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钱塘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7 15:35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钱塘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1日
杭州市钱塘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杭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制定。
1.3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钱塘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规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按照国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分级规定,将钱塘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特别重大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相邻地区和我区均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区重新流行。
5.区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区出现输入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我区发生。
2.2重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事件:
1.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含5例)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20例以上(含20例)。
4.霍乱在我区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含30例)。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且病例数在50例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钱塘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较大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4例以下(含4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含10例)。
3.发生霍乱疫情,1周内发病10—29例。
4.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且病例数在20例以上。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事件:
1.发生腺鼠疫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9例以下(含9例)。
2.发生霍乱病例,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含9例)。
3.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
在钱塘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上级应急响应要求,视情成立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总指挥的应急领导小组,接受省、市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组织实施区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与上级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工作联系与信息共享机制。
3.2日常管理机构
区社会发展局作为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办公室常设机构,承担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各级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组织起草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参与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处置。
3.3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社会发展局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职业病防治、医疗救治、科研等组成的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日常应急准备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制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建议。
3.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及事后评估的意见建议。
4.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
5.承担应急组织体系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4工作机制
区、街两级应急组织体系要建立健全精密智控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的高效运行,全面做好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物资调度、部门联动、调查处置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具体包括:
3.4.1应急指挥机制
(1)构建统一指挥、权责匹配、权威高效、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
(2)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建立首席公共卫生应急专家制度,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公共卫生应急高级别专家组,发挥科技在应急中的支撑作用。
(3)制定事件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完善事件的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调查处置、医疗救治、社会管控等应对处置方案,建立预案动态调整机制。
(4)依法明确应急响应的主体、等级、程序和方式,形成分级分层、快速灵敏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召开工作例会,实行工作任务交办单制度,做到当日问题当日协调、当日落实。
(5)实现态势智能感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权威发布、指令实时下达、防控协同行动。
3.4.2联防联控机制
在落实属地责任基础上,坚持“一盘棋”防控策略,建立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
3.4.3群防群控机制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宣传教育,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完善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干部、网格员以及公众在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2)完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积极培育整合协调社会组织、民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等,共同参与防控。
3.4.4监测预警机制
(1)优化传染病和其他事件监测系统,完善各类哨点监测布局,以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为重点,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哨点,建立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传染病监测系统。
(2)健全网络直报、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科学研究发现报告、大数据分析和舆情监测捕捉、社会公众举报等多渠道疫情监测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与快速反应体系。
(3)建立医疗机构与疾控机构的信息即时推送、会商分析和早期预警制度,实现信息源头收集、实时抓取和在线监测,提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快速发现、报告、预警、响应和处置能力。
(4)疾控机构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相关场所、人员、物流和气候等特征分析与疫情追踪,及时监测预警高危区域、高发季节和高风险人群。
(5)由各级疾控机构依法、独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疾病风险提示。
3.4.5医防融合机制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通监测报告、预警预测、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全链条、各环节,推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对接。
(2)强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加强人员力量配备,明确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清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绩效奖励制度。
(3)疾控机构向同级医疗机构派驻公共卫生专员,建立公共卫生指导团队,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培训、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前端发现、早期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
(4)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基层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秩序,织牢织密公共卫生网底。
3.4.6精密智控机制
(1)坚持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
(2)强化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3)深化“大数据+网格化”管控机制,加强数字流行病学调查和智能疫情防控工作,运用“一图一码一库一指数”实行区域分级分类管理、人员精准管控、数据集成分析、绩效量化评价的精密智控机制。
3.4.7平战结合机制
(1)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等机制,提高平战快速转化能力,确保平时服务、战时应战。
(2)提升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呼吸、中毒、核与辐射等卫生应急专业救治能力建设。
(3)加强行政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防治一体、专群协同的应急响应能力。
(4)建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预征预储和战时联保联供制度,建立大型场馆、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等资源的应急征用机制。
3.4.8“三情”联判机制
(1)推进疫情、舆情、社情联判联动、综合管控,统筹风险防范、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
(2)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强“三情”监测,捕捉疫情线索,有效管控负面信息,及时核实辟谣。
(3)统筹抓好事件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和储备经济社会应急政策,加强社会风险防范化解,保障应急状态下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尤其是老年人、孕产妇、儿童、危急重症患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公共服务需求。
(4)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疏导社会恐慌情绪。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我区法定传染病和事件监测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检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舆情监测及社会公众举报等监测网络。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在日常主动监测、被动监测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应急监测,增加或调整监测方式、范围、内容、频次等。
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海关等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监测计划,长期、连续、系统地收集疾病与健康相关事件、危险因素的信息资料,认真核实、甄别、确认,分析其分布与动态变化。
4.2评估
区社会发展局负责我区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制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开展督导评估。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担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并为区社会发展局提供技术支持。
日常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深入评估的内容,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级别以上事件,或两个以上街道发生可能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一般级别以上的事件,以及举办大型活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时需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4.3预警
4.3.1预警级别
根据事件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的发展趋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3.2预警信息发布
蓝色预警由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等级、起始时间、可能波及范围、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3.3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应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调集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和设备,及时准确发布事件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应急科普宣传,开展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
4.3.4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根据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及时解除预警。
4.4报告
4.4.1报告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政府及区社会发展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1)报告单位
①区社会发展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各街道办事处;
④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管机构、环保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报告人
执业中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为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4.4.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社会发展局(含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分所)报告;发生或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区社会发展局报告,也可向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及时向区社会发展局报告。
区社会发展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件进展情况。
区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4.4.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及的地域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以及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较大以上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较大以上事件结束后 1周内,由区应急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组织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街道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街道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要及时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区社会发展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政府应急反应。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市政府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启动本专项应急预案或区总体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预案和街道预案必须同时启动。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领导小组下设由区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根据需要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和物资;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护和人员疏散、安置;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开设咨询热线和求助热线;必要时请求市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各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2)区社会发展局应急反应。接到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政府提出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的建议。同时,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传染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尽快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毗邻的区卫健委通报有关情况。
(3)各街道应急反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街道及有关部门在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立即进入应急状态,调用一切力量,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事件未发生地街道应密切关注事件发展态势,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政府应急反应。及时启动本专项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预案和有关街道预案必须同时启动。根据区社会发展局的建议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工作,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区社会发展局应急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人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环境、水源、污染物品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
(3)各街道应急反应。发生疫情的街道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相应领导小组,领导本区域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
3.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应启动街道本级预案,有关区级预案视情况启动。街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社会发展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
5.3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须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政府或省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上级政府或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健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社会发展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6.后期处置
6.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社会发展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其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健委。
6.2奖励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6.3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4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街道、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准备,强化日常工作,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可靠保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7.1技术保障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职能。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公共卫生职能科室,承担卫生应急相关工作。
2.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在全区范围内建成符合我区实际、覆盖全区、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依托区内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钱塘区急救网络,设定为钱塘区的紧急救援机构。
3.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4.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区社会发展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包括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方面的应急救治队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执法队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区社会发展局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本预案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全区性和区域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2物资和经费保障
区社会发展局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储备。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7.3通讯和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7.4法律保障
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5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附则
(一)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钱塘区社会发展局负责编制与解释。
(二)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附件
附件1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一、办公室
视情由区委办或区政府办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公安分局、区社会发展局等。主要职责为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理区领导小组的公文收文、分发、拟办、核稿、运转、印制和归档等,负责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的会务组织;强化综合协调、工作统筹, 督促、指导、评估各街道、各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收集、整理、报送防控工作信息,编写防控工作动态;做好与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兄弟区县的联络沟通;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舆情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公安分局、区社会发展局等。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道工作;统一做好防控工作信息发布;及时收集、整理舆情监测信息,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澄清、管控各类谣言;指导相关部门宣传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管控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教育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社会发展局、区市场监管局、钱江海关驻下沙办事处等。主要职责为负责对重要场所和重点人员开展地毯式排查,分类采取管控措施;发挥部门技术优势,联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追溯、密切接触者追踪等应急处置工作;严格做好区际边界交通管控;协调各街道对区内流动人员进行管控,确保不遗漏、不重复;依法打击各种破坏防控工作和社会稳定的行为;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医疗组
由区社会发展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经信科技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等。主要职责为督促落实诊疗原则;指导各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和医疗保障工作,为医疗救治所需诊断试剂、药品等提供保障;根据防控工作需要,选派专家赴重点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医疗物资保障组
由区经信科技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委统战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社会发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工商联、钱江海关驻下沙办事处等。主要职责为负责统筹调配防控物资供应保障,研究并综合协调防控保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掌握疫情防控物资供需情况,协调应急物资计划、生产、储备和调配;负责疫情防控所需的项目立项、预算安排和经费保障;协助做好涉及疫情防控的紧缺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生活物资保障组
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经信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钱江海关驻下沙办事处等。主要职责为负责统筹防控应急生活物资保障工作;全面掌握防控生活物资供需情况,及时了解防控应急生活物资需求动态和生产、流通、库存及资源保障情况,协调防控应急生活物资供需、生产、储备等方面事宜,做好生活物资调拨调配;协调安排应急生活物资紧急进口事宜;统筹做好生活物资防控资金保障;督促各街道、各部门落实各项生活物资保障措施;协助做好涉及疫情防控的紧缺人员和生活物资的运输工作;监测与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动态及供给保障工作,维持正常市场秩序,稳定物价和查处违规经营活动;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综合组
视情由区委办或区政府办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委政法委、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社会发展局等。主要职责为负责事件防控重大风险的报送、研判和处置;对全区面上防控重要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对全区防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负责起草审核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重要文稿;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事件应对过程中,根据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工作专班。
附件2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发展改革局、区经信科技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社会发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区工商联、钱江海关驻下沙办事处等。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办:负责区委应急处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区委应急处置相关文书处理、领导批示的传达和催办落实、区委应急处置会议会务和相关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
2.区政府办:负责区政府应急处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区政府应急处置相关公文处理、领导批示的传达和催办落实、区政府应急处置会议会务和领导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依托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利用省、市、区三级公共数据平台,协同业务牵头部门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为事件精密智控提供数据支撑;依托“浙政钉”政务协同平台,建立快速响应、高效协同的工作联络机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公开事件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相关网上公共服务;为相关信息系统提供政务云资源,保障基础网络顺畅运行,做好重要应急视频会议网络保障。
3.区委宣传部:负责普及科普知识, 协调事件新闻报道及对外新闻发布;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管控失实舆论,引导媒体严谨、适时、适度报道,客观反映事件处置情况;统筹协调组织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宣传疫情防控中的感人事迹,传播正能量。
4.区委统战部:牵头做好民族宗教领域事件应对处置和防控工作,做好对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及时发现、应对和处置涉民族宗教舆情。广泛动员海外侨胞、归侨侨眷、涉侨社团等开展捐款捐物,重点加强紧缺应急医疗物资捐赠或提供相关采购渠道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事件处置期间归侨侨眷和来钱塘侨胞的信息收集、共享和联络等工作,对遇到困难的侨眷侨胞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利用各类涉侨工作渠道,加强事件应急处置的政策宣传、舆论引导和健康教育等。
5.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保障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煤电油气等能源可靠供应,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统筹推进服务业企业的复工复产;统筹指导各街道做好粮食应急保供工作,实施粮食、食用油、猪肉等储备应急投放。
6.区经信科技局:承担区级医药流通储备管理工作;协同区级医药流通储备承储单位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工作。
7.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做好校园重大传染病防控、事件应急处置、疫情监测和医学观察等工作,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8.区公安分局: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依法打击涉疫违法犯罪;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强制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人员和物品卫生检疫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和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协助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
9.区司法局:按照普法责任制原则,指导相关部门加强事件防控工作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支持与配合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0.区财政局:落实事件应急处置财政保障政策,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建设,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疫情防控人员待遇保障、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医疗费用保障、重点人群检测隔离、疫情防控物资储备供应、复工复产等方面相关政策,按规定落实相关资金保障,配合落实减税降费、金融扶持等政策举措。配合有关部门协调监管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参与事件应急处置。
11.区人社局:按照市统一部署,研究制定企业减负措施,降低用人成本,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做好岗位对接匹配,全力保障企业正常用工;及时做好失业登记,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落实各项帮扶政策,稳定建档立卡人员在我区就业;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参与事件处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人才选拔、岗位晋升、年度考核、及时奖励等方面的相关倾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事件应急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保障工作;支持公共卫生机构引进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启动医疗救助应急机制,及时做好贫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提供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便捷医保经办服务。
12.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落实城市供水设施、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工地人员的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指导、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处置事件所需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
13.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做好应急处置的交通管控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乘车、乘船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将发现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做好疫区相关公路、水路交通工具和场站的消毒预防工作;做好事件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应急运送保障,配合开展已查获的可能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的运输物品处置。
1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指导统管单位加强农村供水净化消毒等制水安全工作;联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农村供水等卫生安全管理;配合开展疫情溯源;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基础调查,配合管控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等防控工作;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疫情溯源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动物传染病疫情;在涉畜禽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样本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动物运输、交易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对与疫情有关的动物饲养繁育场所进行管理,疫情期间禁止有关动物的扩散和转运贩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的采购协调工作;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展会、对外投资合作等活动人员的宣传、预警、管控等工作,防止事件在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做好应急生活物资保障,推进复工复产工作有序开展。协助做好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指导有关部门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境外媒体证件核验、配合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在钱塘外籍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助组织开展援外及其他涉外事务。
16.区社会发展局:负责组织制定事件防控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根据防控工作的需要,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提出应急响应、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统一组织实施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检测、医疗救治、疫苗接种、心理危机干预等各项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依法及时发布事件信息,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制定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指导全区养老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婚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测、督导;指导做好城乡社区空巢、独居、困难老人的生活照护;接收社会捐赠,负责接收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杭商、热心人士等捐赠;配合相关部门,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做好重大体育赛事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对体育场馆的防疫设施设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根据上级和相关部门要求,部署落实文化和旅游行业防控措施,发布疫情防控提示和警示;指导文化和旅游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的宣传、登记工作;协助追踪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防止疫情在文化娱乐场所、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区域传播。负责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救援队、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 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完善捐赠流程,做好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及信息公开。
17.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协调消防综合救援队、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航空救援力量等执行卡口检查、场所消杀、物资运送等防疫任务;调拨应急帐篷、行军床、应急包等应急物资支援全区防疫工作;指导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加强监督、指导、服务;负责指导和协调地震灾害相关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事件防控医疗物资的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查处事件中涉及的假劣产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案件;负责加强药品和医疗防疫用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检验检测体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控医疗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19.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做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立项审批。
20.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应急处置相关的跨区域行政执法和垃圾处置工作。
2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分局:负责事件处置相关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22.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源地企业的监管,负责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
23.区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配合管控在钱塘商会聚集性活动;指导民营企业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引导广大杭商和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各种形式支援疫情防控工作。
24.钱江海关驻下沙办事处:负责对口岸范围内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开展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理,收集、分析、通报国内外有关传染病动态信息。
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的需要,制定完善本部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配合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区领导小组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