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X/2022-10127
-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2-08-23
- 成文日期:
2022-08-19
- 发文字号:
钱塘教〔2022〕60号
《杭州市钱塘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23 11:54 信息来源:区教育局 区财政局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16年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各区县的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及考核评估细则,同时要求各区县按照市级考核要求出台区级政策法规性文件,建立区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并据此开展民办学校核评工作。为有效落实上级要求,推进本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结合区域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原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和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各自分别出台了区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随着行政区划的合并、设立,2019年9月由区教育与卫生健康局牵头修订《杭州钱塘新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有效期三年。为积极引导我区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财教[2021]22号),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对政策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本办法修订工作从2021年6月开始。结合区域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我局负责对《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期间,与区财政局进行多次对接沟通,对本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完善。
《办法》形成后,向区财政部门及社会面分别以书面、网上公开形式征求了意见建议,截至2022年4月4日,未反馈意见建议。
我局法制审查办于2022年6月5日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符合要求。
三、主要政策措施
《办法》共分十三条,主要内容有:
1.明确资金来源。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区级财政教育资金;国家、省、市未指定具体用途或项目的各类民办教育奖励补助资金;其他收入。
2.明确扶持对象。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具备办学条件、经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且考核合格的以下几类民办学校:区级民办非营利性学历教育学校;区管民办非营利性高中段学校;区级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扶持对象。
3.明确资金用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补助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项目;支持民办学校教学研项目;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项目。
4.规范补助方式和标准。民办教育补助结合核评结果,实施分类补助。
在核评的基础上,对区内民办非营利性学校采取生均补助和专项补助两种形式。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新学年学籍人数,以同类公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上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为依据(具体以在职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为依据测算,下同)给予一定补助。义务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30%,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20%。以及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专项补助。
明确考核机制。建立对区内民办学校(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的核评机制。
考核按百分制实施,学校生均补助经费实得额=新学年学籍数×规定的生均经费补助标准×核评等次系数,对核评不合格的,不享受财政补助。
6.明确资金拨付。生均补助经费由区教育局根据核评结果,拨付到各民办学校;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专项补助资金按区财政相关规定拨付。
7.明确监督检查。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应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8.明确绩效评价。民办学校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市教育局要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发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其他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钱塘区教育局
解读人: 计划基建财务科 丁平
联系方式:0571-89536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