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钱塘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和评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2 10:18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

各街道办事处、各平台、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钱塘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和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钱塘区社会发展局

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

2021年8月27日

杭州市钱塘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和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杭州市钱塘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杭州市钱塘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目的:

(一)推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提高对传统民族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村(社)、群体及个人对我区民族传统文化的贡献,展示我区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增进海内外社会对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六)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丰富我区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为建设文化钱塘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五条 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评定工作由杭州市钱塘区社会发展局具体实施,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杭州市钱塘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二)真实存在,并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

(三)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四)在一定群体或地域内世代相传,具有较长的传承历史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五)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有较大影响,具有见证我区民间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对维系我区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传统及新兴媒体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街道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初审后上报。

第九条 平台、区直属单位可直接提出申报。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五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推荐的保护单位情况,包括保护单位资质、保护承诺等;

(五)项目图片及视听资料等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村(社)、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杭州市钱塘区社会发展局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区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杭州市钱塘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区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杭州市钱塘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项目,提交杭州市钱塘区社会发展局。

第十六条 杭州市钱塘区社会发展局通过媒体对杭州市钱塘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七条 杭州市钱塘区社会发展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入选杭州市钱塘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名单,上报区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区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杭州市钱塘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杭州市钱塘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区级对项目保护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街道要给予相应补助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杭州市钱塘区社会发展局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杭州市钱塘区社会发展局组织专家对列入杭州市钱塘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钱塘区社会发展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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