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保障标准
发布日期:2022-01-21 16:51 信息来源:义蓬街道
2021年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标准(收入型) | ||
认定项目 | 认定标准 | |
适用对象 | 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或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或子女 | |
收入 |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区1102元) | |
财产 |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月低保标准*12月*4年,杭州市52896元) | |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 ||
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 ||
家庭成员名下仅有 1 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 2 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2020年度杭州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9.3平方米。) | ||
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
2021年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标准(残疾人单列户) | ||
认定项目 | 认定标准 | 中央、省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
适用对象 | 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 |
收入 | 下列视同单人户救助,只核定本人经济状况: | 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视为单人户。 |
财产 | 人均货币财产低于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 |
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 ||
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 ||
名下仅有 1 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 2 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 ||
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 万元(含)。 |
2021年杭州市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标准 | ||||||
认定项目 | 认定标准 | 备注 | ||||
部 | 省 | 市 | ||||
适用对象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 市政策未成年人实际按18岁执行,在同一保障地范围内,根据申请人需要受理申请; | ||
无劳动能力 |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
无生活来源 | 收入 |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 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入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 | 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 杭州市1102元 | |
家庭财产 | 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 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标准 (省政策较市政策多一条: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 杭州市52896元 | ||
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 ||||||
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 ||||||
家庭成员名下仅有 1 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 2 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 2020年度杭州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9.3平方米。 | |||||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能力 | 1.特困人员; |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 |||
供养标准 | 基本生活标准一般可参照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一般可分三档,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民发〔2016〕115号) | 基本生活:城镇特困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农村特困按不低于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80%确定。 照料护理标准:参照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 | 基本生活: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淳安县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桐庐、建德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部门拟定。 照料护理标准:参照省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 | 杭州市标准: 1837 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不能自理500、基本不能自理250、部分不能自理125 | ||
终止供养 |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