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1/2019-05999

  • 发布机构: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19-11-19

  • 成文日期:

    2019-09-24

  • 发文字号:

    钱塘管发〔2019〕20号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 有效性:

    废止

  • 统一编号:

    AKFD00-2019-0005

  • 相关链接: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钱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19 14:22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官网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钱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钱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63 号)、《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生成决策机制实施办法》(杭建审改[2018]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区本级或街道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项目;其他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三条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建设局:主要负责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建设活动的统筹、协调、管理、服务、监督工作,牵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推进工作。其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提交管委会决策。

财政金融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筹资指导,统筹新区财政直接投资项目资金筹措;按相关规定做好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造价管理;牵头开展新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工作;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草案的制定及调整工作。

经发科技局:负责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草案的制定及调整工作。

行政审批局:按职责权限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工作,牵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模拟审批及承诺制改革相关工作、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按职责权限开展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模拟审批及承诺制审批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草案的制定及调整工作。

应急管理局:牵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新区重大抢险及应急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二章 项目生成管理

第七条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项目预备、政府投资年度建设计划三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新区有关政府部门和建设主体根据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储备建议,由建设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由建设局牵头开展项目预备库的制定。定期从项目储备库中研究选取资金来源、土地要素等条件具备,建设必要性、可实施性较强的项目列入项目预备库,并同步明确项目前期主体和建设主体。

第十条 预备库确定后,各前期主体需在3个月内完成前期策划文件编制。

前期策划一般应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明确项目规划布点、建设规模、规划条件等指标。策划成果还应包含项目土地利用情况(拆迁情况)、选址、投资估算等内容。

前期策划文件编制相关费用,按照总额控制的原则列入建设局政府投资专项前期工作经费,并按照规定纳入项目概算。

第十一条 由建设局牵头,会同经发科技局、财政金融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对前期策划文件组织论证,并综合考虑土地要素、资金来源、财政承受能力、年度债务率、项目轻重缓急等因素,拟订新一轮政府投资年度建设计划草案。草案由建设局提交管委会决策,并由管委会批准下发政府投资年度建设计划。

年度政府投资建设计划一般在上一年年底前下达,原则上年中调整一次。因项目建设实际需要,需对政府投资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调整的,应由建设主体提出,结合管委会“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一般项目由建设局征求经发科技局、财政金融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意见后批复;重大调整应按政府投资年度建设计划批准流程履行调整程序。

第十二条 需要启动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必须从年度建设计划中选取。因重大招商引资、应急抢险或临时建设需要,采取其他形式下达任务的除外。

第三章 项目分配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分配以“条块结合、先块后条”为原则,在政府投资年度建设计划中明确建设主体。

社会发展局、教育与卫生健康局、城市建设发展中心、城市有机更新指挥部、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资产经营公司、东投公司、投资开发公司、各街道等为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主要建设主体。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分配的一般原则为:

社会发展局主要负责文化、体育、养老、社会福利设施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教育与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教育、医疗卫生服务配套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城市建设发展中心主要负责新区环境综合整治、公共基础设施、公建配套设施、保障性用房、零星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城市有机更新指挥部主要负责新区城市功能提升、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小镇化改造,负责产城融合示范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统筹推进。

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新区快速路网、机场连线、出海码头、高铁站、运河二通道等内外交通建设项目的统筹推进。

资产经营集团公司、东部城投集团公司、大江东投资开发公司按照管委会的统一部署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作。

各街道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主体接到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后,即可向行政审批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申请办理政府投资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行政审批事项。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各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应组织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合理评估债务风险,将建设投资标准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

工程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保障性住房除外)以及隧道工程项目由行政审批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房建类项目初步设计由行政审批局、规划与自然资源分局联合审批;其他项目由行政审批局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造价民用建筑5000万元以下、市政及其他2000万元以下,由建设局负责概算审查;立项造价民用建筑5000万元及以上、市政及其他2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财政金融局负责概算审查。

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且差额在10%或者1000万元以上的,应先申请调整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同意后,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主体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合理确定工程预算。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建设需要,建设主体可向行政审批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申请办理政府投资项目模拟审批手续,包括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模拟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局牵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模拟审批工作,并参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目标任务落实模拟审批相关要求。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审批部门应支持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承诺制加容缺受理的方式进行前期审批,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行政审批局牵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及采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局负责新区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监管职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复。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明确的必须招标标准以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具体指导意见另行制定。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采用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由建设主体提出代建需求,在年度建设计划中予以明确。代建单位一般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确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政策调整、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由此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而发生的变更,应按规定执行变更审批流程。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或采用EPC建设模式、PPP模式项目或隐蔽工程较多的项目需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测验合一”操作细则>的通知》(杭建审改[2018]8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各专项验收部门意见,行政审批局牵头出具《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综合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依据。

建设局负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移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主体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财政金融局按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审查及监管,工程结算整体(绿化等含养护期项目除外)一般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最迟不超过6个月。建设主体应在项目所有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完成后 3 个月内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金融局审核批复。

第二十九条 建设主体应当于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健全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推进工作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推进工作例会制度,保障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全面落实。具体推进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建设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

纪检监察工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建设主体履职情况的监督,对以权谋私、失职渎职、作风效能等问题开展调查问责。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纳入新区年度综合考评。

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建设局应当会同经发科技局、财政金融局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新区管委会。

第三十三条 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主体应加强工程档案管理,特别要注重对项目前期决策、审批资料、施工图、招投标资料、工程变更、隐蔽工程影像资料、施工现场管理以及价款结算资料的梳理归档,确保工程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等部门。施工过程中的档案资料由各建设主体负责保存完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主体须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内审制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贯彻“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4日起试行,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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