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钱塘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8 16:54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   

各中小学、幼儿园:

《杭州市钱塘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杭州市钱塘区教育局

2022年3月9日

杭州市钱塘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钱塘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区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钱塘区教育系统下属事业单位(不含纳入局本级预算保障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组织管理

成立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计划基建财务科、师生发展服务中心等为成员的教育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钱塘区教育系统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审批、指导与监督工作。其中,计划基建财务科主要负责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审核、下达,会同师生发展服务中心对采购需求和各类技术参数进行论证;师生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采购指导和集中采购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采购单位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并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分工,完善制约机制。

三、采购类型及组织形式

(一)集中采购

1.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含),如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发生变化,按新标准执行,下同﹞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为提高采购效率,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含),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发生变化,按新标准执行,下同﹞以下的采购项目,经采购单位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报教育局同意,也可通过浙江省“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行业馆或主题馆竞价采购,或通过浙江省“政采云”项目采购系统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其它法定采购方式采购。定点服务项目通过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系统进行竞价采购。采购单位需填报《钱塘区教育系统限额以上政府采购审批表》(附件1)。

2.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按《杭州市钱塘区教育系统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二)分散采购

1.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为提高采购效率,对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规格标准较为统一、现货货源充足或服务标准较为统一、市场竞争充分、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和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经采购单位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报教育局同意,也可通过浙江省“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行业馆或主题馆竞价采购,或通过浙江省“政采云”项目采购系统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其它法定采购方式采购。采购单位需填报《钱塘区教育系统限额以上政府采购审批表》(附件1)。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按《杭州市钱塘区教育系统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因特殊原因,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符合非公开招标方式法定适用情形、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教育局和财政局同意后,向区政府申请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统一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

四、工作流程

(一)采购预算编制

各采购单位应按照区预算编制的原则、口径和教育局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公布的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浙江省教育厅公布的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包括列明采购项目、资金预算及采购完成时限,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报送财政局汇总,经区政府批复后由财政局在下达部门预算时一并下达采购预算。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中编列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实施采购。

(二)采购计划申报

各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预算,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集体研究提出单位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形式和方式,并填写《钱塘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2),报局计划基建财务科和师生发展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通过采购账号在杭州市钱塘区政府采购业务监管平台申报采购计划。

其中,由局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计划由计划基建财务科会同师生发展服务中心综合各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后明确,并反馈给各采购单位,同时由师生发展服务中心报财政局备案后编制临时采购计划。各相关单位根据局采购结果及时在监管平台做好相关采购计划下达、合同直录备案及公告。

除网上服务市场定点采购项目外,对同类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分批(或分次)申请执行(预算调整的除外)。

(三)采购意向公开

各采购单位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本单位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意向(通过网上服务市场实施的定点采购项目除外)。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要素。各采购单位应在财政预算批复后60日内及时公开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由局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由师生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公开采购意向。

(四)采购实施

采购单位根据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确认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除外),在“政采云”平台实施电子卖场采购或项目采购。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由局师生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按《杭州市钱塘区教育系统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集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可选择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但预算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

采购单位依法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或免收情况等须在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文件中明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依法编制采购文件。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采购文件中不得指定供应商或品牌,不得设置地域、行业和企业规模限制,不得设置歧视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条款。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定情形,并进行专家论证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预算应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文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开。采购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文件在公开发布前,应当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项目采购采用网上匿名报名、免费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注明报名方式,发布采购公告时应同步上传采购文件。

采购单位应当派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评审,并出具单位授权书。采购人代表应当按一比二以上的比例由采购监督人员在评审前半个工作日内随机抽取,并代表采购人负责对项目评审质量和结果的审查。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应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采购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五)中标(成交)通知发布

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发布媒体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完整。成交公告不少于3天(至少含1个工作日)。

中标(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单位可以与排位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只推荐一位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情形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六)合同签订

采购合同原则上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十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须经采购代理机构鉴证。

合同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当天在浙江省“政采云”平台录入合同信息,上传合同扫描件,提交备案并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由局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由教育局签订采购总合同,并进行网上公告和备案,各涉及采购的单位签订分合同。

(七)验收、资金支付及归档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并对验收结果予以确认。

合同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验收,其中合同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确需采用简易程序的,应严格执行单位内控制度,并在钱塘区政府采购业务监管平台提交情况说明。合同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第二十九第一款“采购金额小、功能简单且属于标准定制的货物采购项目”规定情形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项目验收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7〕29号)规定执行。

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采购响应文件和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按照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对采购项目作出整体和分类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涉及原材料查验、内部设备安装等隐蔽环节,以及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的项目,应当采用分段验收方式。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大型或技术复杂、关系到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原则上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

验收不合格的,采购单位应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供应商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进行重新验收。 多重验收环节的项目,前一环节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环节的验收。

采购单位是采购项目的验收责任人,原则上应在到货并完成安装后或者提供服务期满后30日内完成相关验收。由局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在各涉及采购的单位自行验收后再统一组织验收。

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钱塘区政府采购业务监管平台流程设置,对验收的全过程情况进行记录,上传有关表单,按要求进行验收结果公开。

履约验收完成后,监管平台中材料、数据作为电子档案予以保存,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所有纸质验收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八)监督检查

采购单位应明确由采购专人负责接受供应商质疑,并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公布其联系方式,要及时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并做到依法依规、公正廉洁、实事求是、高效便捷,并建立质疑台帐并归档留存。

各采购单位应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制约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购经办人员与采购合同审核、项目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采购单位或采购经办人员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各采购主体应自觉接受纪检组织的监督。

五、其他

1.学校(幼儿园)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代办项目(主要包括食堂餐饮物资、宿舍用品、学生服装等后勤货物和服务采购),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工程类采购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2.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业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3.本指导意见从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局计划基建财务科和师生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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