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钱塘市监罚处〔2022〕15105号)

发布日期:2022-09-26 18:04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

当事人:杭州仁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学林街连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30*********687Q

住所(住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林街649-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董夫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8

联系电话:87*****7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林街649-2号


因当事人涉嫌其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12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丁辉,裘斐为办案人员。

2021年12月12日,我局监督检查发现,杭州仁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学林街连锁店的电脑进销存记录中有2021年12月11日销售复方利血平氨苯喋啶片、阿莫西林胶囊、左氧氟沙星滴眼液等处方药的记录,但该店未能提供复方利血平氨苯喋啶片处方,且经询问得知2021年12月11日驻店药师未上班,销售行为发生时仅有营业员在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领导审批,我局于2021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立案。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过程,现已调查终结。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成立于2012年8月30日,2021年12月11日,其聘任的驻店药师任根秀和张英未排班,仅一名尚未取得药师资质的营业员闫洋在店上班,其销售了处方药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阿莫西林胶囊和左氧氟沙星滴眼液,并将该销售情况录入到计算机进销存系统中和处方药纸质登记记录中。当事人提供了阿莫西林胶囊和左氧氟沙星滴眼液的处方单,其中驻店药师任根秀的签字为事后补签,当事人销售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时未查验顾客处方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店长贾智勇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资质;

2.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店长贾智勇的询问笔录1份、处方记录和进销存销售记录等电子数据固证文书2份、照片提取单1份、电脑销售记录截屏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2022年01月17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钱塘市监白罚告〔2022〕151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当事人药师不在岗时营业员销售处方药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阿莫西林胶囊和左氧氟沙星滴眼液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该案发生在疫情防控较严峻的时期,零售药店本应更根据《关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钱塘区零售药店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以发挥防疫监测哨点作用,当事人罔顾防疫形势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应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建议从严处罚。鉴于当事人(此处填入具体内容)(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此处填入具体内容)。

处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处以:1、警告;2、罚款1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银行地址:,账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或者(此处填入具体内容)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1月25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