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新办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2-09-26 17:41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1-04-29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04-23

第十二条  

第一款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四)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11-17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五、市级法律依据

无特定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无特定法律依据

七、受理机构

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决定机构

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禁止性要求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提交设备出厂合格性的相关证明和根据食品自动售货的特殊性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电子

必要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食品销售者应提交食品贮存场所平面布局图。食品销售者租赁食品贮存场所的提交用房租赁合同(协议),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电子

必要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布局、操作流程文件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仅预包装食品不需上传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办理地点: 义蓬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义府大街668号)钱塘区党群服务中心一楼11-12号窗口;河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府东路218号)一楼2号窗口;新湾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钱塘区新湾街道新宏路20号)一楼8-9号窗口;临江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钱塘区临江街道纬十四路1888号)一楼3号窗口;杭州钱塘区前进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钱塘区江东一路5000号)4号窗口;杭州钱塘区行政服务中心(下沙分中心)(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二楼H01-02号窗口;杭州钱塘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江东分中心)(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江东大道3899号)三楼商事审批综合服务区;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海达南路555号)一楼2-4号窗口;杭州市江干区白杨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杭州市钱塘区下沙4号大街17-6号白杨街道办事处)一楼7-9号窗口;

十四、办理方式

网上、邮寄申请

十五、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食品经营(食品销售)当场办结,食品经营(餐饮)无需现场检查的当场办结,需现场核查的需5个工作日;

十六、审批结果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七、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九、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全国统一咨询投诉热线:0571-12345;大江东分中心:0571-82987921;下沙分中心:0571-89898519;下沙街道:0571-86923326;白杨街道:0571-86911689;义蓬街道:0571-82152370;河庄街道:0571-82177665;新湾街道:0571-82197365;临江街道:0571-82125995;前进街道:0571-82106210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全国统一咨询投诉热线:0571-12345;0571-82987998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一、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义蓬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义府大街668号)钱塘区党群服务中心一楼11-12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令):8:30-12:00,14:00-17:30;工作日(冬令):9:0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受理地点:河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府东路218号)一楼2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受理地点:新湾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钱塘区新湾街道新宏路20号)一楼8-9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令):8:30-12:00,13:30-17:00;工作日(冬令):8:30-12:00,13:30-16: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受理地点:临江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钱塘区临江街道纬十四路1888号)一楼3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8:30-12:00,13:30-16: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受理地点:杭州钱塘区前进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钱塘区江东一路5000号)4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8:30-12:00,13:30-16: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受理地点:杭州钱塘区行政服务中心(下沙分中心)(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二楼H01-02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受理地点:杭州钱塘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江东分中心)(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江东大道3899号)三楼商事审批综合服务区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受理地点: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海达南路555号)一楼2-4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受理地点:杭州市江干区白杨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杭州市钱塘区下沙4号大街17-6号白杨街道办事处)一楼7-9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全国统一咨询投诉热线:0571-12345;大江东分中心:0571-82987921;下沙分中心:0571-89898519;下沙街道:0571-86923326;白杨街道:0571-86911689;义蓬街道:0571-82152370;河庄街道:0571-82177665;新湾街道:0571-82197365;临江街道:0571-82125995;前进街道:0571-82106210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三、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次数说明:无需到现场办理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