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杭州钱塘新区国有房产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22 13:43 信息来源: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新区国有房产管理工作,保障国有房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房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等精神,结合全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实施新区国有房产清查和集中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国有房产管理新体制,保障职能履行,实现房产动态管理,推动房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提高国有房产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二、适用范围
国有房产,是指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房屋,包括各类商业服务性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国有房产管理的内容包括:权属管理(含所有权、使用权)、规划建设(含新建、购置、改扩建)、调配使用(含租赁)、维修及处置(含转让、出售、置换、拆除)。
各类政策性房产〔公(廉)租房、人才(租赁)房、安置房、蓝领公寓等〕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管理原则
(一)实施房产分级分类管理
1.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统一管理,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产具体管理工作。
2.社会发展局、教育与卫生健康局、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属事业单位专项业务房产,全部移交各主管部门管理,房产资料须同房产一并移交。
3.区属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的产业培育房产,由区属国企、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单位内控制度自主管理。
4.公(廉)租房、人才(租赁)房、安置房、蓝领公寓等政策性房产由建设局负责统一监管,各房产管理主体负责日常管理。
5.社区配套用房、养老配套用房,由社会发展局负责统一监管,属地街道负责日常管理。
(二)动态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充分利用“资产云”,完善新区国有房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房产动态管理。各房产管理主体要及时将除政策性房产外全部房产的登记、使用、租借和处置情况等信息录入新区国有房产信息化管理系统,房产相关信息变动后,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系统信息进行更新。
(三)信息公开
各单位要将办公房产和专项业务房产的使用情况,经营性房产和产业培育房产的招租方式、承租人、租期、租金等情况在新区国有房产信息化管理系统上公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工委、审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能对房产的登记、使用、租借、安置和处置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房产管理的公开透明。
四、权属管理
房产项目立项主体须在完成房产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六个月内办结项目权证初始登记。按照集中管理规定,教育与卫生健康局、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属事业单位房产,权属户名统一变更登记至主管部门名下。
各单位建造的未办理权证的房产,要加快权证办理工作;暂时不能办理权证的房产,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整改,积极对接市级相关部门,参照市级机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房产确权政策推进确权工作。
五、使用管理
(一)事务性房产
1.管理主体。事务性房产包括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房产和社区配套用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办公房产的统一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与房产使用单位签订办公房产使用协议。社区配套用房产权属于街道,使用权属于社区居委会,日常管理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发展局负责监督使用。
2.使用管理。办公房产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杭州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新区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的办公房产,原则上不得出租。社区配套用房按照《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和管理。
3.调配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调配(包括办公用房接收、分配、调剂、清查、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增加办公房产,须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因无法调剂需要租赁其他房产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审批。未经本级政府同意擅自租赁房产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预算经费。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区属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在自有办公房产、社区配套用房不能满足需要时,不得对外出租适合办公、社区服务的房产,如有已出租的此类房产必须限期收回。
4.新建或调整。新区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或调整办公房产时,按照“给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办公房产时,须将原办公房产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撤销或职能调整的部门须将空置办公房产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
(二)专项业务房产
1.管理主体。专项业务房产是指用于保障专项业务正常运行的房产,包括社会发展局管理的配套文体服务房产、残疾人活动房产和养老配套用房等;教育与卫生健康局管理的全区校舍和全区医疗卫生房产等;建设局管理的全区公路管理用房等,建设单位及人才(租赁)房管理单位管理的建造、购入(调拨)或承租的安置房、公(廉)租房、人才租赁房、蓝领公寓;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的全区河道及道路绿化管理用房、环卫中转站、城管驿站、环卫汽车站、仓库(不包括住宅仓储)和行政事业单位建造的公共停车场(库)等;其他部门管理的各类专项业务房产。
2.使用管理。建设局负责制定安置房、公(廉)租房、蓝领公寓建设、分配、使用等管理制度;人才(租赁)房管理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人才租赁房建设、分配、使用等管理制度,并落实管理责任,确保符合政策要求。教育与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学校项目配建社会停车场的管理制度。养老配套用房按照《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使用和管理。
3.租赁管理。专项业务房产(安置房、蓝领公寓或人才租赁房等政策性房产除外),在满足自身需求外的剩余房产可对外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因权证不齐等原因不具备公开招租条件的房产租赁,确需采取非公开租赁方式的,须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订出租方案。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拟出租房产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向财政部门申报审批。经审批以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房产,租金不得低于租赁底价,承租人不得转租。出租单位应在租赁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如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产。对由此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三)产业培育房产
产业培育房产是指商业综合体、专业化市场、产业园区、物流园区、长租公寓及其他由专业运营机构运营的房产。区属国有企业和街道办事处利用自有房产或租入的房产培育相关产业,应制定相应的产业培育和房产出租的政策制度,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有关政策制度,确定承租对象、租期和租金标准等。租入的产业培育房产纳入新区国有房产信息化管理系统管理。
(四)经营性房产
1.公开招租。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房产在满足自身需求外的剩余房产可对外出租,出租房产要按照原有框架结构进行合理布局,不得随意分割。各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拟出租房产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租赁建议价格,经批准出租的房产,由占有房产的各房产管理主体、区属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公开招租(出租给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以及本级政府研究同意以非公开方式出租的特殊情况除外),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不得超过5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修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特殊房产,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租赁期限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租赁期限届满必须及时收回;承租人需要对承租房产进行装修、改造的,出租单位原则上不得承诺认购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改造费用。租金评估报告和租赁合同须录入新区国有房产信息化管理系统。
拆迁安置房配套公建用房在按标准配备社区配套用房和物业用房后,剩余配套公建一律通过公开招租方式出租,不准以非公开招租方式出租。
2.出租房产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应对出租房产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台账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并将出租房产情况纳入国有房产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动态反映。
3.收益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统一上缴财政,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禁体外循环,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坐支房产出租收入,更不得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房产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区属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房产出租收益,要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六、处置管理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出售、置换或捐赠房产(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房产除外),必须报经本级政府同意。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因政府统一规划需拆迁房产的,由房产权属主体与征迁单位协商确定拆迁赔偿事宜。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拆迁赔偿款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统一上缴财政。
七、责任管理
(一)新区国有房产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房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房产管理相关政策与制度,落实房产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检查,按照《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精神,维护房产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切实加强房产管理。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超出规定面积标准使用办公房产的;
2.擅自处置、出借、出租和租用办公房产的;
3.擅自用房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等方式担保的;
4.人才(租赁)房、公(廉)租房、蓝领公寓承租人不符合政策,未及时收回的。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