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1/2020-06060

  • 发布机构: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0-10-19

  • 成文日期:

    2020-10-13

  • 发文字号:

    钱塘管办发〔2020〕35号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 有效性:

    废止

  • 统一编号:

    AKFD00-2020-0021

  • 相关链接: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钱塘新区和达生物医药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9 16:23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官网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钱塘新区和达生物医药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杭州钱塘新区和达生物医药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杭州医药港小镇”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重点打造以医药研发、生物制药、医疗器械为主导的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引导全球先进技术、顶尖人才、优质项目资源集聚钱塘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设立杭州钱塘新区和达生物医药产业基金。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杭州钱塘新区和达生物医药产业基金(以下简称生物医药基金或基金)运作和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杭州钱塘新区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生物医药基金是钱塘新区产业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政策性直投基金,贯彻落实党工委、管委会经济发展战略决策,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钱塘新区生物医药健康产业中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及领先水平的重点项目。生物医药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解决标的企业阶段性融资需求,在达到设定目标或标的企业按预期获得发展后适时退出;同时引导并带动其他社会资本跟进或加大对标的企业的投资,提升标的企业综合融资能力。

第四条  生物医药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主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防范风险”的原则实施,专注于投资钱塘新区生物医药健康产业中的重点培育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生物医药产业生态体系补链项目以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基金组织架构

1.杭州钱塘新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杭州钱塘新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员会)在钱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研究确定生物医药基金投资方向,审议投资项目和投资额度;审定投决会组成;监督检查生物医药基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审定其他需要协调的重大事项。杭州钱塘新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由财政金融局承担,主要职责为:负责投资项目决策前的日常协调,委托并监督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投决会投票决议;向基金委员会和管委会报告生物医药产业基金的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承办基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基金公司:杭州和达生物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基金法人机构。基金法人机构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委托杭州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达投资)进行日常运营管理,负责基金在中基协备案。

3.基金管理公司:和达投资为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根据基金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要求,做好投资项目的尽调、估值评判,提出投资额度建议;做好项目投决会的召集、组织;做好基金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退出管理;做好基金的日常事务、财务管理、收益分配、清算以及承办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第六条  主要部门职责分工

1.医药港管理办公室:为基金拟投项目的受理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对拟投项目的产业导向、技术水平和投资风险进行初步审查,并就基金拟投资额和政策让利事宜提出建议,提交医药港党工委会议立项;负责将通过基金委员会审议的项目投资方案提交管委会会议决策;协助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和服务。

2.财政金融局:履行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开展对基金公司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审计评价;负责建立基金的绩效考核机制,并牵头组织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七条  基金管理费:按实际出资额的1.6%/年收取。

第八条  投资范围和要求

1.投资领域:专注于生物医药、医疗诊断、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生命健康领域具备市场前景、技术先进、成长价值的项目。

2.投资重点:(1)重点培育项目;(2)重大产业化项目;(3)生物医药产业生态体系补链项目;(4)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人才项目。

3.投资要求:项目实施地在钱塘新区内。

4.投资阶段:PRE-IPO(含)之前的各个阶段。不投资已上市企业,上市公司体外培育的企业除外。

5.投资标准:

投资项目应具有良好的行业前景,较高的企业成长性,领先的技术水平,较强的核心竞争力,优秀的企业家精神和管理团队和合理的估值。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占被投企业股份比例不超过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相对控股。

(1)PRE-A轮及以前项目

基本要求:公司创始人为“省千”、“国千”人才,行业知名人士或资深教授、研究员;或曾在行业内国际或国内知名企业担任总监以上职务;公司在国内同行业技术或模式领先。

投资标准:原则上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多产品多管线且公司特别优秀的,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

(2)A轮及后续轮项目

A、生物医药研发类企业

生物医药研发类企业主要指以自主进行药物研发为主,产品管线主要来源于自主药物发现平台,并能不断更新迭代的生物医药企业,后续药物开发可自己主导,也可对外转让权益。

基本要求:企业成立以来一直从事现有业务,公司团队实力与业务相匹配且保持基本稳定;拥有两个以上在研产品、管线;至少有一个核心产品已经通过动物实验(或已有主要数据),或已取得IND批件;获资深投资机构、投资人或产业资本在本轮或之前轮投资;拥有核心产品的专利和知识产权(含申报中)。

投资标准:原则上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两个以上核心产品进入临床的,投资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B、生物医药开发类企业

生物医药开发类企业主要指在药物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侧重于药物开发阶段,产品管线主要来源于外部引进(Licence in模式)的生物医药企业。

基本条件:企业成立以来一直从事研发或现有开发业务,公司团队实力与业务相匹配且保持基本稳定;拥有三个以上产品开发权利,至少有一个核心产品已经取得IND批件;获资深投资机构、投资人或产业资本在本轮或之前轮投资;

投资原则:原则上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获多家知名投资机构在本轮或之前轮投资,后续融资有保障的,投资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投资金额不超过该项目本轮融资总额的30%。

C、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类企业

基本条件:企业成立以来一直从事现有业务,公司团队实力与业务相匹配且保持基本稳定;除仿生制品、手术机器人等复杂产品或高价值产品项目外,要求拥有两个以上在研产品,且至少有一个核心产品已经通过第三方检验(或已完成Demo);拥有核心产品的专利和知识产权(含申报中)。

投资标准: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两个以上核心产品进入临床且获多家知名投资机构在本轮或之前轮投资的,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仿生制品、手术机器人等复杂产品或高价值产品项目不超过5000万元。

D、医疗产业服务类企业

基本要求:企业成立一年以上且一直从事现有业务,公司团队实力与业务相匹配且保持基本稳定;获资深投资机构、投资人或产业资本在本轮或之前轮投资。

投资原则:原则上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不超过被投企业本轮募集资金的50%。

6.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5)存续期间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6)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7)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8)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九条  决策程序

1.项目评审:由医药港管理办公室组织对申请项目的专家评审,明确基金支持意向并形成项目投资及让利建议方案。

申请生物医药基金投资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钱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基金申请表;

(2)企业商业计划书及承诺书(承诺其提交资料中内容的真实性)。商业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公司主体信息(公司基本信息、历史沿革、股权结构、高管团队情况、组织架构图和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公司业务情况(业务结构,核心产品和技术研发情况,核心技术法律权属,目标市场,竞争对手,客户结构,供应商结构等);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产情况,包括资产构成、负债构成;公司损益情况,包括营收及结构、成本及费用、毛利、利润、增长率;公司现金流;未来财务预测,包括营收、净利润、增长率、现金流等);融资规划(融资时点、规模、用途、资本市场规划等)及申请金额。

2.项目立项。由医药港管理办公室将建议方案会同专家评审意见提交医药港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的项目确定立项。

3.尽职调查。医药港管理办公室根据医药港党工委会议审议意见修订完善建议方案,连同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开展项目尽调。

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项目需要外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专项报告或尽调报告。

尽职调查内容应包括:商务调查,法律调查,财务核查,具体内容包括公司基本信息、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组织架构、高管情况、主营业务、公司产品、核心技术、行业情况、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竞品情况、知识产权、专利情况、公司财务情况、重大债务债权及本期和后续融资情况等。

4.投决会表决。基金管理公司将通过尽调的项目提交投决会表决。投决会应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投资估值等核心要素作出明确决议。

投决会可邀请基金委员会成员单位列席。

生物医药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代表组成,其中基金管理公司1人,医药港管理办公室1人,合作银行1人,投资专家1人,行业专家2人,财务专家1人,实行独立决策、集体决策,5/7通过方能形成决议。投决会成员组成报基金委员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投决会成员调整方案,经基金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调整。

5.基金委员会审议。基金委员会在投决会决议范围内审议拟投资的项目及超比例让利方案。原则上方案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基金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亦可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基金委员会成员单位提出审核意见,报基金委员会主任批准。

6.管委会决策。通过基金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原则上由医药港管理办公室将项目投资方案连同基金超比例让利方案及其它政策扶持方案一并提交管委会会议决策。若项目无超比例让利或其它政策扶持的,则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项目投资方案提交管委会会议决策。

第十条  投资执行与投后管理

1.对管委会批准投资的项目,由基金管理公司在通过审定的投资方案框架下,组织《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商谈、签订。

2.基金管理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后的持续管理。

3.项目投后管理主要内容:

行业研究;定期回访;决策参与;风险预警;

对被投资企业出现的重大风险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及时提交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战略管理和其他增值服务;

协助被投资企业做好上市准备及资本运营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退出

投资项目的退出方式包括:

1.股权转让方式退出;

2.回购方式退出;

3.IPO方式退出;

4.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方式退出;

5.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项目退出需报基金投决会决议,经基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激励机制

为充分发挥生物医药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快资金安全退出,支持被投企业快速发展,建立对被投企业或团队的激励机制:

自基金首笔投资拨付到被投项目帐户之日起3年内(含第3年)实现退出的,基金在该项目投资中所获得的超额收益中的50%奖励被投企业(或团队);若在4-5年内(含第5年)退出,按超额收益的20%比例奖励被投企业(或团队),5年以上退出的,不予以奖励。特别优秀的项目,经管委会决策,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单个项目超额收益计算方式:单个项目超额收益=[退出时收回的全部资金-(项目投资本金+投资期内每年7%的固定收益+被投期间基金管理费+相关税费)]。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为确保生物医药基金的资金安全,基金资金应当委托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有银行出资的,托管银行原则上为基金出资银行;无银行出资的,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基金公司成立后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

第十四条  托管银行按照法律规定、本办法规定以及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对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监管,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基金管理公司报送资金情况。

第十五条  基金托管账户资金只能按照规定用于:(1)按法定程序投资决议通过的投资款项;(2)基金管理公司定额定期的管理费用、基金公司费用和项目投资相关费用;(3)按法定程序决议通过的投资收益分配和缴纳税费。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基金的审计

基金管理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机制

基金通过制订信息披露机制监控投资风险。重点加强对产业环境变化、项目进展、重大项目变动等动态信息的报告。

定期披露: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向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基金年度报告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在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发送季度投资报告,包括当季投资活动报告,基金财务报表和基金资本账户的信息。

临时披露:当出现对基金资产或者基金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事件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在重大事件发生7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和基金股东。

第十八条  为更好地发挥基金的政策性、引导性作用,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生物医药基金的功能定位制订基金考核办法,考核不以单个项目收益作为对基金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考核依据,基金整体收益按项目让利前收益计算。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2日起施行,由基金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原《关于印发开发区和达生物医药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经开管发〔2017〕277号)同时废止。

附件:钱塘管办发[2020]35号 关于印发《杭州钱塘新区和达生物医药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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