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钱塘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评审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7 17:50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钱塘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区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


杭州市钱塘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评审规程(试行)

为规范钱塘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评审程序,确保依法有序开展相关造价评审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关于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的意见》(杭建市〔2021〕9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钱塘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钱塘政办发〔2021〕23号)所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建设主体实施的非企业自主经营性建设项目、街道实施的区级财政补助资金比例达到30%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造价评审(包括概算编审、工程预算编审、竣工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编审以及为控制工程造价所实施的跟踪审核),相关操作事宜按本规程实施。

第二条 区有关部门在造价评审中应依法履行相应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对造价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

1.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2.按有关规定编制审核工程预算(即招标控制价)。

3.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结算审核,并根据审核报告出具审定意见。其中,对于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及时委托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评审中心)组织开展复核,并对复核结果进行认定并确定是否采纳。

4.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委托复核并报送批复。

5.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单位)依职权或受委托开展的造价审(复)核工作,对报审资料严格把关,确保报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并积极协调各相关单位予以认真配合,对审(复)核发现的问题认真实施整改,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二)区住建局:依职权对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初步设计开展评审,核定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概算。  

(三)区财政局:依职权对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予以批复;根据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予以监督管理。 

(四)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予以监督管理,可委托区评审中心开展工程预算、限额以下结算的监督抽查。

(五)区审计局:依法独立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区评审中心根据相关部门(单位)的委托,组织专业力量开展以下造价复核服务并反馈结果:

(一)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及有关规定,对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概算开展复核。

(二)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及有关规定,对达到限额标准的竣工结算开展复核。

(三)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及有关规定,对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开展复核,并就竣工结算部分的复核结果提出反馈意见。

(四)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委托及相关规定对工程预算、限额以下结算开展抽查复核。

第四条 上述所指限额标准为:

项目概算:房屋建筑投资额5000万元(含),市政及其他投资额2000万元(含)。该投资额是指可研批复投资额、建设计划投资额(均扣除征地拆迁费用)。

竣工结算:施工合同额1000万元(含)。

竣工财务决算:房屋建筑项目送审总额5000万元(含),市政及其他项目送审总额2000万元(含)。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委托区评审中心组织开展复核服务的,应向区评审中心出具《造价复核委托服务交接单》(附件1),明确开展造价复核服务的重要事项,并在每个具体项目委托时与区评审中心签署相应单证,约定相关事项及要求。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造价文件编制或相关审核业务的,应严格按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选择专业机构,做到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并加强质量和进度管控,具体细则由各部门(单位)另行制定。其中,项目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建设单位的委托予以监督,区审计局要对区评审中心的委托做好内控和监督。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进区承担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文件编制及审核业务的专业机构的监管,持续规范区内市场环境。对于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管中提出的意见或作出的评价,各部门(单位)在选择专业机构时应依法予以落实。

第二章 流程

第八条 项目概算审核:

(一)建设单位将编制好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请区住建局评审,并按要求报送完整资料。

(二)区住建局对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概算依法组织开展评审,并及时出具审定意见。

(三)建设单位将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概算委托区评审中心组织开展复核并按以下流程办理:

1.建设单位将完整的初步设计图纸及概算报送至区评审中心,并与其签署《造价复核委托服务交接单》,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明确复核期限。

2.区住建局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后应将经其审核并盖章确认的完整初步设计图纸(含与其匹配的电子图)、相应的概算书及工作联系单(附件2)移交至区评审中心,建设单位同步将初步设计图纸修正说明提交至区评审中心。

3.区评审中心组织专业力量按相关标准与规范对项目概算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复核完成后向委托单位出具《造价复核委托服务结果告知单》(附件3)。

4.建设单位对区评审中心反馈的复核结果进行认定并确定是否采纳,无异议的应及时根据复核结果报送相关职能部门批复,有异议的可报请相关职能部门另行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但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区评审中心。

第九条 工程预算编制审核与监督抽查:

(一)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审核工程预算,对施工图质量进行审核把控,对项目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监督需要对建设单位上年度编制审核的工程预算组织开展监督抽查的,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区评审中心开展抽查复核。自行开展的,应将抽查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区审计局。委托区评审中心组织开展抽查复核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一般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制定抽查计划,按10%的比例(每家单位至少一个)确定抽查项目,明确实施时间、完成期限及其他相关要求。

2.由项目主管部门与区评审中心签署《造价复核抽查委托服务交接单》(附件4),并安排抽查项目的建设单位按要求向区评审中心及时报送完整资料。

3.区评审中心组织专业力量按相关标准与规范对抽查项目的工程预算清单进行评审,并在复核结束后向委托单位出具《造价复核抽查委托服务结果告知单》(附件5),发现的问题应在抽查结果中予以披露。

(三)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抽查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应予以明确,相关记录留档备查。

第十条 竣工结算审核与监督抽查:

(一)建设单位应要求承包人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规范申报竣工结算,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在确保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后予以正式受理。

(二)对于限额标准以下的竣工结算,建设单位组织开展评审后应及时出具审定意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审的,应在其出具正式审核报告的基础上出具审定意见。

区住建局及区财政局根据监督需要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报告评审中的较大争议性问题、相关法律风险,并抄报评审结果。

(三)对于达到限额标准的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区评审中心开展复核并按以下流程办理:

1.建设单位将完整的项目竣工结算资料报送至区评审中心,并与其签署《造价复核抽查委托服务交接单》,明确相关事项,包括建设单位同意报审的意见以及积极配合的相关承诺,区评审中心同意接收的意见以及对复核期限的承诺,关于查询单回复、资料补报、协调对接、专家论证的特别要求等。

2.区评审中心组织专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及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复核,并在复核完成后向委托单位出具《造价复核抽查委托服务结果告知单》,发现的问题应在复核结果中予以披露。

3.建设单位对区评审中心反馈的复核结果进行认定并确定是否采纳,无异议的应及时根据复核结果及所附报告出具审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自行组织评审并根据审核报告出具审定意见,但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区评审中心。

(四)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根据监督需要对建设单位上年度审定的竣工结算组织开展抽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区评审中心开展。自行开展的,应将抽查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区审计局。委托区评审中心组织开展复核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一般应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抽查计划,按10%的比例(每家单位至少一个)确定抽查项目,明确实施时间、完成期限及其他相关要求。

2.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与区评审中心签署《造价复核抽查委托服务交接单》,并安排建设单位按要求向区评审中心及时报送完整资料。

3.区评审中心组织专业力量对抽查项目进行复核,并在复核完成后向委托单位出具《造价复核抽查委托服务结果告知单》,发现的问题应在复核结果中予以披露。

(五)区评审中心受委托组织开展复核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1.相关主体之间对有关造价问题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建设单位或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评审中心组织召开对接会,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按照合法合理的原则予以认定。对于技术难度或法律风险较大的,一般应在组织专家评审和法律论证的基础上予以确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上报区相关会议研究解决。

2.有关重要问题的认定需建设单位出具明确意见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以有效形式出具,区评审中心认为建设单位出具意见的形式或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不予认定并在复核报告中予以披露。

3.建设单位不积极配合导致复核评审无法正常开展的,或因建设单位对相关事项未予确认导致较大争议无法解决或重要事项无法确定的,区评审中心可以决定停止评审,向建设单位发出《造价复核委托服务停止通知单》(附件6)并将资料退还建设单位;如已完成大部分评审且争议部分或无法复核部分不影响已审部分的,评审机构可以出具阶段性复核报告,剩余部分中止复核评审,由区评审中心向建设单位发出《造价复核委托服务中止通知单》(附件7)并明确告知阶段性复核评审结果和未能完成复核评审的相关情况。停止或中止复核评审的应将通知单抄报项目主管部门。因停止或中止复核评审所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区住建局等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依法合理的原则,对复核评审披露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争议性问题、无法复核评审的情况依法予以妥善解决。

第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一)对于限额标准以下的竣工财务决算,按相关文件执行。

(二)对于达到限额标准的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区评审中心开展相关复核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双方完整交接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并签署《造价复核委托服务交接单》,明确由区评审中心统一组织专业机构开展复核的意见以及评审期限、配合要求等事项。

2.区评审中心统一选定专业机构会同建设单位签订三方合同,统一组织专业机构开展财务竣工决算,区评审中心仅对工程价款结算部分出具《造价复核委托服务结果告知单》,发现的问题应在复核结果中予以披露。

3.建设单位对专业机构关于待摊投资的复核结果予以确认,对区评审中心反馈的关于工程价款结算部分的复核结果予以认定并确定是否采纳,无异议的由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局报请批复,有异议的可报请相关职能部门另行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但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区评审中心。

(三)区财政局对于符合要求的竣工财务决算申报予以受理,并在明确的期限内作出批复。

(四)对于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区财政局应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予以监督。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跟踪审核:

(一)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程造价跟踪审核。区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监督需要,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相关重大项目开展工程造价跟踪审核。但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开展工程造价跟踪审核。

(二)实施工程造价跟踪审核的项目,工程造价跟踪审核的内容原则上不含结算审核,在竣工结算评审时按正常程序和要求开展。

(三)已实施造价跟踪审核的项目,协议约定工程造价跟踪审核的内容中已包含结算审核的,一般不再进行结算复核,委托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的,对达到结算限额标准的,可由委托开展工程造价跟踪审核的相关部门委托区评审中心开展全面复核。

(四)区评审中心在组织开展竣工结算全面复核中发现工程造价跟踪审核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在复核结果中予以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街道财政资金出资以及街道实施的区级财政补助资金比例30%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街道负责造价审核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委托专业机构承担相关审核业务时应执行回避原则,同一项目的工程预算审核机构与编制机构、竣工结算审核机构与工程造价跟踪审核机构、监督抽查承担机构与原审核机构均不得相同,但同一项目的工程预算审核机构与概算审核机构可以相同。

第十五条 委托专业机构承担相关审核业务的,相关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项目造价管理所正常发生的评审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相关规定,项目结算复核基本费及核增追加费纳入项目成本,核减追加费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执行。对于核减比例超出限定标准的按违约情形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造价评审费用的承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区住建局、区财政局等主管部门基于行政管理及监督所开展的概算审核、预结算监督抽审,相关费用由各部门安排预算并支付;区评审中心受委托开展的应独立安排预算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区评审中心受委托组织实施开展复核评审服务的,关于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停止复核、中止复核以及建设单位不积极配合的具体认定标准及条件,由区评审中心另行制定细则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区评审中心所抄报的重要问题,区审计局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或重大项目审计计划时可以作为重要参考,以提高审计项目针对性,并通过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有力促进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不断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根据浙建〔2021〕5号执行,实施工程造价跟踪审核的,原则上不再复核,相关职能部门按文件规定做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区评审中心对于复核发现的重大问题,应抄报项目主管部门、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第二十条 全面复核是指按结算审核的深度和要求,对已经完成结算审核的项目进行重新复核。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所指建设单位仅指钱塘区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各平台、区建投集团、区产业集团、区城发集团。

第二十二条 区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本规程未尽事宜,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订或有关上级文件重新出台,本规程相关规定与其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新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已签订的相关委托合同(协议)如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仍可继续执行。

附件:钱塘政办发[2021]29号-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钱塘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评审规程(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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