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30B001/2019-05998

  • 发布机构: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19-11-15

  • 成文日期:

    2019-11-15

  • 发文字号:

    钱塘管发〔2019〕13号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AKFD00-2019-0001

  • 相关链接: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钱塘新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15 15:03     信息来源:钱塘新区官网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钱塘新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3日

杭州钱塘新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钱塘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促进科学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钱塘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二)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四)坚持增强企业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

(五)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

第三条 财政金融局依法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代表管委会对管委会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委管国有企业根据出资关系、公司章程以及管委会授权,对所属(含托管,下同)国有企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委管国有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在新区的功能和作用,由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委管国有企业。委管国有企业的清单由财政金融局负责公布。

第五条  各国有企业应加强企业党建工作和规范企业决策行为,落实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建立实行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等决策制度。

第二章 企业人事管理

第六条 企业“三定方案”。委管国有企业的“三定方案”由财政金融局会同党群工作部(组织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党工委、管委会批准。

第七条 干部任免。委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工委、管委会进行任免。企业中层干部和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由企业任免,报党群工作部(组织部)审核备案。

第八条 董事监事管理。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外,委管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由财政金融局委派。因工作需要由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兼任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企业选举和更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报财政金融局备案。

第九条 员工管理。各委管国有企业的用工总规模,原则上不得突破党群工作部(组织部)核定的人员控制数。委管国有企业应制定年度用工计划并报党群工作部(组织部)审核备案。企业招录新员工按照“公平公正、逢进必考”的原则进行,委管国有企业本级工作人员及所属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招聘方案应报党群工作部(组织部)审核后实施。委管国有企业所属公司招聘工作由委管国有企业负责管理,招聘管理办法报党群工作部(组织部)审核。企业招聘结果报党群工作部(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业绩考核。委管国有企业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党群工作部(组织部)和财政金融局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管委会审批。年度考核结果与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薪酬挂钩。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与任期考核挂钩。

第十一条 员工报酬。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与效益相适应的薪酬福利制度,企业负责人以下人员及下属公司人员薪酬采取工资总额管理。委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由企业提出,经财政金融局审核后,报党群工作部(组织部)批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增减注册资本,产权转让、资产处置及核销、资产购置、重大投资,企业融资,对外担保,大额捐赠和赞助以及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主业为融资租赁、担保等业务的企业开展与主业相关的业务由企业按内控制度决策。

第十三条 委管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制定公司章程等事项,由财政金融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委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修改报财政金融局审批。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转让部分国有产权,须报财政金融局审批;产权转让评估价值在500万(含)以上的或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转让部分国有产权导致不再拥有控股权的,由财政金融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并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涉及资产转让的,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评估价值100万元(含)以上的,报财政金融局备案。其他资产处置评估价值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报财政金融局审批,评估价值500万元(含)以上的,由财政金融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六条 资产核销。账面净值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报财政金融局审批,账面净值500万元(含)以上的,由财政金融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 资产购置(不含生产经营性资产)。企业一次性购置固定资产达500万元(含)以上的,委管国有企业报财政金融局备案。企业非生产经营的货物、服务类采购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重大投资。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财政金融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对下属企业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由财政金融局审批。委托企业管理的政府基金按政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决策,政府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企业融资。国有企业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各委管国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并按计划进行融资,年度融资规模由财政金融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国有企业发行债券由财政金融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其他融资行为报财政金融局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出借资金。严禁向非国有单位、个人出借资金,确需出借的应当经管委会批准,并由企业落实还款措施。委管国有企业向其他国有单位出借资金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财政金融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对外担保对象包括管委会(含部门和街道)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管委会(含部门和街道)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委管国有企业提交财政金融局备案。对参股企业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并要求其提供反担保约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需担保的应当经管委会批准,并由企业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政府要求的对外捐赠或赞助,需报财政金融局审批。资金或资产价值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金融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制定的议事规则、财务管理、人事薪酬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职务消费等制度及执行情况需向财政金融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违法经营、经营失误或危及国有企业重大权益的事项、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出具的监管报告及企业整改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重大或有事项需向财政金融局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到企业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办法实施前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对所属企业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各部门根据管委会授权对所属企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企业人事和重大事项由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组织部)、财政金融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4日起施行。

附件:钱塘管发[2019]13号-关于印发《杭州钱塘新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加编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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