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钱塘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2 17:31    信息来源:杭州钱塘区消防救援大队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现场处置机构

3.事故分级

3.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3.2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3.3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3.4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4.监测预防

4.1 火点监测

4.2 火灾预防

4.3 隐患消除

5.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应急响应流程

5.2 先期处置

5.3 分级响应

5.4 信息报送及处理

5.5 医疗卫生救护

5.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5.7 群众安全防护

5.8 紧急避险

5.9 案件查处

5.10 信息发布

5.11 应急结束

5.12 后期处置

5.13 事故调查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力量和装备保障

6.4 技术保障

7.宣传、培训、会议与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会议

7.4 演练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奖励与责任

8.3 管理与更新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积极做好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全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效地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技术、战术,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防范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杭州市钱塘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钱塘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以上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火灾事故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教育,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3)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区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处置机构组成。


2.1 组织指挥机构

当发生一般以上火灾事故,成立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一般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1.1 区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区领导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社会发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水务集团城东分公司、区供电公司、燃气集团、钱塘电信、钱塘移动、钱塘联通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事发地街道主要负责人。

2.1.2 区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区一般以上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2)负责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导全区一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4)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制定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度灭火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5)统一调度全区灭火救援队伍及有关单位和部门参与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6)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示市政府,请求协调支援。

(7)统一发布火灾事故信息,积极引导应对相关舆情,并负责善后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火灾事故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配合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新闻发布、新闻报道。

(2)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火灾事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负责火灾救援过程中失联人员和伤亡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组织刑侦等技术力量配合做好火灾事故调查。负责加强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理,保障救援交通畅通;及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由区本级承担的灭火演练及专项应急物资经费保障。

(4)区住建局:负责根据火灾现场指挥部的需求,配合提供建筑设计和相关设施资料;负责组织建筑结构专家对起火建筑安全性开展评估,配合做好临时加固等工作,参与并做好火灾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

(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指挥部指令,配合做好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工作。

(6)区社会发展局:负责现场化学品事故中毒有关症状和性质的鉴别;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统计;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对发生在疫区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处置;组织医疗专家参与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落实灾后救助。对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现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度过难关;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火灾导致的特困人员,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7)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调度协调全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灭火救援工作;负责调度协调应急救援保障资源。

(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火灾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和事后调查工作。

(9)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火灾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行人疏导和非机动车。

(10)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负责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协助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对因火灾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调查。

(11)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队伍参与灭火救援,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预案启动建议;督促街道制订完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灭火救援专业培训,组织全区灭火救援演练;建立火灾事故救援专家组;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12)市水务集团东区公司: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供水管网加压和事故现场损坏管网的修复,或敷设临时供水管线,确保火场扑救用水。

(13)区供电公司: 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快速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4)燃气公司:负责关闭事故现场燃气阀门,切断气源,抢修损坏的燃气设施;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15)钱塘电信:根据火灾救援行动需要,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在现场进行应急通信保障,确保灭火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16)钱塘移动:根据火灾救援行动需要,协调相关移动运营企业在现场进行应急通信保障,确保灭火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17)钱塘联通:根据火灾救援行动需要,协调相关联通运营企业在现场进行应急通信保障,确保灭火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其他区级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一般以上火灾应急救援行动需要,在区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 现场处置机构

一般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派出区指挥部部分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在现场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2.1 现场灭火指挥部组成

发生一般以上火灾事故,区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由区指挥部领导和事发地街道主要领导组成,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指派。现场灭火指挥部应当设置于火灾事故现场附近。

2.2.2 现场灭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做出决策,下达灭火指令。

(2)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灭火救援任务的完成。

(3)保持与区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灭火行动进展等情况,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调查评估工作。

2.2.3 现场灭火行动组

现场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度现场应急处置力量,根据现场灭火实际需要,建立若干行动组,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分工和落实。

(l)灭火救援组:负责为现场灭火指挥部提供战术依据,制定现场救援行动方案,指挥调动消防救援力量和装备进行增援。该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

(2)伤员抢救组:负责协调各医疗机构赴现场抢救、运送伤员。该组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3)治安维护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确保救援现场秩序稳定。该组由公安部门负责。

(4)物资保障组:负责救援所需应急物资和装备的调拨和紧急配送,该组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5)环境监测组: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该组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6)专家咨询组:负责指导战术方案的制定,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火灾性质、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和评估;决定消防力量行动的安全保障等。该组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应急管理部门参与。

(7)通信保障组:负责事故发生地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优先保障现场灭火处置应急指挥通信畅通。该组由通信管理部门牵头,消防救援机构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参与。

(8)事故调查组:负责依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该组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公安、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其他相关单位参与。

(9)宣传报道组:负责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起草,协调新闻记者的采访,负责事故相关舆情处置工作。该组由区委宣传部和区府办牵头,其他相关单位参与。

3.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四级。

3.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 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灾200 户以上的;

(3)核电厂、大型发电厂、飞机航站、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质的大型(专业)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3.2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受灾150 户以上、200 户以下的;

(3)核电厂、大型发电厂、飞机航站、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省级(含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省级(含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3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或受灾100 户以上、150户以下的;

(3)市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中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质的中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5)市级(除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市级(除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4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1)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或受灾50 户以上、100 户以下的;

(3)县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县级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质的(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5)县级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县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监测预防

4.1 火点监测

区消防救援大队调度指挥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证24 小时不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并及时发出相应指令。区公安分局应当及时将110接处警系统的火警信息通报区消防救援大队。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2 火灾预防

各相关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全区火灾防控能力。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加强对高温及持续少雨、强雷电天气的关注,建立相应的集中防御措施,启动集中宣传,加大检查力度等。

4.3 隐患消除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流程


5.2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应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挥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有关部门按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区指挥部。

发生一般以上火灾事故后,区消防救援大队在迅速调度扑救力量的同时,应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并视情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区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好预案启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5.3 分级响应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应当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有关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火灾事故发生后,根据火灾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影响范围等情况,区指挥部将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

5.3.1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造成3人以下受伤的火灾;

②发生燃烧面积在100—3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③燃烧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灾等;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2)响应措施

①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派相应力量前往处置;

②启动社会应急联动机制,相关信息上报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区应急管理局;

③区指挥部接到火灾信息后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

5.3.2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受伤的火灾;

②燃烧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火灾;

③燃烧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④燃烧面积在200—5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灾等;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①区指挥部根据现场灭火指挥部的需求,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前往协助处置;

②区政府分管领导在接到相关信息报告后,要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指导并督促做好善后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及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及处置情况。

5.3.3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受伤的火灾;

②燃烧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的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火灾;

③燃烧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④燃烧面积在1000—2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灾等;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①各相关成员单位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阶段的火灾扑救及现场保障工作;

②区政府主要领导在接到相关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责成有关部门调查追究事故责任、研究加强防范措施,并及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及处置情况;

③根据需要,请求市指挥部派出专家组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5.3.4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造成10 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0 人以上受伤的火灾;

②燃烧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火灾;

③燃烧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④燃烧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灾等;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①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重大火情,建议启动《钱塘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在接到相关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③根据需要,及时请求市指挥部调派相邻地级区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社会应急联动单位实施跨区域增援扑救火灾。

5.4 信息报送及处理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一般以上火灾事故信息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上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

(2)区指挥部和区级有关单位及事发地街道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钉钉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视频资料。

5.5 医疗卫生救护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可按相关规定征用过往车辆。

5.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配戴明显标识,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规定。

5.7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灭火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和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8 紧急避险

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灭火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5.9 案件查处

消防救援机构要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查处。

5.10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以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发布的火灾情况为依据,宣传部门应配合区指挥部,及时采用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5.11 应急结束

一般以上火灾事故的大火已扑灭、火险隐患已消除,次生灾害发生的因素消除,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5.12 后期处置

区政府对在火灾中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5.13 事故调查

(1)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一次死亡30 人以上的火灾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一次死亡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的火灾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调查;一次死亡3 人以上、10 人以下的火灾事故由区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2)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3)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区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区级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根据灾情等级和实战需求,及时启动通信保障预案,调度通信保障队伍、物资等资源,组织实施通信保障工作。基础电信企业派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立即赶赴现场,利用卫星通信、集群通信、车载移动通信等应急通信装备,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和“先抢通、后恢复”的原则开展保障工作,优先保障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的应急指挥通信需求,同时确保区指挥部和现场灭火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救援力量的现场通信组织和战时运维工作,根据灾情等级和实战需求,调度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装备到场开展保障,并根据区指挥部指令开展联勤联动。

6.2 资金保障

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行动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按规定予以保障,区财政负责按规定由区本级承担的灭火演练及专项应急物资经费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火灾事故相关财政资金的监督。消防救援机构应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3 力量和装备保障

区政府根据全区火灾事故特点,确定由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应急救援力量,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6.4 技术保障

消防救援机构和科技部门应当加强在消防技术和装备研制开发中的合作,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一般以上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的需要。

7.宣传、培训、会议与演练

7.1 宣传

各街道、相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

7.2 培训

各街道和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专职(义务)消防力量、微型消防站开展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灭火能力。

7.3 会议

各街道、相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协调相关单位,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以上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不断完善灭火应急联动机制。

7.4 演练

各街道、相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协调相关单位,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多部门联合火灾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实施一般以上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3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制订,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当火灾事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区消防救援大队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各街道和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报区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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