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青松印染有限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案

发布日期:2021-12-28 11:12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   

杭州青松印染有限公司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卫职罚[2020]308号

被处罚单位:杭州青松印染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钱塘区社会发展局卫生健康执法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1.02.08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杭州青松印染有限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由于是首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故应从轻处罚。参照《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圆整(5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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