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棉道服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保持畅通的出口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发布日期:2022-01-18 10:51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
关于杭州棉道服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保持畅通的出口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一、案件由来和调查经过
2021年11月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杭州棉道服饰有限公司租赁的位于杭州钱塘区河庄街道同一村9组君梧街59号的厂区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西侧安全疏散出口堆放货物,未保持畅通,存在未保持畅通的安全疏散出口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责令企业立即改正。当日,经局领导批准,对此事立案调查,由裘晓东、李伟承办本案。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棉道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府东路67、69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黄小军
成立日期:2011年04月19日
营业期限:2011年04月19日 至 2031年04月1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714902694
经营范围:经销:服饰,鞋帽,箱包,针纺制品,床上用品,塑料制品,工艺品,羽绒制品,化妆品,皮革制品,紧固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服饰、鞋帽的包装销售等经营单位,租用杭州钱塘区河庄街道同一村9组君梧街59号的3号楼4层1500平方米作仓库和经营场所使用。当事人西侧安全疏散出口堆放货物,存在未设有保持畅通的出口的事实。
四、主要证据材料
(一)2021年11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保持畅通的出口的事实,并已责令其立即改正的事实;
(二)2021年11月5日对当事人负责人张姨所做的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保持畅通的出口和经营场所当天有8名从业人员的事实;
(三)2021年11月4日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西侧安全出口堆放货物,未设有保持畅通的出口的事实;
(四)2021年11月4日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西侧安全出口货物已清空,已现场改正的事实;
(五)2021年11月5日提取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是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2021年11月5日提取的张姨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其身份。
五、案件定性分析、处罚依据和建议
(一)案件定性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建议
当事人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参照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且该楼层或该场所人数不足10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行政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