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1/2020-06044
- 发布机构: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0-03-30
- 成文日期:
2020-02-26
- 发文字号:
钱塘管办发〔2020〕3号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钱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30 10:57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官网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钱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杭州钱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发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钱塘新区实际,制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一、划分依据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各地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规定,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对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等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要求按照《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的有关规定,限期开展逐项排查并整改禁养区划定工作。
新区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进行全面排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地方相关法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划分。禁养区的划分将为钱塘新区畜禽养殖区的规范管理和促进生猪产能的发展提供依据。
二、法律法规要求
(一)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②风景名胜区;③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④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地方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
三、具体划分方案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壤函〔2019〕735号)的有关要求,划定钱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钱塘新区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故在禁养区划分中不涉及相应禁养区范围。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为畜禽禁养区重点划定区域,主要集中在新区各街道办事处所在地。
按照人口集中、道路界限明显为原则,结合各相关街道及部门的意见后,划定禁养区6个,涉及河庄街道、义蓬街道、新湾街道、临江街道、白杨街道、下沙街道等6个街道,共计43.549平方公里。具体如下:
1.河庄街道,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面积3.795平方公里(编号jy04-01);
2.义蓬街道,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面积3.921平方公里(编号jy04-02);
3.新湾街道,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面积1.475平方公里(编号jy04-03);
4.临江街道,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面积1.323平方公里(编号jy04-04);
5.白杨街道,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面积15.789平方公里(编号jy04-05);
6.下沙街道,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面积17.246平方公里(编号jy04-06);
编号说明:编号jy代表禁养,04代表国家禁止养殖五种情况中的第④种,即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注:钱塘新区共含7个街道,其中前进街道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面积较小,分布比较分散,不予划定。
四、其他情况
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养殖区域的,从其规定。
钱塘管办发〔2020〕3号-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钱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