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 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1-12-22 15:50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新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安全和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村级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
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 合同管理是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效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化解农村各种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新区积极推进村级“ 三资” 规范化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经营管理行为逐步趋于规范。 但仍不同程度存在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合同条款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签订程序不规范、合同履约不到位等现象。 因此,各街道要充分认识加强村级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把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 租赁) 合同管理,作为贯彻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乡村的具体举措,切实加以抓实抓好。
二、规范条款
(一)合同主体应以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发包(租赁)主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推广使用新区统一的《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 、《农村集体设备租赁合同》 、《农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 合同》 或者参考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示范文本。
(二)合同内容应当做到要素齐全、约定明确、签章完备。 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内容。 特别是资源类合同要对土地用途、地上物的处置办法做出明确约定。经发包( 租赁) 方书面同意,承包( 承租) 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发包(租赁) 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可以酌情给予承包( 承租) 方合理补偿。 未经发包方同意和依法审批建设的不予补偿。 补偿标准可在资产评估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办法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三)合同期限应符合法律规定,土地、山林承包( 租赁) 合同期限不宜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年限。 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的期限可酌情突破本轮剩余年限限制。 其他承包( 租赁) 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特殊情况需超过 5 年的,必须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街道办事处批准方可实施,最长期限不超过 20 年。
(四)合同价款应当合理,并具有前瞻性。 承包(租赁)费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村( 社区) 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承包租赁费。 合同期限超过 5 年的,原则上应确定承包租赁款递增比例,保持正常增长机制,保证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同时要在合同中明确租赁保证金的数额、支付时间、退还条件等。
三、加强管理
(一)民主决策。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发包( 租赁) 作为村级重大事项,应严格履行 “ 五议两公开” 民主决策程序,并签订书面合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单位价值在 20 万元及以上、撤村建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年租金评估价 10 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发生承包租赁时,应经村( 社区) 三委会集体讨论,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并通过街道招投标机构公开交易。对 10 亩及以上土地、水面承包租赁,应经村(社区) 三委会集体讨论,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并通过街道招投标机构公开交易。村级集体资源承包(租赁)面积在 200 亩(含)以上、村级集体资产租赁年租金评估价 200 万(含)以上或资产价值在 2000 万元(含)以上的,还需报新区农业水利发展服务中心备案,进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二) 法制审查。 合同签订前,各村应当就合同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咨询村法律顾问意见。 最大限度规避合同风险,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三)信息公开。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发包( 租赁) 作为村级重要事项,其合同及相关的会议纪要(决议) 、招投标、履约情况等重要信息应当逐项及时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对于履行时间较长的,应当定期公布进展情况;全部完成后要及时公布最终结果。
(四)档案管理。 各村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资料,及时登记、归档并妥善保管,合同档案应能真实、完整反映合同情况,便于查询和利用。
四、强化履约
(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时间和方式收取承包( 租赁)费。
(二)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禁止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禁止耕地“ 非农化” 、防止耕地“ 非粮化”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未经批准实施开挖养殖水塘、种植多年生作物或种树、建设临时设施等行为。
(三)严禁违反合同约定,将标的资产资源转包(转租) 。
(四)发生合同重要条款变更的,村集体须按原决策程序重新决策和公示,并依法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或重新签订合同。
(五)对土地合同到期后原承包户主动要求续租且确实不适宜重新公开招租的,须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不低于同期市场价的标准续签承包合同。
(六)对于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责任,要求对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并索偿违约金。
(七)合同期满,应按约定处置地上附着物或恢复标的资产资源原状;及时交还标的资产资源;未按约定交付的应扣除租赁保证金、主动收回标的物、要求赔偿损失。
五、长效监管
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 合同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管理工作,关系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大局。
(一) 加强审核。 各街道要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 租赁)合同的监督管理,街道经管站或承担经管工作职责的相关科室应当对村签订的集体资产资源承包( 租赁) 合同进行规范性审核把关。
(二)备案管理。 建立健全合同台账,合同要及时报街道经管站或承担经管工作职责的相关科室备案,合同信息及后续履行情况及时在农村集体“三资” 监管系统中进行登记与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三)加强催收。 村社应设立合同专管员,对实施中的合同要每月进行梳理,跟踪检查;提前提示对方按期支付款项,一旦出现拖欠,立即提请村社进行追收;村社应采取有效措施追讨款项,避免集体利益遭受损失。
(四)定期检查。 村(社)监会应当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社管会、村务联席会议、股东代表会议应当定期听取相关情况、审议相关事项,街道经管站应当定期抽查合同管理工作,每年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业审计,防止村集体资产资源流失,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考核。 各街道要落实村社主体责任和街道相关科室监督责任,将合同履约情况纳入对村社的年度考核体系,将村社主要负责人列为合同履约考核第一责任人。 保证合同按约定条款履行无拖欠、无违约或违约责任及时执行到位。
杭州钱塘新区农业水利发展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