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1/2020-06041

  • 发布机构: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0-04-07

  • 成文日期:

    2020-03-18

  • 发文字号:

    钱塘管发〔2020〕11号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AKFD00-2020-05

  • 相关链接: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钱塘新区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07 09:15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官网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钱塘新区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18日

杭州钱塘新区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钱塘新区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进钱塘新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9〕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6〕93号)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杭人大常〔2014〕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钱塘新区政府出资产业基金是由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钱塘新区经济发展重点领域,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钱塘新区政府出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政府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科学决策、风险可控、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加强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联动,聚焦半导体、生命健康、智能汽车及智能装备、航空航天和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研发检测、电子商务、科技金融、软件信息、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未来产业发展。

第四条 政府产业基金运作管理采取“1+X”模式。 区级层面由财政出资设立产业母基金,根据投资领域和支持重点的不同,产业母基金通过主导设立或参股设立“定向基金” “非定向基金”“政策性直投基金”等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并实施分类管理。 政府出资人不直接参与各子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1.定向基金是指由产业母基金、上级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以钱塘新区特定重大产业项目、产业平台等为投资标的的股权投资基金。

2.非定向基金是指由产业母基金、上级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

3.政策性直投基金(以下简称直投基金)是指由管委会主导发起、产业母基金出资组建或由产业母基金、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一般由国有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钱塘新区内非特定对象且具有政策扶持性质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政府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母基金公司、母基金管理公司三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成立杭州钱塘新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员会),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财政金融局,主要职责:负责基金委员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党工委管委会以及基金委员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牵头拟订政策性直投基金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基金合作洽谈,拟定基金合作方案,完善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直投基金项目投资方案,提交基金委员会审议和管委会决策;牵头做好各合作基金以及直投基金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

2.母基金公司。杭州和达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为产业母基金的法人机构,其主要职责为:代行出资人职责,落实产业母基金参股子基金(以下简称“合作基金”或“子基金”)的政府出资。母基金公司不设日常运营机构。

3.母基金管理公司。母基金公司委托杭州和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产业母基金的运营管理,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母基金日常运营管理;负责对拟开展合作的基金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定期向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并负责做好母基金年度财务审计;配合办公室做好合作基金以及直投基金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 基金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按约定履行好各自职责。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政法委:负责对产业母基金主导设立或参股设立的各类基金的设立方案、合作协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进行法制审查。

2.财政金融局:履行办公室职责;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

3.产业主管部门(经发科技局、招商与人才局、综合保税区管理办公室、杭州医药港小镇发展服务中心、大创小镇发展服务中心):围绕钱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指南;牵头组织直投基金拟投项目的专家评审,评判并审核投资项目产业导向和投资可行性,做好项目投后产业管理;对直投基金运作进行行业监管和指导。

4.市场监管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母基金和合作基金相关企业的设立审批,履行企业设立和股权关系合规性审查职能。

5.产业发展集团公司:负责对母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

第三章 基金类别和功能定位

第七条 根据基金的功能定位、投向和资金来源,政府产业基金分为五大类:即产业扶持类基金;创新培育类基金;上市稳健发展类基金;产业平台建设类基金以及参股国家大基金类基金。

1.产业扶持类基金:主要聚焦政府战略取向,体现政策意图,重点支持主导产业招商引资引智,扶持区内存量企业做大做强。产业扶持类基金的主要投资形式为定向基金和直投基金。

2.创新培育类基金:主要聚焦高新技术产业、新兴经济领域创业创新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通过社会投资机构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和资源支持新区生物医药产业、新旧动能转换以及新经济发展领域的科技研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激发新区经济内生发展活力。政府主要通过设定绩效目标任务实现基金的政策意图。创新培育类基金合作方向主要为:生物医药产业、智能制造业产业和新经济发展产业;投资形式主要为非定向基金。

3.上市稳健发展类基金:由并购基金和纾困基金构成。 并购基金主要聚集企业并购和战略重组,以财政资金为引导,重点支持区内上市企业和头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实现跨越发展,打造国际国内一流领军型企业和行业龙头。并购基金的主要投资形式为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

纾困基金主要聚焦企业帮扶纾困,应加强与上级政府纾困基金联动,重点支持对象为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有品牌、有技术、有市场但暂时出现资金链紧张的上市企业、行业或细分领域龙头企业。纾困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帮助企业解决阶段性的资金需求,在帮扶对象提供质抵押的前提下,可按约定方式退出。

4.产业平台建设类基金:主要聚焦城市有机更新、产业发展空间提升、未来社区建设等领域,重点支持区内城市有机更新重大项目,产业平台、产业社区以及低效闲置土地等的收购开发、项目建设和产业园区建设运营。通过财政资金的少量参与,引入资金实力雄厚、产业资源丰富的社会机构开展合作,以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政府通过与合作机构共同设立理事会或以国资公司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等形式,把控投资方向和产业导向。产业平台建设类基金主要投资形式为非定向基金和定向基金。

5.参股国家大基金类基金:通过参股国家母基金和直投基金,积极参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布局,通过国家投资平台,拓展新区融资渠道,导入优质资源和项目,促进新区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

第四章 合作机构的选择

第八条 政府产业基金的合作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实收资本不低于 1000万元,并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

2.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至少有3 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团队稳定,且有同类产业投资经验。

4.机构和高管人员在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5.合作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提供不低于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募资情况的书面佐证材料。

第九条 产业母基金参股的子基金(由新区国有企业管理的直投基金除外)应按照以下程序遴选合作机构:

1.项目征集。办公室公开向社会发布政府产业基金政策和基金相关申报指南,管委会相关部门对有合作意向的基金向办公室书面举荐。鼓励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投资领域符合新区产业方向的合作机构。

2.项目评审。由办公室组织专家和基金委员会成员单位对申请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3.项目立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办公室形成基金合作建议方案,对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案等核心内容提出具体建议。原则上由办公室提交基金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亦可由办公室会同基金委员会成员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基金委员会主任批准。 审议通过后,项目正式立项。

4.项目尽调。由办公室委托母基金管理公司对正式立项项目的拟合作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母基金管理公司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对基金方案提出相关建议。

5.基金委员会审议。原则上由办公室将建议方案提交基金委员会专题会议进行审议,亦可由办公室会同基金委员会成员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基金委员会主任批准。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办公室根据基金委员会意见修订完善后形成正式的基金合作方案。

6.管委会决策。由办公室将正式的基金合作方案提交管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条 申请机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拟申请设立的基金组建方案,具体包括基金要素、管理机构

情况、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介绍和管理公司过往业绩、基金项目储备情况、决策风控机制、包括返投比例在内的产业培育服务机制和目标等,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2.会计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近3年的审计报告;

3.意向出资人的出资承诺书或相关出资证明;

4.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五章 投资运营原则和要求

第十一条 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要求

1.定向基金: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产业母基金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49%,不成为单一最大LP。定向基金出资结构中,与产业项目方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和/或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定向基金规模的 10%。特别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决策同意后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和出资比例限制。

2.非定向基金:投资方式一般以同股同权方式为主,以创业引导基金方式(即优先股方式)为辅。

产业母基金以同股同权方式出资的,在子基金中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5%,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2亿元;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子基金投资于钱塘新区内项目金额不低于产业母基金出资额的 2倍。

产业母基金以创业引导基金方式出资的,在子基金中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5%,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0%,投资于钱塘新区内项目金额不低于产业母基金出资额的3倍。

产业母基金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40%。

基金首期出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该基金总规模的40%;产业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应同比例、且后于社会资本出资。

特别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决策同意后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

3.直投基金:可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采取新设公司、参与增资、受让股权等投资方式。

直投基金在被投项目中的占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直投项目中涉及按规定需评估的非现金资产的,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备案。特别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决策同意后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

为加快直投基金从被投项目中安全退出,同时加大对被投企业的支持力度,直投基金可建立对被投企业( 或团队) 的激励机制,即直投基金在项目投资退出时所获得的超额收益根据基金在被投企业股权投资后退出的时间,让渡部分超额收益给被投企业(或团队)。具体在直投基金管理办法中明确。

第十二条 合作基金存续期一般最长不超过8年,生物医药类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10年。 到期确需延长期限的,报管委会批准后按约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直投基金投资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决策:

(1)项目评审:由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明确基金支持意向并形成项目投资建议方案。其中,人才项目由大创小镇发展服务中心受理;生物医药项目由杭州医药港小镇发展服务中心受理,其它招商引资项目和区内企业新增项目由招商与人才局受理。

(2)项目立项:由产业主管部门将建议方案提交相关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联席会议审议的项目确定立项。其中,人才项目提交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杭州医药港小镇发展服务中心和招商与人才局受理项目提交招商联席会议审议。

(3)项目尽调: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修订完善建议方案,连同会议纪要一并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委托母基金管理人开展项目尽调。

(4)投决会表决。基金管理公司将通过尽调的项目提交投决会表决。投决会应对拟投资项目的拟投资金额、投资估值等核心要素作出明确决议。

(5)基金委员会审议。经投决会表决通过的拟投资项目,由基金委员会在投决会决议范围内审议。原则上由办公室提交基金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亦可由办公室会同基金委员会成员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基金委员会主任批准。

(6)管委会决策。由产业主管部门将正式项目投资方案提交管委会会议决策。

第十四条 产业母基金参股设立的基金主体及新设的子基金管理公司须注册在钱塘新区内,涉及国家基金出资的基金,注册地不在新区的,应提交管委会会议决策。

第十五条 母基金管理公司可采取委派董事、监事、投决会委员、观察员等形式对合作基金进行管理,但不参与合作基金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产业母基金的委托管理费按实际投资金额的0.6%的比例按年支付,主要用于合作基金、政策性基金直投项目的专家评审、对子基金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基金运作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成本、费用,以及对各合作基金的外部审计、考核评价费用。

子基金的管理费根据市场情况及行业惯例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为鼓励合作基金管理人加大对钱塘新区的支持力度,产业母基金以同股同权方式出资的,在子基金达到约定返投比例后,产业母基金在扣除相关税费等成本后超过 6%年化收益部分的超额收益可按一定比例让渡给子基金管理人。

产业母基金以创业引导基金方式出资的,在符合《钱塘新区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股子基金其他股东(或出资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含4年) 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子基金中的股权,且对外投资达到子基金实收资本80%的,其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4年以上8年以内(含8年),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1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8年以上同股同权退出。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十八条 政府产业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禁止或限制行业。

经管委会批准的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或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十九条 政府产业基金应将基金资产委托一家钱塘新区内的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条 投资期内,政府产业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率资产。母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政府产业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规定及时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母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严格的风控合规体系和内部管控制度。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母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办公室报送合作基金投资运作、投资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母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办公室提交合作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母基金管理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采取子基金模式运作的,母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它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母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1.子基金合作协议签署后1年以上,或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签署后6个月以上,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产业母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合作基金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和运作管理。基金管理人如被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应及时向母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整改方案,并报办公室备案。母基金管理公司应切实履行相关监管职责,确保整改到位。

第七章 投资退出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政府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按照约定方式退出。

第二十五条 产业母基金可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公开上市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按规定需要资产评估的,应由母基金管理公司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报办公室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六条 开展对合作基金的绩效评价和考核。 产业母基金退出时,办公室应牵头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对合作基金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考核,绩效考核达到约定目标的,可按约定让利;绩效考核达不到约定目标的,减少让利或不予让利。

第二十七条 建立对合作基金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过程管理,开展阶段性绩效评估。对于运作绩效出色的项目,产业母基金将提高支持力度,优先合作;对于运作绩效较差的项目,经母基金管理公司提出建议,基金委员会审议,并报管委会批准,可减少投资,直至提前退出。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对于政府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参股国家大基金项目、省市政府产业基金参股的基金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程序决策。上级政府部门或授权机构已按流程决策的,可简化决策流程,基金合作方案提交基金委员会审议后报管委会决策。

第三十条 国有商业化产业基金作为政府产业基金的有益和必要补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运营管理。应加强与政府产业基金和头部专业投资机构的联动,可通过跟投方式,重点投向区内符合产业导向的优质项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助力新区主导产业发展。

为加强国有商业化产业基金运营管理,国有商业化产业基金可根据自身运营特点,参照本办法相关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其中,国资与社会资本合作基金的设立以及国有直投基金投资项目的决策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对于直投基金采用跟投方式的,可适当简化程序,投资方案提交产业基金委员会审议后报管委会会议决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5 日起施行,由基金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杭经开管发〔2017〕12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原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产业投资基金转为直投基金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产业母基金与国家、省市相关政府产业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杭州钱塘新区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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