加过多记账负担对于调查户使用非标准单位记账“数量”,调查人员可据实为标准单位数量”;对于编码人码等明显选的问题调查人员可核实改正并“记账说明”中备注核改情况

三十二  各级住户调查人员适应电子化调查的新要求积极转变工作模式,实时监控电子数据质量,充分利用住户调查应用系统的任务监控、调查户台账、记账概览、账页复核、基础数据审核等功能加强对调查进度和数据质量的监管,数据采集审核相关工作分解到平时、落实到日常,避免全部积压到月末季末,导致审核不全不细不到位甚至带病上报的情况原则上,电子记账的错误数据退回、未编码数据补码、超界数据核实等账页复核工作应在记账发生日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季度前两个月的纸质日记收取、编码录入和初步审核工作应在次月月底前完成,各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相关工作应在关账日前完成

第三十  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按照住户类调查方案规定和有关通知要求,完成各报告期日记账和问卷的现场调查,并在住户调查应用系统关账日期前完成所有数据采集相关工作。要尽量避免将应在采集库改正错误延后到关账日期后改正

第三十  各地要充分认识辅助调查员对于提高调查基础数据质量的重要作用,选优配强、管好用好辅助调查员队伍。按照《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辅助调查员管理规定(试行)》(国统字〔2021〕47号)和住户类调查方案及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辅助调查员管理办法。通过严格选用条件和程序、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加强业务培训指导、保障待遇和完善奖惩机制等,组建工作责任心强、沟通能力好、熟悉样本网点情况、文化层次相对较高、能够适应新形势下住户调查工作的辅助调查员队伍。

第三十  数据采集工作严禁以下行为:

(一)伪造调查数据。未按调查方案要求如实开展日记账和季(年)度问卷调查,自行伪造调查源头数据。

(二)篡改源头数据。未经核实或者虽经核实但未经调查对象同意并签字确认,擅自补记或修改调查对象填报数据。如冒用调查户的电子记账账号修改数据等

(三)不按期开展调查。未按照调查方案规定的报告期开展日记账或问卷调查。如未按期开展季(年)度问卷调查而直接沿用上一报告期问卷数据等。

第四章  数据处理

  数据处理是指日记账和问卷调查数据进行初步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调查基础数据和分户报表数据等的审核,形成分专业调查数据(简称专业库),并进行数据汇总计算。

  级统计调查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专业、本地区数据处理工作

住户司负责制定数据处理相关工作规范,统一编制数据审核、汇总的基础公式,组织指导各地规范做好数据处理工作,审核、汇总全国调查数据。

调查总队负责细化完善本地区数据处理工作流程规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定制补充数据审核公式培训指导市县级住户调查人员规范进行数据处理,审核、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数据

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负责按照数据处理工作流程规范本地区调查基础数据和初步汇总数据进行认真审核。

各级住户调查人员负责按照岗位职责和数据处理工作流程,规范完成数据审核、汇总、分析等具体任务。

  级统计调查机构和人员除要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实时加强日记账和问卷调查数据(采集库)的审核还要在月末和季末进一步加强对调查数据的综合审核。

  级统计调查机构和人员应充分利用住户调查应用系统的基础数据审核、报表审核等功能每月样本信息、日记账、问卷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基本逻辑关系进行认真审核,每季度对所有样本信息、日记账、问卷、分户报表和初步汇总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基本逻辑关系进行全面审核,审核中要对重要指标数据进行重点核实。审核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将审核问题清单反馈下级统计调查机构或相关调查员、辅助调查员进行核实

  数据处理工作中,审核发现日记账和问卷数据存在问题的,应在关账日期前按照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在采集库中进行修改。关账日期后,数据处理程序按照各住户类调查项目的样本和数据范围,形成分调查项目的专业库,主要用于各专业的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汇总计算。

四十一  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按照调查总队确定的各调查专业数据处理时限要求,将专业数据数据处理相关情况说明按时上报调查总队。调查总队按照住户司确定的各调查项目的数据处理时限要求,将专业库数据主要指标初步汇总结果、数据处理情况说明、主要数据情况分析材料等按时上报住户司

  数据处理工作严禁擅自修改调查数据。如审核发现的问题未进行核实或虽核实但没有获得调查对象同意,而随意补记或更改调查对象提供的源头数据(采集库)。

第五章  数据评估

  数据评估指住户司和各调查总队按照职责权限对各项住户类调查的主要指标汇总结果进行审核评估和数据反馈

  住户司负责制定国家住户调查项目主要指标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全国和各省份主要指标汇总结果进行审核评估,向各调查总队反馈经评估后确定的最终数据。各调查总队负责按照住户司审核评估有关工作要求,对国家住户调查项目有关数据质量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本地区主要指标汇总结果进行初步评估,并报送本地区经济发展形势和相关民生政策影响等评估分析材料

  数据评估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方法科学程序规范的原则按照确定的评估办法,调查源头数据基础综合使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等多种方法,从抽样误差、调查误差、数据逻辑性等方面,对调查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可比性、协调性等进行判断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追溯核实和修正,对调查主要指标汇总结果进行审核与确定,确保数据审核评估结果符合客观实际。

四十六  国家住户调查项目的各省份主要指标汇总结果应当以国家统计局审核评估确认和反馈的数据为准,未经最终审核评估确认和反馈前不得擅自使用。 

四十七  数据评估工作严禁以下行为:

(一)“跑数要数”。违反《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有关规定,干预相关单位独立行使数据审核评估职权。发现“跑数要数”等行为但未按要求全面、如实记录。

(二)以数谋私。利用数据审核评估职权,收受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礼物、礼金或接受宴请等,违规随意改数,影响数据评估公正性。

(三)提前泄露评估结果。违反统计数据发布和安全保密有关规定,提前泄露评估结果或者擅自使用甚至发布未经最终审核评估确认和反馈的数据。

第六章  数据质量核查

四十八  数据质量查是指调查数据质量基础工作情况进行核实检查,查找不足改进工作促进提升住户调查工作规范化水平和基础数据质量

四十九  级统计调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住户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住户司负责制定住户调查数据质量核查法,组织开展全国层面的数据质量核查,及时向相关调查总队反馈核查结果并督促整改,指导各调查总队加强住户调查数据质量核查。

调查总队负责建立健全本地区住户调查数据质量核查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本地区住户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及时向相关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反馈核查结果并督促整改,指导本地区各市县加强住户调查数据质量核查。

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负责按照住户调查数据质量核查相关工作要求,对本地区住户调查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开展自查,根据上级反馈核查结果按时按要求做好问题整改,定期到点入户,检查和指导调查员、辅助调查员工作和调查户记账情况。

  数据质量方式包括现场检查、电话抽查、问题线索核现场检查是指选取部分地区和调查样本进行实地核查。电话抽查是指选取部分调查对象直接打电话回访核实有关情况问题线索核查是指对上级或有关部门转办或移交的住户调查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查证。

  现场检查是数据质量核查的主要方式,一般采取抽查方式开展。原则上,对于国家样本网点,在每一轮样本的5年调查周期内,住户司实现1轮对各省份的现场检查“全覆盖”;各调查总队至少实现1轮对本地区各市县的现场检查“全覆盖”,有条件的调查总队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现场检查频次。

  现场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检查前,应制定检查方案和实施计划,明确拟检查地区及样本范围、检查主要内容、重点问题、检查工作流程和方法等;同时,做好检查组组建、被检查对象相关情况材料搜集等准备工作现场检查时可采取查阅工作资料、复核日记账和问卷、机账数据对比、实地入户访问、询问辅调员、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后,应及时梳理分析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提出工作改进建议,形成检查报告并反馈被检查地区及时改进。

  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查样本质量。包括样本真实性、样本信息准确性、样本替换规范性、样本代表性、样本轮换工作质量(仅在样本轮换年份核查)

(二)源头数据质量。包括住户调查日记账、调查问卷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基础工作质量。包括数据采集上报和审核处理规范性、市县级直接调查情况、调查员和辅助调查员管理、调查业务培训和调查方案掌握、调查工作制度细化完善、调查资料归档和安全管理等。

(四)调查信息化水平。包括电子记账和电子问卷调查推广质量、住户调查应用系统使用熟练度和规范性、电子调查数据质量监管质效、应用系统数据安全管理情况等

调查条件保障。包括住户调查人力配备调查经费保障、相关设备配置等关于调查员和辅助调查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每50户至少配备1名调查员、每个调查小区配备1名辅助调查员。

五十四  电话抽查由各级统计调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季度数据采集和处理工作基本完成后,选一定数量的调查户或针对个别存疑数据直接向调查对象进行电话核实。有条件的地区可定期适度组织开展电话抽查,核实了解调查户家庭基本情况、收入变动概况以及调查员工作情况等,对本地区住户调查基础数据质量进行和有针对性改进。

五十五  各级统计调查机构应有效运用数据质量查结果改进工作、提升数据质量。除现场检查结果按要求及时反馈被检查地区外,电话抽查等发现的主要问题,也应及时反馈并督促相关地区改进。对于数据质量核查发现的共性和苗头性问题,及时通过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等方式,形成保证数据质量的长效机制。

五十六  数据质量核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  数据安全管理是指在数据采集、处理、评估等业务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统计数据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加强对住户调查数据的安全管理,保障住户调查数据安全。

五十八  各级统计调查机构和人员按照“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原则,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切实增强数据安全管理责任意识,强化本地区住户调查数据的采集、存储、加工、使用、传输、提供、公开、归档、销毁等全流程安全管理

十九  各级统计调查机构应按照统计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做好本地区住户调查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和分级防护。

六十  对外提供住户调查数据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批等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以任何方式泄露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不得非法买卖住户调查数据。在与外单位开展课题研究等项目合作时,如需使用住户调查微观数据,原则上应实行闭环管理,严格限制数据跨主体流动,确保数据安全。

    第  住户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调查户家庭住址、成员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等个体信息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各级统计调查机构和人员应做好住户调查应用系统的用户管理,包括账号实名制管理、账号密码管理、用户权限控制、离岗离职人员账号停用等工作,并加强对各级用户的业务培训指导,确保所有住户调查人员都能规范使用住户调查应用系统开展数据采集、处理等各环节工作。

    第  严格管理住户调查应用系统中的数据导入导出行为,保证管理到位、责任明确、数据安全。导出包含调查对象敏感信息和省级及以上规模数据时,应进行严格审批,审批内容包括拟导出数据内容、范围、报告期、目的用途、操作人、操作设备等审批人应为本单位或本处(科)室负责人,所有审批表应留存备查。

  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本地区住户调查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数据安全风险。

六十五  按照统计数据保存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户调查数据保存管理制度,做好住户调查数据和相关资料的保存管理纸质日记账、问卷和相关调查工作记录资料应至少保存3年,大样本轮换有关纸质调查资料应至少保存5年;电子调查数据和相关资料长期保存。

第八章  附则

六十六  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可根据本工作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本地区住户调查数据质量管理的实施细则。

六十七  分市县住户调查可参照本工作规范执行,具体由各调查总队进行细化规定。

六十  本工作规范由住户司负责解释。

六十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住户调查实施过程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统办住户字〔201775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工作规范不符的,以本工作规范为准。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