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钱塘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29 11:53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
杭州前进街道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8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关于加快政策性帮扶岗位转型的通知》(杭人社发〔2018〕207号)、《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杭人社发〔2016〕2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完善钱塘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增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质量,推进公益性岗位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和政策性帮扶岗位向公益性岗位转型,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原则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应按照“科学设置、规范开发、适度控制、动态监管”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及时帮助吸纳安置钱塘新区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社区(行政村)规模、人口总数、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二、 公益性岗位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委托社会力量开发管理的,专门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劳动岗位。各类岗位须依据《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杭人社发〔2016〕24号)文件规定的岗位范围进行开发。
三、公益性岗位承接单位管理
1.申请条件。申请承接钱塘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单位),应在杭州市范围内注册成立、稳定经营1年以上,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所需的相关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认定办法。承接单位的认定主体为街道办事处。申请单位向服务所在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街道同意后,签订承接协议,并报钱塘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备案。原则上每个街道由一家承接单位承接本街道内的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特殊情况需增加的须报钱塘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同意。
四、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
承接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应先向岗位所在街道人力社保站提出认定申请。街道人力社保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钱塘新区人力社保部门确认,钱塘新区人力社保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
五、公益性岗位上岗手续
公益性岗位应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上岗,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上岗。
承接单位按已认定的岗位,通过钱塘新区人力社保部门推荐或公开招聘,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对初次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承接单位应委托岗位所在社区(行政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承接单位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承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置人力社保部门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应指导承接单位将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姓名、照片、岗位名称、责任区域、在岗时间以及监督电话等在专门设立的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责任公示栏公示,并建立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责任公示管理台账。承接单位应对责任公示栏及管理名册进行动态管理,出现人员增减或责任区域变动等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调整。
六、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待遇
公益性岗位承接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上岗人员的福利待遇,鼓励承接单位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工资标准。对从政策性帮扶岗位转型吸纳的人员其月收入应不低于同类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人员的月劳务性费用,其他福利待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障。
七、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和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81号)文件执行。所需资金剔除市财政补贴外,钱塘新区财政按每人每月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综合补贴,其余不足部分补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由街道或者社区(行政村)承担。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上岗人员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后继续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人员补贴期限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补贴主要用于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管理服务费、年休假加班、体检、奖励金、高温津贴等。
八、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
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管理服务补贴采取“先付后贴、按月受理”的方式。承接单位应先行按时足额支付上岗人员相关待遇,在每月1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向街道人力社保站申请上月的补贴。
九、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核、拨付
公益性岗位审核应侧重上岗人员的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享受期限、证件有效期等情况。街道人力社保站受理申请后,应按规定完成初审,并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区人力社保部门完成复审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定。未尽事宜按杭人社发〔2018〕207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政策性帮扶岗位转型要求
实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后,原有政策性帮扶岗位原则上不新增、不补员。各街道应确保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人员平稳转型至公益性岗位。
十一、其他
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监督,及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核、拨付。
各街道应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对承接单位的经费使用、人员招用、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指导,维护就业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虚设岗位、骗取补贴现象的发生。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考核考评制度,做好公益性岗位承接单位认定、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及上岗人员培训等工作,并落实相应资金保障。
各社区(行政村)应配合街道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承接单位及上岗人员进行监督,严防吃空饷、超范围使用等现象。
本办法所需相关表格由钱塘新区社会发展局另行制定下发。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若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原《大江东产业聚集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大江东社发〔2018〕234号)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杭经开人〔2019〕3号)》自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