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1/2022-12147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2-12-22

  • 成文日期:

    2022-12-22

  • 发文字号:

    钱政办发〔2022〕37号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AQTD01-2022-0009

  • 相关链接: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杭州市钱塘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22 15:01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21年新区管委会出台了《关于规范杭州钱塘新区国有房产管理的通知》(钱塘管发〔2021〕13号),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原则上要求公开招租,但公开招租的操作细则一直未出台,公开招租的平台也没有明确,给区级各单位的房产出租工作造成一定困难。由单位自行招租有违规操作空间,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急需制定符合钱塘区实际情况的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二、政策制定依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54号)、《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杭财资〔2021〕17号)、《杭州市钱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钱塘办发〔2021〕6号)等文件。

三、制定出台的政策内容

《杭州市钱塘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共有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分五个部分:

(一)对本办法适用的范围进行定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以下简称房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且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区级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

(二)对房产出租的审批权限以及原则、方式等作出规定

单位拟将房产对外出租的,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定出租方案,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各单位出租房产,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应由出租单位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根据资产出租进场交易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在评估有效期内原则上仍应以原评估价作为底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对以原评估价为底价公开招租两次以上无人参与竞租的,可降低租赁底价10%。再公开招租两次以上无人参与竞租的,再降低租赁底价10%。以此类推,最多降价三次,第三次降价后,再公开招租两次以上仍无人参与竞租的,应重新评估,重新进行公开招租。

(三)对房产出租的期限、特殊情形等作出规定

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含5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单位出租房产,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对以下情形经审批可以采用非公开招租方式出租。一是出租给区级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含区财政全额保障经费的专项工作临时机构)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协议价可以为零,最高不得超过租赁评估价;出租给其他国有单位、依法登记成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可协议租赁,协议价不得低于租赁评估价。二是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临时租赁,可协议租赁,但租金不得低于租赁评估价。协议方式的临时租赁不得连续。三是其他经审批以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房产,租金不得低于租赁评估价。

(四)对房产租赁合同的备案以及出租收益的收缴作出规定

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出租方案在确定承租人后应当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租赁合同,并将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及时报区财政局备案。

单位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房产出租收入由出租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缴纳相关税费后上缴区财政。经费自理单位出租收入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五)对房产出租管理智能化作出规定

单位房产出租管理中申请、审核、审批、备案等事项,均在“资产云”线上办理,实现在线管理、实时跟踪。

四、施行时效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在本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已经出租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至合同期满。原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出租的,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解读机关: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

解读人:王颖

联系电话:0571-89535533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