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公告送达 (钱塘劳监催告字〔2025〕第000007号)
发布日期:2025-03-12 09:45 信息来源:钱塘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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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4年8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钱塘人社监罚字[2024]0080号),于2024年9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钱塘人社监罚字[2024]0097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钱塘人社监处字[2024]002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钱塘人社监罚字[2024]0080号)缴纳2000元罚款,并缴纳2000元加处的罚款;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钱塘人社监罚字[2024]0097号)缴纳10600元罚款,并缴纳10600元加处罚款,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钱塘人社监处字[2024]0027号)支付罗XX2024年3月至5月工资3689.7元工资,并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加付赔偿金,合计支付罗XX5534.6元和补缴罗XX2024年3月份社会保险。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钱塘劳监催告字〔2025〕第0000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特此公告。
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钱塘劳监催告字〔2025〕第000007号).pdf
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