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浙江各地同步执行新版医疗服务项目业务编码库
发布日期:2021-11-04 10:32 信息来源:浙江医疗保障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7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国家15项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办发〔2021〕16号)精神,根据国家医保局对贯标验收标准的最新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日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关于统一全省医疗服务项目业务编码的通知》。
《通知》明确,在全省范围内全面统一医疗服务项目业务编码,整合现行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编码和价格编码,使用价格编码作为本省的医疗服务项目结算编码,为全省“智慧医保”信息系统的顺利上线奠定坚实基础。
(一)编码下发。
以价格编码为基础,对现行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全库梳理,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的编码、名称、内涵等内容,整合形成《医疗服务项目三码映射对照表》,已通过OA、浙政钉群、省异地平台接口等方式分批下发,请各市及时转发定点医疗机构。
(二)匹配入库。
各地要根据下发的《医疗服务项目三码映射对照表》,尽快组织各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医疗服务项目业务编码的匹配入库,并做好系统改造测试等工作。医保信息系统、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前台界面和后台数据库都要能查询、展示价格编码与国家编码的映射关系。11月20日前,各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成“停用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编码,启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编码”相关改造工作。
(三)启用执行。
12月1日,各地同步执行新版医疗服务项目业务编码库,原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编码一律停用。除离休干部编码等特殊医保编码外,其余无编码的非医疗服务项目不予上传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