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1/2021-06033
- 发布机构:
杭州钱塘新区财政金融局
- 发布日期:
2021-02-24
- 成文日期:
2021-02-24
- 发文字号:
钱塘管办发〔2021〕2号
《杭州钱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2-24 15:20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
一、制定背景
为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对钱塘新区内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与合作,助推科创企业快速成长,实现新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发挥钱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导向作用。同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在充分梳理本区原有产业基金与其他城区相关基金优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区创业投资的实情,制订了本基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
2.《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9〕24号)
3.《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9〕47号)
三、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管理办法的制订依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定义、设立目的以及资金安排。
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市场化的政策性基金,通过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开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助推新区科创企业的发展。基金首期规模5亿元,主要来源于产业母基金年度预算安排。
(二)第二章“运作原则和方式”:主要包括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营原则、投资运作模式以及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细则。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投资运作,优先配套支持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出资参股的天使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及与钱塘新区开展基金合作过往业绩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基金参股方式进行投资运作。同时对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参股比例、企业规模、投资领域、返投要求等具体运作规范作了明确。
(三)第三章“支持对象和工作要求”:主要包括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的具体要求、对创业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对合作机构的遴选决策程序。
其中,对创业投资机构的要求和对创业企业的认定标准与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基本一致。决策流程与已发布的《杭州钱塘新区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一致。
(四)第四章“退出和监管”:主要包括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提前退出情形、清算要求及优惠让利条件。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出资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含4年)购买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股权,其中,前3年内购买的,其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第4年购买的,在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80%后,其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4年以上(含第4年对外投资未达到实收资本80%的)7年以内(含7年),转让价格为原始投资额及第5年(包括上述对外投资未达到实收资本80%的第4年)起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如引导基金在7年内无法退出,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如果向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股东(或出资人)以外的投资者转让股权,应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若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比例未达到约定的返投比例和投资创业企业的比例要求,引导基金将取消上述退出优惠措施,并有权要求基金参股申请人或引导基金、基金参股申请人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按照市场价格购买。
(五)第五章“附则”:主要包括本办法的实施日期以及牵头实施单位,同时明确原开发区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四、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钱塘新区财政金融局
解读人:陶旭
联系电话:0571-89535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