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钱塘区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30 14:44 信息来源:区审计局
区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钱塘区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钱塘区审计局
2021年10月26日
杭州市钱塘区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审计整改督促督查工作流程,推动审计整改责任制、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和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在钱塘区的逐步建立健全,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施细则》(浙审督〔2014〕103号)、《杭州市审计局审计整改督促督查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杭审法〔2015〕7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督查,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和处理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各级领导对审计工作批示要求整改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是指依法接受审计(调查)的单位、根据审计结果需从源头上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整改的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批示要求整改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综合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等审计文书作出的需要执行的审计决定、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移送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 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应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和科学审计理念,按照“边审边改、督查整改、公开促改、追责问改”的工作思路,力求“审计工作开展到哪里,整改督查就要延伸到哪里”,强化依法整改的责任意识,推进严肃整改的机制建设,提升审计整改的价值潜力,充分发挥审计“公共卫士”作用和“免疫系统”功能,为促进钱塘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整改督查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结果文书后的30日内向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方案,90日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的整改佐证材料,并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整改方案包括: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及结果;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措施;对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拟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事项;整改工作完成时间。
整改情况报告包括: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内容及原因分析、继续整改的时间计划和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需要上级部门从源头上完善体制机制的事项等。
佐证材料应与问题整改措施对应,并且足以证明问题整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台的制度、有关事项的会议纪要、收回资金的银行回单、财务处理凭证等。
第七条 对于移送事项,受理单位应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审计局。涉及向纪委监委移送的,按纪委监委相关规定处置。
第八条 审计局建立审计整改事项建号销号管理制度,根据不同审计文书类别和整改要求,建立审计问题整改台账,对整改事项逐一登记建号。
第九条 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交的审计整改报告和佐证材料,以及其他能够说明已就审计整改事项进行整改、落实整改的资料,对审计整改结果进行认定,按照认定结果对问题进行销号。审计整改结果认定把握以下原则:对审计结果文书中有明确的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的,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对审计发现问题有整改要求,但不够具体的,参照下列标准督促整改落实并进行整改结果认定: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同类问题处理和整改的一致性;
(三)领导批示或指示要求;
(四)其他公认标准。
第十条 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认定可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和未整改。
已整改,指应整改事项得到全面整改,整改举措和效果符合审计要求,达到审计预期目标。
部分整改,指整改未完全落实到位情况,介于已整改和未整改之间。
未整改,指未按照审计处理意见或审计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纠正问题或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整改结果可认定为已整改:
(一)需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进行调整或纠正,并已全部落实到位的;
(二)审计前或审计期间已中止违规行为,消除违规行为后果,并采取措施杜绝隐患、加强监管的;
(三)因整改手段所限要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四)采取与审计处理意见不完全相同的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实际情况,且达到审计预期成效的;
(五)其他认真执行或落实审计要求,且达到审计预期成效的。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整改结果可认定为部分整改:
(一)需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进行部分调整或纠正,尚未全部落实到位的;
(二)审计整改要求涉及多项内容,部分内容未全面落实的;
(三)审计整改已经实施,但未达到整改预期目标的;
(四)已有整改方案或措施,但未实施或未完全实施,及已实施需一定时间达到预期效果的;
(五)其他适用情况。
第十三条 对移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结果认定可分为已落实、部分落实和未落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移送事项可认定为已落实:
(一)接受单位已调查了解审计移送事项,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相应纠正、处理处罚措施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二)接受单位调查结果同审计移送事项内容、定性不符,未采取审计预期措施,但审计局已认可调查处理结果或认为难以整改,建议销号的;
(三)其他已落实情况。
对于审计移送事项尚在办理之中的可认定为部分落实,未办理的为未落实。
第十四条 在审计整改期限内,审计组应加强与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沟通,督促整改落实并及时取得相关整改材料。
对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未能提供整改落实材料,或者整改材料对整改落实情况表述不清、资料不全、难以证实等情况,导致审计整改结果无法认定的,审计组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沟通确认,要求对方提供审计整改结果认定所需的证明材料。对不提供或确实无法提供整改落实材料的,应将审计整改结果认定为未整改落实或未采纳。
第十五条 加强特殊事项销号管理。特殊事项销号申请可以由审计组在销号审核过程中提起,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销号。对特殊销号事项应做好备查登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未销号事项,可以提起特殊销号申请:
(一)建号超过三年且被审计单位已经长期协调无果、自身难以整改的;
(二)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未销号事项已不违反新规定的;
(三)审计(调查)报告中没有提出具体整改要求,或者只提出要求今后加强管理或进行规范的事项,且该事项确实难以或无法整改纠正的;
(四)属于有关部门管理制度缺陷事项等被审计(调查)单位自身难以纠正的,系宏观性、普遍性、倾向性或体制、机制问题,或问题跨行业、跨地区无法落实整改,审计组已就此以信息专报等形式予以反映,仍无结果的;
(五)审计结论或意见建议已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整改期限届满逾20日,经审计组督促,被审计(调查)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仍未提交整改报告,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向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发送《审计整改催办单》(见附件1),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加快整改进度,并书面反馈整改落实结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实施审计整改实地督查:
(一)整改落实未到位且问题性质相对较为严重;
(二)整改较为困难但反映已整改;
(三)取得的已整改证明材料不够充分;
(四)其他适用情况。
第十八条 实施实地督查,应当组成审计整改督查组。督查组一般由审计组成员、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审计整改督查前,应及时向被督查单位发送《审计整改督查通知书》(见附件2)。对审计移送事项办理情况实地跟踪了解时,应向受理单位出具《关于对审计移送事项办理情况跟踪落实的函》(见附件3)。审计整改实地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向审计局提交《审计项目实地督查结果确认单》(见附件4),并在整改情况台账中做好最新整改情况的记录。对审计移送事项跟踪了解后提交《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跟踪落实结果反馈单》(见附件5)。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实行审计整改通报机制。对积极主动做好审计整改、整改效果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典型经验。对屡审屡犯、以前年度审计事项仍未整改到位、拒绝和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及审计整改中的普遍性、典型性和苗头性问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建立审计整改抄送机制。对未整改到位的问题,通过整改情况清单形式抄送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对于拒绝和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抄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需提请政协、纪委监委、组织人事、巡视巡察、税务、市场监管、公检法等机关和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的问题,可出具提请协助落实审计整改的函,或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要求予以支持和配合,必要时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约谈、实地督促整改,共同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到位。
第二十二条 强化问责机制。审计整改督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请纪委监委、组织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情节轻重和所承担的责任,建议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相关情况:
(一)未及时执行或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拖延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报告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或采取欺骗手段报告整改情况时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等故意违规行为;
(四)对于移送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而长期不作调查或处理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
(五)其他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审计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及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有关单位和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组织部将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结果作为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钱塘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整改催办单
2.审计整改督查通知书
3.关于对审计移送事项办理情况跟踪落实的函
4.审计项目实地督查结果确认单
5.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跟踪落实结果反馈单
附件:2021.10.26《关于印发杭州市钱塘区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钱审发【2021】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