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1/2021-06054

  • 发布机构: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1-02-24

  • 成文日期:

    2021-02-24

  • 发文字号:

    钱塘管办发〔2021〕1号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 有效性:

    废止

  • 统一编号:

    AKFD00-2021-0001

  • 相关链接: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钱塘新区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24 15:35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钱塘新区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19日

杭州钱塘新区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钱塘新区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钱塘新区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新成长基金、本基金或基金)是由杭州钱塘新区管委会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的政策性直投子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强化基金在产业培育和发展中的导向性,推动优质项目落地,加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孵化成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形成完善的产业发展生态体系,推动钱塘新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创新成长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管理,以促进产业发展、推动创业创新为主要目的,聚焦钱塘新区“515”产业体系领域(除生命健康产业外)的优质企业,引导并带动其它社会资本跟进或加大对新区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投资,加速企业培育和成长。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基金组织架构包括新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员会)、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个层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基金委员会: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研究确定本基金投资方向,审议投资项目和投资额度,统筹推进基金相关重大事项;监督检查本基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审定其他需要协调的重大事项。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金融局,负责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基金委员会会议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管及考核评价。

2.基金公司:杭州钱塘新区创新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称以工商核准为准)为基金法人机构。法人机构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委托本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运营管理,基金在中基协备案。

3.基金管理公司:杭州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根据基金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求,做好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投后管理和退出工作;做好基金的日常事务、财务管理、收益分配、清算,配合相关产业平台做好项目落地工作;承办基金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  主要部门、机构职责分工

1.财政金融局:履行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筹措落实基金出资资金,组织开展对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财务监管和基金收益收缴,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2.产业主管部门:围绕钱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做好拟投项目专家评审和项目立项,落实投后产业监管和相关服务。

3.母基金管理公司:受基金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委托,做好对本基金投资和运营的日常监管,配合财政金融局做好对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

第三章  投资和运营管理

第六条  基金存续期:本基金的投资期限为5年,退出期2年,经基金委员会审批后可延长1年。

第七条  基金管理费: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6%/年收取,按天计算,按年收取。专家评审费由基金承担。

第八条  投资领域和投资重点:基金重点投向新区“515”产业体系领域(除生命健康领域外)的招商引资项目、人才项目和区内优秀企业。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限制和禁止行业。

第九条  投资方式和投资原则:基金可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采取新设公司、参与增资、受让股权转让、可转债,以及其它合法合规的投资方式。

基金对单个企业股权投资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且占所投企业股份比例不超过20%,不为第一大股东。经管委会特别决策的特别优秀项目不受上述额度和比例限制。项目实施地须在钱塘新区内。

第十条  决策程序

1.项目立项:企业向产业平台提出书面申请,由牵头的产业平台提交本平台党委会议/班子会议审议立项。其中,项目立项前是否组织专家评审,由牵头平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申请基金投资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钱塘新区创新成长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申请表》;

(2)企业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申请人可不提供);

(3)企业商业计划书及承诺书。

商业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公司主体信息(公司基本信息、历史沿革、股权结构、高管团队情况、组织架构图和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公司业务情况(业务结构,核心产品和技术研发情况,核心技术法律权属,目标市场,竞争对手,客户结构,供应商结构等);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产情况,包括资产构成、负债构成;公司损益情况,包括营收及结构、成本及费用、毛利、利润、增长率;公司现金流;未来财务预测,包括营收、净利润、增长率、现金流等);融资规划(融资时点、规模、用途、资本市场规划等)及申请金额。

2.项目尽调: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建议方案和会议纪要后,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开展项目尽调。

尽职调查内容应包括:商务调查,法律调查,财务核查,具体内容包括公司基本信息、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组织架构、高管情况、主营业务、公司产品、核心技术、行业情况、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竞品情况、知识产权、专利情况、公司财务情况和重大债务债权等。

3.投决会表决:基金管理公司将通过尽调的项目提交基金投决会表决。投决会应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投资估值等核心要素作出明确决议。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7名组成,七分之五票同意方形成投资决策。投委会成员名单由基金管理公司提出建议,报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审议同意后聘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办法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并决策实施。

4.基金委员会审议:基金委员会在投决会决议范围内审议拟投资的项目。原则上方案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基金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经基金委员会主任同意,亦可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基金委员会成员单位提出审核意见,报基金委员会主任批准。

5.管委会决策:通过基金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原则上由相关产业平台将项目投资方案连同基金投资超比例让利方案或其它政策扶持方案一并提交管委会决策,若项目无超比例让利或其它政策扶持的,则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项目投资方案提交管委会决策。

第十一条  投资执行与投后管理

1.对管委会批准投资的项目,由基金管理公司在通过审定的投资方案框架下,组织《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商谈、签订,《投资协议》报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和母基金管理人备案。

2.基金管理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后的持续管理。

3.项目投后管理主要内容:

(1)行业研究、定期回访、决策参与、风险预警;

(2)对被投资企业出现的重大风险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及时提交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3)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战略管理和其他增值服务;

(4)协助被投资企业做好上市准备及资本运营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经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十三条  项目退出: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或合伙协议(章程)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IPO以及解散清算等合法合规方式实现退出。项目退出需经基金投决会决议并报基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快资金安全退出,支持被投企业快速发展,建立对基金被投企业或团队的激励机制。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为确保基金的资金安全,基金资金原则上由出资银行托管,若无银行出资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基金合伙企业成立后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

第十六条  托管银行按照法律规定、本办法规定以及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投资范围对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监管。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报送资金情况。

第十七条  基金托管账户资金只能按照规定运用于:(1)按法定程序投资决议通过的投资款项;(2)基金管理人定额定期的管理费用、合伙企业费用和项目投资相关费用;(3)按法定程序决议通过的投资收益分配和缴纳税费。

第十八条  投资期内,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率资产。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运作管理工作,确保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基金管理公司每年应根据被投资企业的行业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内容形成专项报告,上报基金委员会。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基金通过制订信息披露机制监控投资风险。重点加强对产业环境变化、项目进展、重大项目变动等动态信息的报告。

定期披露: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母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发送基金年度报告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在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发送季度投资报告,包括当季投资活动报告,基金财务报表和基金资本账户的信息。

临时披露:当出现对基金资产或者基金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基金管理公司将在重大事件发生7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母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为更好地发挥基金的政策性和引导性作用,充分调动基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制订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基金管理公司考核体系。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原则上不以单个项目收益作为考核依据,基金整体收益按项目让利前收益计算。

第二十三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于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21日起施行,由基金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钱塘新区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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