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A022/2021-06022

  • 发布机构:

    管委会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1-11-22

  • 成文日期:

    2021-02-19

  • 发文字号:

    钱塘管办发〔2021〕2号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 相关链接: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钱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22 13:26     信息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钱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19日

抄送:经开区法院、检察院。

印发时间:2021年2月19日

杭州钱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钱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与管理,优化钱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大力推进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47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钱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和放大效应,引导和重点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对钱塘新区内的创业企业开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提供创业辅导等配套增值服务,助推创新型、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

第三条  引导基金首期规模5亿元,资金来源主要为钱塘新区产业母基金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  运作原则和方式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营,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团队来新区发展,优先配套支持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出资参股的天使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及与钱塘新区开展基金合作过往业绩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

第五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基金参股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基金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股权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在退出时让渡部分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六条  基金参股

1.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或合伙制等国家法律允许的组织形式,且在新区内设立。

2.引导基金不得作为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3.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5%,总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4.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40%;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5.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总规模的20%。

6.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控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7.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重点投资钱塘新区范围内、属于新区“515”产业体系领域中的种子期和创业早中期企业,投资于新区内企业的金额不低于新区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投资于创业企业的投资额最终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8.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合作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随时退出;

(2)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9.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  引导基金支持对象为国内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以下称创业投资机构),已按要求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1.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个以上早中期或种子期、初创期项目投资的成功案例(退出项目股权转让收入或股权估值高于原始投资额的100%以上)。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稳定;

(5)机构和高管人员在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创业企业的认定标准:

(1)在新区内注册设立,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具有商业模式创新等非上市企业;

(2)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3)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放宽到1亿元。

3.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合作机构遴选的决策流程如下:

(1)项目推荐。由管委会相关部门对有合作意向的基金向新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书面举荐。

(2)项目评审。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及新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对申请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3)项目立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形成基金参股建议方案。建议方案原则上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基金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经基金委员会主任同意,亦可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基金委员会成员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基金委员会主任批准。审议通过后,项目正式立项。

(4)项目尽调。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母基金管理公司对拟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母基金管理公司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对基金参股方案提出建议。

(5)基金委员会审议。基金参股方案原则上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基金委员会专题会议进行审议,经基金委员会主任同意,亦可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基金委员会成员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基金委员会主任批准。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委员会意见修订完善后形成正式的基金参股方案。

(6)管委会决策。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正式的基金参股方案提交管委会审定。

第四章  退出和监管

第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可通过清算、减资、退伙、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出资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含4年)购买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股权,其中,前3年内购买的,其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第4年购买的,在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80%后,其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4年以上(含第4年对外投资未达到实收资本80%的)7年以内(含7年),转让价格为原始投资额及第5年(包括上述对外投资未达到实收资本80%的第4年)起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如引导基金在7年内无法退出,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九条  向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股东(或出资人)以外的投资者转让股权,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1)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合作协议签署后1年以上,或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签署后6个月以上,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产业母基金首次出资拨付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账户1年以上,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

(4)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5)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等退出情形的。

第十一条  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或合伙人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二条  建立对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绩效考核机制。若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比例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第7款约定,引导基金将取消本办法第十条约定的退出优惠措施,并有权要求基金参股申请人或引导基金、基金参股申请人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按照市场价格购买。

第十三条 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照《杭州钱塘新区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投资和运作,并接受基金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21日起施行,由基金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前发《关于印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经开管发〔2015〕205号)同时废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