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函
发布日期:2021-12-28 11:52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信息作者: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司法局拟定的《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征求意见稿)》,拟以钱塘区政府名义下发。现征求你们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并于11月9日(周二)下班前将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后反馈我局。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征求意见稿)》
钱塘区司法局
2021年11月5日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杭政〔2015〕67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一)本规则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6.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由区政府所属部门、区有关单位或者街道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具体内容提出,报区政府确定。
(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决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做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
(四)区政府须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制定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决策目录需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五)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六)决策信息的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决策作出
(七)决策事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提出:
1.区长、副区长依照各自职责提出决策事项;
2.区政府所属部门、区有关单位或者街道依照其职责向区政府提出决策事项;
3.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经区长或副区长批示后交由区政府所属部门、区有关单位或街道进行研究。经研究认为需要决策的,参照第2项向区政府提出决策事项。
通过前款第2项、第3项途径提出决策事项的,须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并报区长同意。
(八)决策方案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制订并提请审议。决策承办单位依照下列原则确定:
1.区长、副区长提出的决策事项,按照政府部门法定职能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因职能交叉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的,由区长、副区长指定;
2.区政府所属部门、区有关单位或者街道提出的决策事项,由提出单位或者有关政府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经研究列入决策事项的,由法定职能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不能明确的由区长、副区长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九)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方案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起草决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方案。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单位等内容,并附决策方案制订说明。
起草决策方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信息。对较为复杂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2个(含)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十)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方案,涉及相关部门、单位或者街道的,应当进行充分协商或者事先征求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方案,应当注重听取有关政协组织、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
(十一)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组织公众参与,充分听取基层、相关利益主体代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十二)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决策影响范围内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决策草案及相关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听证。
听证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听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四)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1.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2.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3.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十五)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从有关专家资源库中选取,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对决策相关问题富有经验或者研究的其他人员。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论证工作,并出具由其署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十六)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决策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应当包括决策实施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十七)根据决策具体情况,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一并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十八)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据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完善决策方案,并在决策方案制订说明中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十九)决策方案经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
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送区政府。
(二十)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区政府审议决策方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决策方案草案及其制订说明;
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3.决策论证相关材料,包括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进行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4.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相关要求,对报送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二十一)决策方案相关材料齐全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将材料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区司法局自收到决策方案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反馈区政府办公室。
区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或者完善程序;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方案,可以组织区政府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相关单位参与论证。补充材料、完善程序、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间。
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1.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决策方案内容是否合法;
3.决策方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其他合法性问题。
(二十二)区政府办公室收到区司法局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当报请区长审定是否将决策方案提交审议。经批准提交审议的,按规定安排会议议程;暂不提交审议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意见对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
(二十三)决策方案应当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二十四)审议决定程序由区长启动,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决策承办单位汇报决策方案的内容;
2.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发表意见;
3.区政府有关领导发表意见;
4.根据审议情况,区长对决策方案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讨论情况、意见及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十五)决策方案暂缓审议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请审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未再次提请审议的,退出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十六)决策机关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钱塘区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二十七)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三、决策执行和监督
(二十八)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决策承办和执行情况实施检查、督促和考核,掌握决策承办和执行中的情况、进度和问题,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区监察局按照法定职责对决策承办和执行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区审计局按照法定职责对决策涉及的有关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二十九)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明确决策执行单位的具体工作要求,分解决策执行任务和执行责任,加强对决策执行的指导和监督。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执行任务、执行责任的要求,制定执行方案,明确执行机构,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三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由决策执行单位承担评估具体工作:
1.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3.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三十一)开展决策评估,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决策评估报告包括:
1.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2.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4.相关执法体制、机制适应情况;
5.后续措施建议。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决策评估。
(三十二)决策方案在执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区政府提出决策方案调整建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决策方案需要调整的,可以向决策执行单位提出建议。
区政府根据决策方案执行中的实际情况以及决策评估报告,可以对原决策方案作出暂缓执行、停止执行或重大修正的决定。
(三十三)区政府按照规定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有关决策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监督。
区政府主动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对决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区政府、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及监察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对决策承办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四、决策责任
(三十四)建立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十五)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决策程序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十六)参与决策的专家、专业机构,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则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五、附则
(三十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