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钱塘新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12-22 09:47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民发〔2019〕4号)以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是指由省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其他来源资金等构成,主要包括居家养老补助资金、机构养老补助资金和养老服务人才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第二章 居家养老补助
第四条 养老服务补贴补助。各街道要按照市里“最多跑一次”和“互联网+养老”工作要求,对辖区内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或机构养老服务。
补助标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价格最高为28元,购买服务建议由区或街道统一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引进社会实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规律,按照逐步提高的原则对服务价格进行调整,价格调整由社会发展局书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价格补贴根据服务价格由区和街道按照6:4的比例补助。今后市里如出台相关政策,从其规定。
补助方式。根据公开招投标价格、服务小时数、承担比例,在当月20日之前将下月享受老人补助资金打入市民卡公司账号,委托市民卡公司打入老年人市民卡账户。
补助说明。①每月补助资金标准须是经杭州市“互联网+养老”系统审批通过,并开展实际服务。虽经系统审批通过,但未实际开展上门服务的或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区级不给予相应补助。②资金拨付:各级财政根据杭州市“互联网+养老”的审核情况,在当月20日之前将下月享受老人补助资金打入市民卡公司账号,委托市民卡公司打入享受老年人市民卡账户。③资金结算:每季度任何一个月份充值的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将在下季度末清零,结算后的下一个月资金补助采用补差方式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补助。各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包括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营。区级根据各街道正常运营照料中心数量结合星级等因素下拨补助资金。
(一)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1.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并运营的实行以奖代补,经验收合格的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享受最高50万元的省市专项补助。未通过省、市考核验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拨付建设补助。
2.运营补助。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按照服务开展情况给予补助。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300天,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经第三方评估,运营管理良好和群众满意率高的,区财政每家每年给予15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实现医养结合的,运营补助上浮10%。开展全托服务,入住人数在10人以上的,基本运行经费上浮20%。运行满一年之后拨付运营补助。
(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1.一次性建设补助。新建并投入使用的照料中心,应积极参加星级评定,经验收合格的,根据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获得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一次性建设补助分别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实际投入建设费用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投入补助。村(社区)级照料中心通过改、扩建提高硬件水平并达到四星级及以上照料中心标准的,给予相应的建设补差。
2.运营补助。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300天,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经第三方评估,按照星级评定情况给予运营补助。五星级给予每个每年8万元,四星级给予每个每年6万元,三星级给予每个每年4万元。被认定为示范型医养结合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补助在同等星级中上浮20%;整体委托社会组织托管、并签订服务协议的照料中心,运营补助在同等星级中增加3万。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只提供老年活动室功能的,不拨付运行补助;年度停业的照料中心,不拨付运行补助;未通过市、区考核验收的照料中心,不拨付运行补助;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同址建设的,就高享受。
(三)助餐补助
1.助餐机构。助餐机构是指符合餐饮行业管理要求,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餐饮企业、民非单位、企事业单位食堂。助餐机构制作的餐食,可直接提供给老人,也可批发给送餐点,由送餐点在规定的时间和食品卫生许可范围内送达老人指定地点。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养老机构(含敬老院、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
2.老年食堂。
3.社会餐饮企业。
4.其他具备助餐条件的助餐机构。
上述助餐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或登记为企业。
2.资质认定。助餐机构经应区、县(市)民政局和市场监管局审和确定,区、县(市)民政局应将认定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助餐机构应当在助餐场所的醒目位置区分服务人群类别明码标价,并将服务范围、服务对象、工作时间、助餐方式向社会公开。每个助餐点必须有餐食保温、消毒等基础设施。
3.收费标准。助餐机构利用自有设施烹饪并开展助餐服务的,每餐价格由其根据运营成本自行定价;老年食堂、餐饮企业将套餐送到指定助餐点开展助餐服务的,套餐价格由其根据市场价格制定,助餐点出售时可根据自身运营的成本适当加价销售。原则上城市社区一荤一素一般不超过12元,农村社区一荤一素一般不超过6元。
4.补贴标准。
4.1一次性建设补助。辖区内街道或社区承办的新建或改扩建的独立于照料中心以外的老年食堂(指老年食堂与照料中心不在同一建设项目中),具备餐饮许可且日常就餐人数满足标准的,城市不少于40人次,农村不少于20人次,区财政按照建设面积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面积在50-99平方米的给予8万元,面积在20-49平方米的给予5万元。已建成的老年食堂配备智慧餐台支付系统的,给予投入资金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改造成“阳光厨房”的,根据投入资金给予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内的老年食堂不再另行给予建设补助。对于新建老年食堂挂靠在社会化运营饭店的,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4.2运营补助
建立老年人用餐补贴和助餐机构补助双重制度。
(一)就餐补贴。对于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每人每餐补贴3元的标准予以资助,若餐费低于12元的,按照就餐费用的四分之一予以资助。
(二)机构补贴。对助餐机构按照助餐人次给予每人次1元的资助,最高3万元,不设最低资助额度。
第六条 智慧养老补助。主城区开展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项目,根据《关于开展杭州市智慧养老综合服务转型提升工作的实施方案》(杭民发〔2016〕310号),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七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项目。统一为全区在运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包含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购买综合保险,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三章 养老机构补助
第八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对由社会力量举办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的养老机构符合补助条件的,给予相应补助,包括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助、医养结合补助和等级评定补助(相关要求见附件),具体如下: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于养老机构建设的集中护养型床位,根据机构登记性质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标准如下:以自有产权(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用房开办,给予每张床位1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通过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给予每张床位8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此外,对于机构内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要求见附件),根据自有产权和租赁房产性质,给予每张床位分别额外一次性补助4000元和2000元。
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标准的80%给予补助。
同一地点举办的养老机构只能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1:1分担。
补助方式:补助分两次给予,每次拨付补助标准的50%。第一次在养老机构投入运营满一年,且企业(社会组织)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30%进行补助;第二次在机构正常运营满三年,且企业(社会组织)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50%进行补助。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在机构运营满1年、护理型床位入住率达到50%且收住老人为失能失智老人时,予以补助。
2018年1月1日之前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机构床位,仍按照《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4〕283号)进行补助。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助,包括原有机构在此期间通过扩建新增的床位。
(二)日常运营补助。
对持续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主城区户籍老年人入住的,给予机构运营补助。补助标准为:接收80周岁(含)以上自理老人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补助,接收失能、失智老人的,给予每人每月600元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1:1分担。
申请运营补助的养老机构收住老人月人次统计以杭州市智慧养老系统数据为准(入住每满30天计一个月,不满30天的不予补助)。
第九条 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对各区(县、市)、街道(乡镇)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养老机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农村五保供养中心),经区(县、市)发改部门立项或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新改扩建项目,区财政按照决算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单位应在决算完成2年内申报补助,逾期不予补助。
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对于全市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根据《杭州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杭州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8〕32号),区财政根据总保费的1/3予以责任险补助。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第十四条 护理员持证奖励。对于入职主城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两年(要求签订正式劳务合同,若为劳务派遣的,护理员和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与养老服务机构要有正式合同)的护理员,根据技能评价体系获得相应级别的,按所获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待评价体系确定后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机构入职奖补。对于高等院校、高职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专业大类毕业的全日制毕业生入职主城区范围内养老机构,与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的,由市级每年核定后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其中,高等院校毕业生补助40000元,高职毕业生补助26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补助21000元。补助在毕业生入职连续工作满3年、5年时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补助标准的50%。该补助和省里一次性入职奖补不同时享受。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上述补助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遇上级补助标准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养老服务业财政补助实施细则》(杭经开社〔2017〕201)和《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养老服务业补助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大江东社发〔2017〕71号 大江东财政〔2017〕82号)同时废止。相关补助标准不再执行。
本办法由财政金融局、社会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