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钱塘市监处罚〔2022〕5248号)

发布日期:2022-09-26 18:04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

当事人:杭州萧山义蓬建鑫蔬菜制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0MA2BL8P73R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后埠头村

法定代表人:朱士江


2022年5月25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不合格通报,在本局2022年4月27日组织的抽检检测中,杭州萧山义蓬建鑫蔬菜制品厂生产的嫩姜片(生产日期:2022-4-27,规格型号:1.5千克(固形物≥52%)/瓶),阿斯巴甜项目检验不合格。同日,执法人员对案源进行登记。2022年6月1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编号为2210912556的检验报告和编号为XC22330180312230765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成品库,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库存。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2022年6月9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6月15日,本局又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不合格通报,在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检测中,当事人生产的大蒜头(商标:建鑫,规格型号:1.5kg/瓶,生产日期:2022-03-28)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检验不合格。2022年6月21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编号为2022-SP-C20617的检验报告和苏州市吴江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成品库,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库存。本局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因本局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期间,发现当事人存在新的违法行为,经领导批准予以并案处理。

2022年7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朱士江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2022年7月18日,本局又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不合格通报,在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检测中,当事人生产的白玉蒜(商标:建鑫+图案,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3-20)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抽检不合格。2022年7月22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编号为2022-SP-C20946的检验报告和苏州市吴江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成品库,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库存。本局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因本局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期间,发现当事人存在新的违法行为,经领导批准予以并案处理。2022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沈建福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0日生产一批次白玉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3-20)共生产10箱,每箱3.5kg,全部销售给桐乡市屠甸镇一名叫王国权的经销商,销售价20元每箱,成本价19元每箱,利润1元每箱,该批次酱腌菜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10元。当事人称涉案不合格食品是从山东收购过来的已经经过粗腌的半成品咸胚,当事人是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比例投放的食品添加剂糖精钠,山东供货方进行粗腌时也放过糖精钠了,导致了不合格。案发后,当事人启动了召回。2022年7月2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涉案食品退货登记表显示涉案食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同时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明确后续不再采购半成品并严格进货检验环节,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出现。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28日生产一批次大蒜头(规格型号:1.5kg/瓶,生产日期:2022-03-28)共生产5箱,每箱6瓶,共计30瓶,全部销售给吴江区震泽镇勤伟干货店,成本价59元每箱,销售价是62元每箱,利润3元每箱,该批次酱腌菜货值金额310元,违法所得15元。            

又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27日生产一批次嫩姜片(生产日期:2021-4-27,规格型号:1.5千克(固形物≥52%)/瓶)共40瓶,4月27日本局抽样检验10瓶,样品为当事人无偿提供,另外的共装5箱,每箱6瓶,全部销售给桐乡大麻一名叫胡林富的经销商,成本价63元每箱,销售价是66元每箱,利润3元每箱,该批次酱腌菜货值金额440元,违法所得15元。当事人称上述两批次涉案食品抽检不合格主要原因都是由于食品添加剂颗粒较大,工人拌料时没有进行粉碎,拌料时又没有充分搅拌均匀,导致不合格。案发后,当事人均启动了召回。2022年7月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两批次涉案食品退货登记表显示涉案食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同时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对生产加工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自查,要求工人对食品添加剂粉碎后再称重,添加时严格按配料单要求准确称量,搅拌机器运行三分钟以上,确保添加剂搅拌均匀,并提交了相应的整改报告。以上3批次食品合计货值金额950元,违法所得4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据二:编号为XC22330180312230765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及回执单、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210912556的检验报告、苏州市吴江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回执单、苏州市吴江区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2022-SP-C20946和2022-SP-C20617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实;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涉案食品的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送货结算单、成本核算单,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食品的数量、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事实;证据四: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召回报告、召回证明、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对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进行召回并整改的事实。本局依法于   2022年08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杭钱塘市监(食)罚告[2022]5248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享有听证的权利。在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嫩姜片(生产日期:2022-4-27,规格型号:1.5千克(固形物≥52%)/瓶),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阿斯巴甜项目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白玉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3-20)、大蒜头(规格型号:1.5kg/瓶,生产日期:2022-03-28)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及时自查整改,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发生食品安全等社会负面影响的情形,综合考虑该案事实、证据等情况,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的从轻情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人民币6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00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缴款单所载的缴费方式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的罚款不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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