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分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发布日期:2021-12-27 13:45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    信息作者: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分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严格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根据钱塘新区党工委以及上级纪委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具有方针政策性、全局性、战略性,对本局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决策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分别是局党总支委员会和局长办公会议。

第一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第四条  提交局党总支委员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内容有:

(一)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中央、省市、新区及上级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重大招商项目、重大政策文件和重大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领导班子认为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内容有:

(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干部队伍建设等事关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和部署;

(三)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

(四)局后备中层干部选拔;

(五)干部职工的转任、招聘、辞退以及转正等;

(六)绩效考核、职工招考聘用,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局党总支副书记、委员,局纪检小组成员人选的审议;

(八)局各科所(队)集体与个人涉及市级综合荣誉和省级单项荣誉及以上的推荐申报、授予和奖惩;

(九)涉及基层党组织问责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行为的处理;

(十)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安排。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有:

标的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工程类采购项目等。

第五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内容有:

(一)事关全局性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等事项;

(二)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三)重要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及废止;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除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五)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理;

(六)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七)重要信访事项和重要投诉举报事项;

(八)重大活动安排;

(九)干部职工违反政纪行为和问责的处理;

(十)局领导认为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有:

(一)标的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

(二)标的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采购项目;

(三)标的金额30万元(含本数)—50万元(不含本数)的工程类采购项目;

(四)局领导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安排。

三、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有: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二)局5万以上(常规人员经费及所涉“五险一金”经费除外)大额资金的使用;

(三)财务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大额机动资金使用;

(四)局领导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安排。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六条 提交局党总支委员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具体由综合科人事线负责落实集体决策会议准备,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具体由综合线负责落实集体决策会议准备,原则上至少提前48小时(2个工作日)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决策人员提供有关材料。

紧急事项可由分管领导先行决策并负责,事后补议。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决策、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集体做出决定。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

(二)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实行“五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酝酿要求:

(一)深入调研。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组织有关科室或单位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

(二)充分酝酿。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充分酝酿,会前领导班子成员要事先知晓会议内容,以便充分发表意见;

(三)咨询听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进行听证或者公示;

(四)确定议题。局主要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议事规则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确定会议议题;

(五)会议准备。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决策方式,由综合科通知相关科室(队)按照会议要求准备会议材料,同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和参加(列席)会议人员,并负责按要求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有关材料。

第九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要求:

(一)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二)坚持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局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表态,纪检组长明确表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三)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讨论结果。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采取票决制,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有表决权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通过。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四)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工作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并在一定范围公布;

(五)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在讨论与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执行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局党总支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没有改变决策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 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十三条 局党总支委员会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要定期对重大事项议事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或结合班子民主生活会或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回顾总结和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干部职工的监督,“三重一大”讨论事项及会后决策结果提交局纪检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或者纪检小组反映。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四)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

(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六)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八)泄露酝酿、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者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集体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领导班子向上一级组织书面检讨,接受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领导班子集体接受上级处理。

第十九条  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一般的,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视情节对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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