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区气象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24-05-17 16:30    信息来源:气象减灾科

一、监管对象和范围

涉及气象行业各类工作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气象预报、气象观测、气象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等。

二、监管内容

(一)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管。根据上级部门检查要求对易燃易爆场所防雷检查要求开展执法检查,11月底前完成易燃易爆场所各项检查任务;结合防雷安全风险码赋码情况开展存在问题回头看,督促落实整改。(完成时限:全年)

(二)对气象设施保护的监管。对气象设施巡查中发现破坏观测设施情况开展行政执法,对涉嫌违法的情况移交综合执法局。(完成时限:全年)

(三)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管。落实省局部署,结合本地区双随机检查要求完成在钱塘区检测机构行政检查。(完成时限:全年)

(四)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的监管。结合年度报告对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资质单位开展行政检查,对存在问题单位暂停升放气球活动审批,并督促完成整改。(完成时限:7月底前)

(五)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的监管。检查人工影响天气组织是否具备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作业设备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是否存在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操作规程的情况;是否存在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况;是否存在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个人的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情况;是否存在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情况。(完成时限:11月底前)

(六)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的监管。检查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单位是否合法向社会发布传播公共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是否采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适时的气象信息进行发布传播;是否擅自或未按要求发布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否传播虚假或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是否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完成时限:11月底前)

(七)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管。检查已备案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使用的气象资料是否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是否能证明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检查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是否存在逾期向主管机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完成时限:11月底前)

(八)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管。结合易燃易爆场所检查情况对行政区内设计审核情况开展行政检查。对本部门许可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情况的检查。对本部门许可的建设单位防雷装置管理情况的检查。(完成时限:11月底前)

(九)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管。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完成时限:11月底前)

(十)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气象探测活动的监管。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气象探测活动的行政检查。检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是否有自行建设气象探测站(点),检查所建设的探测站(点)是否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检查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完成时限:11月底前)

(十一)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监管。检查在气象业务、工程设计建设中使用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是否具备有效许可证;是否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撤销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完成时限:11月底前)

(十二)对气象资料共享的监管。根据相关要求对气象资料使用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完成时限:11月底前)

(十三)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监管。对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等情形的行政检查。(完成时限:11月底前)

(十四)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的监管。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使用气象资料的行政检查。(完成时限:11月底前)

(十五)对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的监管。对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的行政检查(完成时限:11月底前)

(十六)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管。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行为的行政检查。(完成时限:11月底前)

(十七)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监管。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行政检查。(完成时限:11月底前)

(十八)对气象台站迁建的监管。对气象台站迁建许可活动的行政检查。(完成时限:11月底前)

(十九)对临时气象观测的监管。对临时气象观测活动的行政检查。(完成时限:11月底前)

(二十)对外国组织和个人从事气象活动的监管。对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行政检查。(零申报)

(二十一)对外国组织和个人从事气象活动的监管。对经批准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的行政检查。(零申报)

三、监管重点

(一)辖区内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部分);

(二)在各辖区注册登记或开展业务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活动;

(三)在各辖区注册登记或开展业务的升放气球资质单位及其升放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监管对象的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以破解安全监管难题、暖心服务为着力点,强化数据赋能,依法监管,通力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完成系统的迭代升级工作,提升监管部门风险感知、科学监管的能力,实现高效、精准、智能的监管目标。

(二)严格规范执法。

加强对气象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强化标准的制度属性,加大数字化监管相关标准推广执行力度,以标准化促进数字监管规范化,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强化结果应用。

对监管结果进行及时总结和分析,推动问题的整改和改进,确保监管工作的实效性和有效性。


杭州市钱塘区气象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任务)表.docx

杭州市钱塘区气象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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