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15:48 信息来源: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民政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0〕23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签约合作服务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与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下同)签约合作,是医养结合的重要形式。各地要按照“平等自愿、合作共赢”的原则,推动未设置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弱的养老服务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联合对辖区医养签约合作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签约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基础设施条件、服务能力和服务需求等,以及签约服务履约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到2022年底,确保所有养老机构均能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规范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规范签约合作服务行为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和自身服务能力,有所侧重地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诊疗、医疗康复、医疗护理、中医药服务、精神卫生、安宁疗护、家庭病床、急诊急救绿色通道、双向转诊、药事管理指导、传染病防控和院内感染风险控制指导、远程医疗等服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的,重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诊疗、中医药服务、家庭病床等服务。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院(中心、站)、安宁疗护中心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的,重点提供医疗康复、医疗护理、 安宁疗护、专业培训等服务。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的,重点提供疾病诊疗、中医药服务、急诊急救绿色通道、专业培训等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可与签约的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双向转诊、远程医疗服务。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可将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作为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协商确定服务项目(见附件),明确合作方式、合作期限、双方责任和合作经费等,规范签订医养合作书面协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签约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巡诊医疗服务制度,组建融合型医护团队,按照协议确定的周期定时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巡诊医疗服务;也可根据双方需求,通过托管养老服务机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医疗服务站点、长期派驻医务人员以及支持医护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等方式,提供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全力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大对医养签约合作的支持力度,通过出台激励性政策措施,为医养签约合作创造良好环境。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医疗卫生机构的签约服务,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运行压力。
养老服务机构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签约合作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及入住老年人健康状况、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量、医疗卫生人员职称及机构间距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设施设备支持等因素,协商确定服务合作经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相关规定收取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合作费用。对于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提供对口合作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证长期派驻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正常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合理薪酬待遇。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收到的医疗卫生服务合作经费单列备查账管理并依法接受检查监督。
四、加强签约合作服务质量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好医养签约合作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为签约机构提供支持。各地要定期开展联合督查,督促签约双方严格落实签约责任和义务,不断规范签约服务实施。各地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和典型促进作用。省级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开展调研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予以通报。
附件:医疗卫生机构向签约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协议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推荐).docx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