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杭州市钱塘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1 10:27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钱塘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钱塘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杭州市钱塘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本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灾害,提高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杭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钱塘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4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种设备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发电机组所配套的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48小时以上的。
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应急响应
1.5.1响应等级
根据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
1.5.2分级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时,应急指挥部立即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并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Ⅲ级应急响应。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时,立即向市有关部门报告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上级领导下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Ⅱ级应急响应。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立即报告省、市相关部门,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程序,开展事故先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事故现场救援活动。
(4)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时,立即逐级上报,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全力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5.3响应级别调整
特种设备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之时,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当特种设备事故危害已经减缓或消除,应当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杭州市钱塘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及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的情况。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2.1.2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杭州市钱塘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市场监管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场监管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市场监管的分管领导担任。
成员单位由区府办、政法委、宣传部、财政局、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社会发展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交警)、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事故发生地所在街道的分管负责人担任。
2.1.2主要职责
应急指挥部是钱塘区特种设备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在出现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造成损失和危害的有关信息。
2.1.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府办:审核、发布《预案》;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传达落实上级政府的指示、批示;承办综合协调工作。
(2)政法委:负责关注社会舆情,牵头做好事故引发的社会稳定和信访工作。
(3)宣传部:负责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把把握准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经费的保障工作。
(5)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指导工业企业做好特种设备监管工作,配合监管部门督促工业企业制定(修订)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协助做好受伤人员救援和后期处理工作。
(6)社会发展局:协助责任单位和街道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救济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负责对受伤人员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应急工作,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鉴定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7)应急管理局:参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公安分局(交警):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及警戒,加强事故区域内和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交警大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9)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监测与环境危害监测控制和治理工作。
(10)市场监管局:负责起草《预案》,并报区政府审批,协助区政府组织本预案的演练工作,并提出修订意见;负责事故报告;请求总指挥启动本预案;收集事故现场相关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牵头协调相关单位联络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各职能部门制定(修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演练。
(11)消防大队:负责制定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
(12)街道办事处:督促辖区企业制定(修订)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协助做好受伤人员救援和后期处理工作。
2.2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2.1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总指挥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任命,成员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
2.2.2现场指挥部职责
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批准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施救;确定事故现场的抢险范围,决定交通管制和强制措施;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审定事故信息的对外发布;指挥调度供水、供电、通信、车辆及物资等应急保障,组织协调善后处理等应急管理工作;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按程序请示市政府,在消
防、防化、专家、设备上给予增援和支持。
2.3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及职责
(1)危险源控制组:由消防大队和市场监管局、企业抢险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性质立即组织使用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该组由消防大队负责。
(2)灭火救援组:由消防大队、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该组由消防大队负责。
(3)医疗救治组:由社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120车辆的调度和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该组由社发局负责。
(4)安全警戒组:由公安分局(交警)等组成,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保证救援交通道路畅通。该组由公安分局负责。
(5)安全疏散组:由公安分局(交警)、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该组由公安分局负责。
(6)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的不同类型拟定专家组人员名单),负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提出处置建议,指导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该组由市场监管分局负责。
(7)物资供应组:由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单位组成,负责救援物资的供应和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该组由事故发生地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8)环境监测组:由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组成,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该组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市场监管局、社发局配合。
(9)联络协调组:由区政府抽调专人组成,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日常事务协调、会务、文印等工作。该组由区府办负责。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各个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市场监管局应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各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属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市场监管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及时向上级报告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
3.3隐患监测与报告
全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三个层次: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市场监管分局。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市场监管局的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各职能部门、街道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预警预防行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做到: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时发现并整治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市场监管局应当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各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向区政府进行报告。各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街道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报告区政府办公室。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泄漏等事故。
(2)地震、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自然灾害。
(3)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4.应急响应及救援程序
4.1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应当在1小时以内报告当地街道、相关部门和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2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市场监管局接报后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4.3现场紧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市场监管局要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尽可能作出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维持社会治安。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危险物质探测及危险源控制。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建立现场抢险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以人为本全力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7)现场调查取证。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
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4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要适时通报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必要时,由区政府办公室对外统一通报有关情况。
4.5善后处理
(1)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露或者临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报环保、规划和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事故救援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社会救助、保险等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4.6应急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报区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终止: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已恢复正常生活。
较大以上事故由相应启动级别的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
4.7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5.保障措施
5.1技术保障
市场监管局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参考市级特种设备专家库名单。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修订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先进的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有关各方应给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提供基础条件。
5.2社会力量动员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区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等。
5.3演习演练
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5.4教育培训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政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各街道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6.附则
6.1名词术语定义
(1)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特种设备事故。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
事件。
6.2预案管理及更新
应急指挥部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制定相应的子预案,报市场监管局备案,应急救援时,一并执行。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场监管局及时组织修订。市场监管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6.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区政府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钱塘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