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建中: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1-12-30 11:35 信息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作者:
钱塘人社建字〔2021〕3号-第2136号建议的答复
建议:1.已获得指标,但未能落实享受待遇的,相关部门应尽快落实政策,且政策要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权益问题。建议以指标下拨日为新政策的执行日,否则该问题已搁置将近一年,失地农民的利益损失将很大;
2.针对还未获得指标,但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部门要出台明确的政策,这批人员今后获得指标后能如何享受到失地农民权益;
3.失地农民待遇和权益必须考虑整体连贯性和延续性,一旦2020年8月之前和之后的失地农民待遇有差距,将引起一连串的社会影响。
回复:为切实做好我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钱塘新区根据省市文件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工作的通知》(杭规划资源钱塘发〔2019〕17号)、《杭州钱塘新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钱塘管发〔2019〕23号)等文件,确保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科学持续、统筹兼顾、规范管理、合理保障”。同时成立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密切关注并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
2020年1月1日起,根据中央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要求及《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6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等文件对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期间暂停了相应经办操作。由于等待省级部门政策出台和模块开发等原因,直到2021年8月6日,省一体化系统恢复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业务。系统恢复后,我区已全部完成2020年7月至今通过被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审核的存量人员参保工作,并正积极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进行退休待遇核定。
针对您提出的具体建议:
1.61号文明确“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执行。”已充分考虑政策制定期间失地农民的权益问题,确保老人老办法,存量人员已落实参保及待遇发放工作,并承诺补发政策调整期间的退休待遇。
2.61号文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标准由各地参照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水平自行确定。”
3.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之前与您进行了当面沟通,人社局同志主要充分交流了对50周岁以上未参保女同志、社会化管理费用等几个方面可能存在待遇差的情况。9月7日下午,人社局、规资分局两个部门专门向朱党其区长、陈炯林副区长、施科琦副区长进行了详细汇报,各街道分管领导和财政局等部门都与会发言,人社局在发言报告中详细罗列了社会保险政策规范工作引起的待遇差,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引起了区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一步,区级各相关部门将会根据区领导意见,妥善做好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