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钱塘区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9 11:27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钱塘区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4日

杭州市钱塘区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钱塘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关于开展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通知》《钱塘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钱塘区范围内区住建局监管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信息公开;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1.4.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以保障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把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1.4.2  “预防为主,依法规范”

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依法规范制定预案,依照程序实施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科学、可行。

1.4.3  “统一领导,协同作战”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各单位、社会救援机构的积极作用,依靠集体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功能齐全、协调有序、高效运转的应急管理机制。

1.4.4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建筑施工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针对不同类别建设项目,实行属地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有效处置建筑施工突发事件,缩小突发事故危害范围,减轻社会影响。

1.4.5  “快速反应,信息公开”

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1.4.6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贯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企业自身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重要作用,尽量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损失。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先期配置的专业救援力量骨干作用和社会救援机构的基础作用。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3)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5.2  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杭州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5.3  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钱塘区应急处置能力的;

(3)杭州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5.4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上述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成立钱塘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钱塘区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应急救援专家组。

2.1.1  区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区领导。

副总指挥:区住建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社会发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总工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公司、区通信保障企业负责人、事发地街道和区属各建设主体主要领导。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增加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钱塘区委、区政府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决策部署。

(2)统一指挥全区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4)统一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物资、交通工具、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设备。

(5)协调救援单位参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6)向区委、区政府、市建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助支援。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媒体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做好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不良信息,指导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工作要求,会同区财政、区住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分局等部门,将灾后重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计划。

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开展人员疏散撤离、事故现场警戒、撤离区域治安管理;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区住建局:牵头做好工程生产安全监控监测及预警,及时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建设行业救援队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牵头组织评估、修订钱塘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建设、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区交通运输局:协调紧急运力运输事故现场的人员及应急设备、物资。

区农业农村局:提供事故区域相关水文资料,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区社会发展局:协调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对事故伤员的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统计工作;根据需要做好现场防疫和消毒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心理援助。

区总工会:与区社会发展局共同对遭受事故严重影响的群众进行转移安置,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协调事故救援与处置;协调专业抢险队伍对事故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紧急处置;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车辆、设施设备等产品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设施质量调查评估。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气象监测,提供事故区域相关气象资料。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分局:提供事故区域现有的地质基础数据,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数据支撑。

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对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处置建议;协助组织污染物品清除和废弃物处置。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及处理。

区供电公司:指导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工作。

区通信保障企业:做好事故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尽快恢复在事故中被破坏的公用电信网络通信设备。

各街道:第一时间组织先期处置,做好辖区内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处理。

区属建设主体:负责做好各自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1.4  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为指挥部办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授权,发布和解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组织事故起因及处置过程的调查评估;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召集指挥部会议、起草与办理文件,负责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  应急救援专家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专家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重要信息研判和专业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研究、处置等工作。

2.2  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事故即时处置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先期处置时,应及时向区住建局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做好现场疏散、人员搜救等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3预防与预警

3.1  生产安全风险防控

区住建局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进一步实施“防危大、防高坠、防死角盲区”安全提升工程,强化安全监管信息化手段运用;加强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整改;加强工程生产安全基础建设,推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查检测力度,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重大民生工程,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和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定期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隐患排查,确保及时闭环整改到位,做好台账记录;建立健全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对生产安全重大风险源应进行动态监控、定期检查和监测评估;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3.2  预警行动

区住建局定期召开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形势分析会,深入分析辖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动态、薄弱环节和事故原因,形成生产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迅速准确接报事故信息和生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区住建局在收到生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分析研判事故发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影响,指导监督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刻开展隐患排查整改,跟踪整改情况,并视情况报告区政府和市建委。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加强房屋建筑施工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和信息共享。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通报区住建局。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测情况,开展风险分析,明确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将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风险点信息及时报告区住建局。

3.3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工作,实行值班制度;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转移可能遭受损失的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应急处置所需物资、机械设备、救援队伍等相关保障部门进入应急状态;

4.针对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突发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需要。

4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应当立即按照本应急预案,组织指挥住建、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专业救援机构、社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抢救受害及受困人员,保护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严防次生事故(灾害)发生。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政府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1.1  设立现场指挥部

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区住建局、有关单位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迅速控制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组织救援、处置、转移、疏散等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维护事故现场正常秩序;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收集相关信息,掌握现场处置工作情况,分析事故发展趋势,组织专家咨询。

4.1.2  应急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立即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加强应急工作,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安全受到威胁的人员;视情实行现场管制,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封闭有关路段、隔离有关区域和中止有关活动;指令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现场应急处置、救援;指令专家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救援,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加强保障,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用急需的物资和设备;组织开展人员、物资运输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当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事态扩大或原定响应等级偏低、响应措施不能有效控制事态时,应立即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1.3  指挥协调

参与事故处置的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发展,一旦发现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能力控制范围,应立即向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发生涉外、涉台、涉港澳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报请市政府协调外办、台办、侨办等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并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指挥部对组织、协调、保障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1.4  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不同类型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并按照安全防护要求进行现场处置。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由现场指挥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建筑施工突发事故的性质、特点,向受灾群众宣传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因素,确定相关部门组织受灾群众疏散撤离。

4.2  事故报告

4.2.1  报告程序

(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要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处置,事发后30分钟内口头(电话)将事故初步情况报告区住建局和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后50分钟内书面报告事故基本情况。

(2)区住建局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事发后1小时内口头(电话)向管委会等上级报告事故初步情况,力争30分钟内报告。事发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力争1小时内报告。

4.2.2  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及有关负责人信息、事故初步原因、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4.2.3  报告方式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自发现事故起1小时内上报。可通过电话、传真、互联网邮件等形式直接报告。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可通过互联网邮件或书面形式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

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4.3  应急响应

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级别。

4.3.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即时成立钱塘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

(1)根据本预案,指挥部办公室紧急通知各成员集中办公,并立刻派人进驻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紧急组织应急救援专家组进驻现场。

(2)指挥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督促应急救援,听取街道、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汇报。

(3)现场指挥部紧急制定救援方案,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伤员救治、秩序维护、群众转移等工作,及时抢修受破坏的道路和电信、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设施,开展环境监测,控制污染扩散。

(4)必要时,及时请求各方救援力量支援。指挥部统一调配应急物资、各方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5)组织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救援信息。

(6)及时向市政府、杭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3.2  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信息发布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指挥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办公室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协助。

(1)信息发布时限: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失踪和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事故导致的次生事故(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互联网社交平台官方账号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稿等。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会同宣传部门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发布工作。国家规定保密的情形除外。

新闻发言人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较复杂的事件,可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再发布具体情况及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对一般性事件,要主动配合宣传部门发布信息;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据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同时,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造成的影响。

对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事宜,由区应急指挥部协调。

4.5  响应升级

        当事故或险情的危害进一步扩大,达到更高级别时,区住建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6  响应终止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经专家评估确认无继发、衍生事故的可能,由区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对事故造成的死、伤者及其家属按照规定做好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依法依规给予补偿。及时开展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心理干预。做好保险理赔及设施修复、环境修复、次生事故(灾害)预防监测工作。

5.2  事故调查评估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组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建筑施工突发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总结报告报区政府审定,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5.3  有关责任

对玩忽职守、渎职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专业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力量建设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组建工作。鼓励和动员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6.2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各通信保障单位开展应急通信保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6.3  装备物资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完善装备物资储备信息库,加强日常维修保障,确保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快速反应和防护装备、物资储备等工作。

6.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公路水路运输工具调用保障制度,参与人员疏散、物资运输保障,保证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

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负责现场及相关道路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6.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治安保障,组织实施现场治安警戒,按照指挥部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社会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救治保障制度,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负责医疗救治、疫病防控、心理干预等工作。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负责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救护保障,组织开展事故现场消毒、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

6.7  经费保障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

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日常防范、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

6.8  教育培训

有关部门和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知识宣传、培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和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技能。

6.9  应急演练

区住建局和应急管理局应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区住建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情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交通、水利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参照本预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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