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1/2020-06004

  • 发布机构: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0-07-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钱塘管发〔2020〕19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有效性:

    废止

  • 统一编号:

    AKFD00-2020-0012

  • 相关链接: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杭州钱塘新区非住宅房屋征迁补偿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7-09 14:51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官网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目的及依据

根据钱塘新区总体工作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征迁补偿工作有序进行,促进新区项目建设发展。依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2014-4-2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8〕78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二、实施主体、对象和范围

(一)征迁对象和范围。凡在钱塘新区范围内,因城乡建设的需要,对非住宅房屋(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等)进行征迁补偿的,适用本意见。

(二)实施主体为街道或平台。

三、征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货币补偿原则。

(二)合法产权原则。

(三)自行安置原则。

(四)自行处理租(借)原则。

四、货币补偿、奖励的内容及标准

(一)征迁补偿标准由“5+3”构成,其中“5”是指土地评估价、房屋评估价(含装修、附属物)、设备评估价(含可搬迁和不可搬迁)、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含职工安置补助)。“3”是指按时签约奖励、按时腾房奖励、低容积率奖励。

(二)房屋参照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执行;装修和附属物参照杭州市非住宅装修补偿价格标准和附属物补偿单价标准执行。

(三)特殊用地(军事设施、监狱等用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征迁,土地补偿价格按上级相关政策商定,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参照有证房屋标准给予相应的补助。

(四)非政府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屋,在原大江东区域依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13年10月1日之后建成的和原下沙区域2007年8月15日之后建成的,不予评估补偿。

(五)被征迁人房屋出租经营并正常生产的,按实际租赁房屋面积,给予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助。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突击和恶意装修的一律不予评估补偿。

(二)被征迁企业涉及印染化工等九大行业的或拟开发住宅的,必须按原出让时土地使用功能标准的原则,开展退役场地调查,如造成污染的必须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实,检测与治理相关费用由被征迁人(被补偿人)负责承担并在拨付余款中暂扣相应款项。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牵头做好监督检查落实,征迁实施主体主动对接,相关部门配合。

解读单位:杭州钱塘新区建设局

解读人:沈建鸿

联系电话:0571-89535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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