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4 10:07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0〕5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和金额见附件),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地方预算编制完整性,提前下达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此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并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各市、县(市)收入列2021年“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应根据实际用途分别填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其中:用于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资金列报“2210103棚户区改造”支出预算科目;用于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资金列报“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支出预算科目;用于支持杭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资金列报“2210109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支出预算科目。

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市、县(市)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及时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二、该项资金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及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三、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及时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预算编制、资金安排等工作,资金分配情况应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

四、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地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做好本地区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提前下达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docx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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